山東省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以下簡稱: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依據《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以下簡稱: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依據《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是指對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尚未達到建築節能標準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築,套用節能技術與裝備,使其達到建築節能標準要求的過程。
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供熱和財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包括室內採暖系統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熱源和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建築圍護結構節能改造。
第五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指南》、《山東省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試行)》(JD14-011-2008)、《供熱計量技術規程》(JGJ173-2009)等有關標準。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分解下達各設區市。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財政主管部門按照省分配的年度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任務,制定改造計畫、落實改造項目。
改造項目實施主體向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改造方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財政等主管部門對改造項目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的項目予以立項;應當於每年12月15日前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會同供熱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將下一年度改造立項項目登記表、評審意見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審核,作為撥付中央、省級獎勵補助資金和驗收的依據。
第七條 已立項改造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供熱、財政主管部門於每年的9月底前提交當年項目變更申請報告,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變更。
第八條 節能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投標擇優選擇施工、監理企業和材料供應商。建築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實施過程應納入工程建設基本程式管理。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供熱主管部門應加強施工質量和安全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改造效果。
第九條 節能改造實施主體應當與供熱企業簽訂供熱計量改造專項契約,由供熱企業負責提出室內採暖系統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技術要求、採購熱計量和溫控裝置並組織安裝、實施熱源和管網熱平衡改造,並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實行月調度月通報制度,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供熱主管部門應於每月結束後5日內,將改造項目進展情況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應當於當年採暖季前完工,並於11月底前將改造內容和面積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和項目驗收的依據。
第十一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於當年採暖季開始前完成節能改造的,供熱企業應當自當年採暖季開始實行熱計量收費。
第十二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驗收:
(一)驗收依據和驗收內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節能改造實施主體完成改造項目自驗後,應當及時向項目所屬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供熱、財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報告;
(三)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供熱、財政主管部門收到驗收申請報告後,應當組織專家按照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標準進行驗收;
(四)對驗收合格的節能改造項目,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供熱、財政主管部門形成《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驗收項目匯總表》、《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驗收意見書》等資料,於每年4月底前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備案。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各設區市改造項目進行抽查復驗,抽驗比例不低於項目數量和面積的30%。
(五)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對各設區市通過驗收的項目進行匯總,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作為資金結算的依據,並做好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核查的配合工作。
第十三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資金實行單位自籌、受益居民負擔、財政支持等多渠道籌措。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分配管理按照《北方採暖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分配管理按照《山東省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應加大資金配套力度,積極推動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工作。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供熱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級財政獎勵資金的管理,及時分解下達獎勵資金,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將資金分配、使用情況報省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落實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供熱、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改造實施主體報送的改造項目有關資料的審核。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整改,並暫緩或者停止撥付獎勵補助資金,已經撥付的資金予以追回。同時,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中央和省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獎勵補助資金使用辦法,擅自改變使用範圍,挪用、截留或侵占資金的;
(二)提供虛假建築面積、改造內容和實施進度,騙取財政獎勵補助資金的;
(三)未按時完成、未按規定內容實施或者竣工後不能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的;
(四)項目驗收後抽驗認定為施工質量不合格,達不到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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