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

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
  • 文號:建科〔2008〕126號
  • 發布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 發布時間:二○○八年七月十日
改造技術導則,總則,節能診斷,基本原則,圍護結構,供熱採暖系統,供熱採暖系統,檢測與評估,

改造技術導則

建科〔2008〕126號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自治區、新疆自治區建設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推進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科〔2008〕95號)的要求,指導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我部組織專家編制了《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載),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貫徹執行,並及時總結經驗,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情況請及時告我部科學技術司。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八年七月十日
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試 行)

總則

1.0.1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的若干意見》及《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推進北方採暖地區建築節能工作,指導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實施,制定本技術指南。
1.0.2 對既有居住建築的節能改造,在室內溫度達到設計標準的前提下,保證在熱源端實現預定的節能目標。各地應根據地理氣候條件、經濟和技術水平、工作基礎等情況統籌考慮、分步實施、科學論證,制定技術實施細則。
1.0.3 本導則套用時,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規範或規定。還應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積極採用先進技術,不斷使計量供熱系統和多樣化採暖方式更加完善、可靠、經濟合理。

節能診斷

2.1 一般規定
2.1.1 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前應首先進行抗震、結構、防火安全評估,對不能保證繼續安全使用20年的建築,不宜開展建築節能改造,或者對此類建築應同步開展安全和節能改造。
2.1.2 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前應進行節能診斷,了解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採暖系統能耗及運行控制情況、室內熱環境狀況等,通過設計驗算和全年能耗分析,對擬改造建築的能耗狀況及節能潛力做出評價並出具報告,作為節能改造的依據。
2.1.3 節能診斷應包括以下內容:
1.圍護結構及供熱採暖系統現狀調查;
2.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及供熱採暖系統節能性能的測試和診斷;
3.節能改造技術經濟性評估。
2.1.4 節能診斷應由建設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評估機構進行。
2.1.5 節能診斷方法可參照國家行業標準《居住建築節能檢驗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2.2 圍護結構節能診斷
2.2.1 建築圍護結構節能診斷應具備以下資料:
1.建築設計施工圖、計算書和竣工圖;
2.建築裝修改造、歷年修繕資料;
3.城市建設規劃和市容要求;
4.其他相關資料。
2.2.2 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測試與診斷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築圍護結構主體部位的傳熱係數;
2.建築圍護結構熱工缺陷;
3.建築圍護結構熱橋部位內表面溫度。
2.2.3 圍護結構節能改造技術經濟性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
1.節能改造前的建築耗熱量指標、節能潛力和改造後的建築耗熱量指標;
2.圍護結構節能改造的技術方案和措施,以及相應的材料和產品;
3.圍護結構節能改造的資金投入和資金回收期。
2.3 供熱採暖系統節能診斷
2.3.1 供熱採暖系統節能診斷應具備以下資料:
1.供熱採暖系統設計施工圖、計算書和竣工圖;
2.供熱採暖系統運行記錄及年耗煤量、耗電量;
3.其他相關資料。
2.3.2 供熱採暖系統性能的測試與診斷應包括以下內容:
1.熱源運行效率;
2.循環水泵耗電輸熱比;
3.建築物室內平均溫度;
4.室外管網水力平衡度;
5.供熱系統補水率;
6.室外管網輸送效率。
2.3.3 供熱採暖系統節能改造技術經濟性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
1.節能改造前後系統的能耗分析、節能潛力和效果;
2.供熱採暖系統節能改造的技術方案和措施,以及相應的材料和產品;
3.供熱採暖系統節能改造的資金投入和資金回收期。

基本原則

3.0.1 在建築圍護結構進行節能改造時,必須同步進行供熱計量改造。對圍護結構符合國家建築節能標準的,應進行供熱系統計量改造。
3.0.2 節能改造應在節能診斷基礎上,因地制宜的選擇投資成本低、節能效果明顯的方案。在保證室內溫度達到設計要求的前提下,改造後熱源端的節能效果應不低於20%。
3.0.3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工程必須確保建築物的抗震、結構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防火安全時,必須由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既有建築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3.0.4 圍護結構改造實施方案應根據節能診斷結果確定,如不具備實施全面改造條件,應優先對圍護結構的薄弱環節實施改造,例如優先更換節能窗戶。
3.0.5 對室溫達不到設計要求的建築或不具備調節控制功能的供熱採暖系統均應予以改造。節能改造後,建築室溫應達到設計要求,供熱採暖系統應同時具有室溫調節和熱量計量的基本功能。

圍護結構

4.1 一般規定
4.1.1 建築圍護結構節能改造時應考慮供暖系統的節能改造。圍護結構改造先進行時,應為供暖系統改造預留條件。
4.1.2 建築圍護結構節能改造的重點可根據建築所處的氣候區、結構體系、圍護結構構造類型的不同有所側重。改造前應首先對外牆平均傳熱係數、保溫材料的厚度,以及相關的構造措施和節點做法等進行分析和評價,確定圍護結構節能改造的重點部位和重點內容。
4.1.3 改造後房間外窗的傳熱係數在嚴寒地區不應大於2.6W/(mK),在寒冷地區不應大於3.2W/(mK);陽台窗的傳熱係數在嚴寒地區不應大於2.8W/(mK),在寒冷地區不應大於3.4W/(mK)。
4.1.4 嚴寒和寒冷地區外牆節能改造時,應優先採用外牆外保溫方式。其主斷面的平均傳熱阻或傳熱係數值作為外圍護熱工設計的代表值。外牆或屋頂改造後的平均傳熱係數應達到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要求。
4.2 圍護結構節能改造
4.2.1 節能改造工程應優先選用對居民干擾小、工期短、對環境影響小、安裝工藝便捷的圍護結構改造技術;儘量減少或避免濕作業施工。未通過省部級以上技術鑑定的節能技術不得在節能改造工程中使用。
4.2.2 圍護結構保溫性能的節能改造,應首先考慮門窗節能改造,提高門窗的熱工性能和氣密性,鼓勵業主以參與投資的方式更換原有品質差的門窗。
4.2.3 外窗改造設計可根據既有建築具體情況確定,需要綜合考慮安全、隔聲、通風和節能等性能要求。
1.在原有單玻窗外(或內)加建一層,確定合理間距,並能滿足對窗戶的熱工性能指標,避免層間結露;
2.統一更換為滿足外窗熱工性能指標的新窗。窗框與牆之間應有合理的保溫密封構造設計,以減少該部位的開裂、結露和空氣滲透。
4.2.4 實施外牆外保溫改造工程之前,首先應對牆體外飾面的脫落情況、保溫層的起鼓損情況以及基牆的風化程度進行評估,合理選擇成熟度高、耐久性長、投資成本低的方案。處理原有牆體面層和保溫層時,應考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4.2.5 對外牆、屋面、外窗進行節能改造時,應對原結構進行覆核、驗算;當結構安全不能滿足節能改造要求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4.2.6 對於不宜全面採用外牆外保溫做法的建築,如文物建築或其他有歷史價值的建築,應優先改造其屋頂和山牆。對此類建築的外牆其他部位進行內保溫改造時,宜與供暖系統一同改造。
4.2.7 採用內保溫技術時,對混凝土梁、柱等熱橋部位應進行保溫設計計算,保證整體保溫效果並避免內表面結露,施工前應有內保溫設計施工圖、具體的技術措施和施工方案。
4.2.8 外牆外保溫的熱工設計主要包括保溫和防結露性能的設計。對易產生結露的部位,應加強局部的保溫性能。為防止保溫材料與外牆外表面粘結間隙處的水汽凝結與流竄現象對保溫層的破壞作用,宜在保溫構造中設定排除濕氣的孔槽。
4.2.9 外牆外保溫的熱工設計時宜採用輕質高效的保溫材料,安裝時保溫材料重量含水率不得大於10%。可採用阻燃型容重大於16㎏/m發泡聚苯乙烯、擠塑聚苯乙烯、聚氨酯或其他無機高效保溫材料。
4.2.10 嚴寒地區外門應設定門斗等避風設施,寒冷地區外門宜設門斗或應採取其他減少冷風滲透的措施。
4.2.11 屋頂保溫改造,根據既有建築屋面防水的情況選擇直接做倒置式保溫屋面或翻修防水層後做倒置保溫屋面。將平屋頂改成坡屋頂時,可在屋頂吊頂內鋪放吸水率小的輕質保溫材料。為防止平改坡後吊頂內結露,宜在坡屋面上加鋪保溫。
4.2.12 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工程設計檔案應符合以下規定:
1.外保溫系統設計應包覆門窗框外側洞口、女兒牆、封閉陽台欄板及外挑出部分等熱橋部位。
2.如採用預製外保溫系統,須提供立面規格分塊及安裝設計構造詳圖。
3.保溫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構造設計應確保水不會滲入保溫層及基層,重要部位應有詳圖。

供熱採暖系統

5.1 一般規定
5.1.1 供熱採暖系統節能改造應綜合考慮熱源(或熱力站)、室外管網及室內系統的節能潛力,實現供熱採暖系統整體節能。
5.1.2 供熱採暖系統的節能改造應與熱計量改造同步進行。
5.1.3 供熱採暖系統的節能改造應優先實行水力平衡、氣候補償和變流量調節技術。
5.1.4 室內採暖系統改造應採用合理可行、投資經濟、簡單易行的技術方案。特別注意應根據既有室內採暖系統現狀選擇改造後的室內採暖系統形式,改造應儘量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干擾。
5.2 熱源、熱力站節能改造
5.2.1 熱源的節能改造方案應技術上合理,經濟上可行,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1.更換鍋爐時,應選用高效率節能鍋爐,並應按系統實際負荷需求和運行負荷規律,合理配備鍋爐容量和數量,如選用燃氣(油)鍋爐,其燃燒器宜具備自動比例調節功能,並同時具有調節燃氣量和燃燒空氣量的功能。
2.燃氣鍋爐改造時應考慮設定煙氣餘熱回收裝置。
5.2.2 對鍋爐房或熱力站進行節能改造時,應根據供熱系統的實際運行情況,對原循環水泵進行校核計算,確定是否需要更換水泵,以滿足建築物熱力入口資用壓頭和系統調節特性的要求。
5.2.3 鍋爐房和熱力站需增設或完善必要的調節手段,所採用的調節手段應與改造後的室內採暖系統形式相適應。
1.鍋爐房和熱力站應增設水泵變頻裝置,以滿足供熱系統變流量需求。
2.熱力站和燃氣鍋爐房直供系統應安裝氣候補償裝置,使供熱量根據熱負荷的變化自動調節匹配。
5.2.4 鍋爐房和熱交換站需增設或完善必要的水處理裝置(軟化與除氧),保證系統水質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求控制系統水質和系統補水水質,系統水溶解氧≤0.1mg/L。
5.2.5 改造後的系統應嚴格沖洗和過濾,水質應達到《工業鍋爐水質》(GB 1576)的規定。
5.2.6 供熱系統停運時,鍋爐、熱網及室內系統,應滿水濕保養。
5.3 室外管網節能改造
5.3.1 室外供熱管網改造前,應對管道及其保溫質量進行檢查和檢修,及時更換損壞的管道閥門及部件。
5.3.2 室外管網應進行嚴格的水力平衡計算,各並聯環路之間的壓力損失差值不應大於15%。當室外管網的水力平衡計算達不到上述要求時,應在建築物熱力入口處設定靜態水力平衡閥。
5.3.3 水力平衡閥的設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熱力站出口總管上,不應串聯設定自力式流量控制閥;當有多個分環路時,各分環路總管上應根據水力平衡的要求設定靜態水力平衡閥。
2.定流量水系統的各熱力入口應根據系統平衡及調節的要求設定靜態水力平衡閥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閥。
3.變流量水系統的各熱力入口應根據系統平衡及調節的要求設定靜態水力平衡閥或自力式壓差控制閥。
4.水力平衡閥的安裝位置,應保證閥門前後有足夠的直管段,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直管段長度應為閥門上游5倍管徑、下游2倍管徑。
5.水力平衡閥的測量孔和手輪不得被破壞或遮擋,應能夠正常測量流量或壓差,並能夠正常調節流量。
5.3.4 水力平衡閥的選擇應遵循以下原則:
1.水力平衡閥的規格應按熱媒設計流量、工作壓力及閥門允許壓降等參數經計算確定。
2.水力平衡閥應具備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性能檢測報告;調節特性等指標應滿足產品標準的要求。
3.水力平衡閥兩端的壓差範圍應符合閥門產品標準的要求。
5.3.5 水力平衡閥安裝完成後均應進行調試,保證閥門設定狀態達到設計要求。
5.3.6 既有採暖系統與新建外管網連線時,宜採用熱交換站的間接連結方式;若直接連線時,應對新、舊系統的水力工況進行平衡校核,當熱力入口資用壓差不能滿足既有採暖系統時,應採取提高管網循環泵揚程或增設局部加壓泵等補償措施,以滿足室內系統資用壓差的需要。
5.4 室內採暖系統節能改造
5.4.1 為實現熱用戶行為節能,散熱器採暖系統每組散熱器均應安裝恆溫閥;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中,應在戶內系統入口處設定自動控溫的調節閥,實現分戶集中溫控,其戶內分集水器上每支環路上應安裝手動流量調節閥。
5.4.2 室內採暖系統改造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原垂直或水平單管系統,應在每組散熱器供回水管之間加設跨越管。
2.原單雙管系統應改造為垂直雙管系統。
3.原垂直或水平雙管系統應維持原系統。
5.4.3 恆溫閥在選擇、安裝和使用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垂直單管加跨越管系統可採用低阻力兩通型恆溫閥,也可採用三通型恆溫閥;垂直雙管系統宜採用有預設阻力功能的恆溫閥以消除垂直失調。
2.恆溫閥的型號、規格、水流方向等技術參數以及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和設備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恆溫閥產品和安裝方法應符合《散熱器恆溫閥控制閥》(JG/T195-2007)行業標準,並應具備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性能檢測報告;其調節特性曲線應滿足產品標準的要求。
4.恆溫閥的溫包和閥頭應能夠正常感應室溫和便於調節,不得被破壞或遮擋,溫包內置式恆溫閥應水平安裝,暗裝式散熱器應選擇溫包外置式恆溫閥。
5.改造工程驗收之前,散熱器恆溫閥應按照設計要求完成阻力預設定和溫度限定工作。
6.系統處於設計工況下的正常流量時,恆溫閥不應產生噪音,不應因阻塞而導致水流不暢通。
7.恆溫閥應具有帶水帶壓清堵或更換閥芯的功能,運行管理人員應掌握專用工具的操作方法。
5.4.4 散熱器選擇、安裝和使用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既有散熱器如能夠正常工作且不影響計量儀表和恆溫閥正常運行時,應予以保留;必須對散熱器進行更換時,整棟建築散熱器的形式應保持一致。
2.鋼製和鋁製散熱器不應在同一供熱採暖系統中套用。
3.散熱器不宜設定散熱器罩。
5.4.5 室內採暖系統節能改造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進行必要的熱力覆核計算:驗算系統改造後原有散熱器的散熱量是否滿足要求;改造為垂直單管加跨越管系統時還應驗算散熱器進流係數不應小於30%,以確定合理的跨越管管徑。
2.應進行必要的水力計算和水壓圖分析,給出準確的室內系統總阻力值,為整個管網系統水力平衡分析提供依據。
5.4.6 實施改造前應對原供熱系統的管道、閥門和散熱器等進行清洗,以保證恆溫閥和熱量表安裝前應保證系統內無焊渣、銹皮及沙粒等雜物。

供熱採暖系統

6.1 一般規定
6.1.1 既有居住建築應因地制宜,合理確定熱計量方式。
6.1.2 室內採暖系統改造應以溫控和熱計量為手段、實現建築節能為目的。
6.1.3 改造後的室內採暖系統既要滿足室溫可調和分戶計量的要求,又要滿足運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
6.1.4 用於熱量分攤的計量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6.1.5 熱量表產品質量應符合現行《熱量表》(CJ128-2007)標準。應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
6.1.6 用作熱費決算的熱量表準確度應高於3級,宜具備熱計量數據的遠傳功能及存儲180天以上日供熱量的存儲性能,接電方式宜採用市電供電方式(外接電源方式)。
6.1.7 熱量表的選型按照設計流量作為額定流量選取。
6.1.8 熱量表的流量計宜安裝在回水管上。
6.1.9 熱量表前後的直管段應滿足設計安裝要求,以保證熱量表正常工作。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熱計量表上游側直管段長度應為5倍管徑以上、下游側直管段長度應為2倍管徑以上。
6.2 鍋爐房、熱力站熱計量改造
6.2.1 鍋爐房和熱力站應在熱力出口安裝熱量計量裝置。
6.2.2 熱力站的熱量計量裝置宜安裝在一次水側總回水管上。
6.2.3 鍋爐房或熱力站的燃料消耗量、補水量、耗電量應計量監測。
6.2.4 鍋爐房或熱力站的動力用電、水泵用電和照明用電等宜分項計量。
6.3 建築物熱力入口熱計量改造
6.3.1 建築物的熱力入口應設定熱量表,當建築用途相同、建築類型相同、圍護結構相同、建築物內熱量分攤方式一致的若干棟建築,可設定一塊熱量表。
6.3.2 熱量表積分儀不宜安裝在地下管溝之中。安裝在管溝中的熱量表宜加裝保護箱保護熱量表的積分儀,保護箱的防護等級應滿足熱量表的性能要求。
6.4 戶間分攤方法
6.4.1 以同一塊熱量表進行熱費決算的建築物應採用相同的戶間熱量分攤方法,所採用的熱量分攤儀表的類型應相同。
6.4.2 戶間熱量分攤方法應根據技術經濟分析及改造後的室內採暖系統形式來確定,可採用以下方法:
1.熱量分配表分攤法
系統組成及分攤原理:
該分攤系統由各個熱用戶的散熱器熱量分配表以及建築物熱力入口設定的樓棟熱量表或熱力站設定的熱量表組成。
通過修正後的各熱量分配表的測試數據,測算出各個熱用戶的用熱比例,按此比例對樓棟或熱力站熱量表測量出的建築物總供熱量進行戶間熱量分攤。修正因素包括散熱器的類型、散熱量、連線方式等。
特點及適用範圍:
按照基本的工作原理,散熱器熱量分配表分為蒸髮式熱量分配表與電子式熱量分配表兩種基本類型。
蒸髮式熱量分配表初投資較低,但需要入戶讀表。電子式熱量分配表初投資相對較高,但該表具有入戶讀表與遙控讀表兩種方式可供選擇。電子式熱量分配表有感測式和一體式兩種,若散熱器被遮蔽,可選擇安裝感測式熱量分配表。
安裝散熱器熱量分配表時,不需要對既有室內採暖系統進行改造。
熱量分配表分攤法適用於以散熱器為散熱設備的室內採暖系統。
2.戶用熱量表分攤法
系統組成及分攤原理:
該分攤系統由各戶用熱量表以及建築物熱力入口或熱力站設定的熱量表組成。
戶用熱量表測量出的每戶供熱量可以作為計量熱費結算依據,也可以通過戶用熱量表測量出的每戶供熱量,測算出各個熱用戶的用熱比例,按此比例對樓棟或熱力站熱量表測量出的建築物總供熱量進行戶間熱量分攤。
特點及適用範圍:
根據熱量表的流量計的測量方式不同,熱量表的主要類型有機械式熱量表、電磁式熱量表、超音波式熱量表。 機械式熱量表的初投資相對較低,但熱量表的流量計對水質有一定要求,以防止流量計的轉動部件被阻塞,影響儀表的正常工作。
電磁式熱量表的初投資相對機械式熱量表要高,但儀表的流量計比機械式的精度要高、壓損小。電磁式熱量表的流量計工作需要外部電源,而且必須水平安裝,還需較長的直管段,這使得儀表的安裝、拆卸和維護較為不便。
超音波熱量表的初投資相對較高,儀表的流量計具有精度高、壓損小、不易堵塞等特點,但流量計的管壁鏽蝕程度、水中雜質含量、管道振動等因素將影響流量計的精度。
戶用熱量表分攤法適用於分戶獨立式室內採暖系統及地面輻射供暖系統。
6.4.3 熱量分配表分攤方法應符合以下規定:
1.熱量分配表的產品和安裝方法應符合《電子式熱分配表》(CJ/T260—2007)和《蒸髮式熱分配表》(CJ/T271—2007)產品標準。
2.採用蒸髮式熱量分配表或單感測器電子式熱量分配表時,散熱器平均熱媒設計溫度不應低於50℃;採用感測器電子式熱量分配表時散熱器平均熱媒設計溫度不應低於35℃;採用蒸髮式熱量分配表時,不同的採暖季節應使用不同的蒸發液體顏色。
3.熱量分配表的使用和保護,應與用戶說明,入戶讀表時應儘量減少對用戶的干擾。
6.4.4 戶用熱量表分攤方法應符合以下規定:
1.戶用熱量表可作為供熱計量決算依據,也可以作為建築物內熱量分攤的依據,熱量表的測量結果要求具備較好的一致性。
2.戶用熱量表前應安裝過濾器。

檢測與評估

7.0.1 節能改造完成後,應對改造工程的節能效果進行檢測與評估。
7.0.2 檢測與評估應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並出具報告。
7.0.3 檢測與評估內容包括:
1.改造後供熱能耗測試及與改造前能耗的對比分析。
2.建築物平均室溫測試與分析。
3.單項改造措施效果測試與分析。
4.改造投資與技術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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