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是由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具體目標為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優良天數逐年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2013年9月10日,國務院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自2013年9月1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
  • 發布日期:2013年9月10日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編號:國發〔2013〕37號
  • 實施日期:2013年9月10日
政策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內容解讀,中期評估,相關信息,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大氣環境保護事關人民民眾根本利益,事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當前,中國大氣污染形勢嚴峻,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為特徵污染物的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損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隨著中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能源資源消耗持續增加,大氣污染防治壓力繼續加大。為切實改善空氣品質,制定本行動計畫。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配合、區域協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實施分區域、分階段治理,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科技創新能力增強、經濟成長質量提高,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美麗中國而奮鬥。
經過五年努力,全國空氣品質總體改善,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空氣品質明顯好轉。力爭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全國空氣品質明顯改善。
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優良天數逐年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第一條

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淨煤,推廣套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在化工、造紙、印染、製革、製藥等產業集聚區,通過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建設。所有燃煤電廠、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石油煉製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有色金屬冶煉企業都要安裝脫硫設施,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均應安裝脫硝設施,新型乾法水泥窯要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並安裝脫硝設施。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現有除塵設施要實施升級改造。
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碼頭積極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完善塗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準,推廣使用水性塗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於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完成石化企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綜合整治城市揚塵。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定圍擋牆,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應採取密閉措施,並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推進城市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
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安裝高效油煙淨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淨化型家用吸油煙機。
(三)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加強城市交通管理。最佳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智慧型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提高公共運輸出行比例,加強步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北京、上海、廣州等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提升燃油品質。加快石油煉製企業升級改造,力爭在2013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重點城市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
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採取劃定禁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逐步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註冊營運的黃標車,基本淘汰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的500萬輛黃標車。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範圍的黃標車。
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環保、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工商等部門聯合加強新生產車輛環保監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環保不達標車輛的違法行為;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對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誌,不得上路行駛。加快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研究縮短公車、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鼓勵計程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淨化裝置。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不斷提高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節能環保要求,減少污染排放,促進相關產業和產品技術升級換代。自2017年起,新生產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採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的比例達到60%以上。

第二條

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四)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修訂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準入條件,明確資源能源節約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有條件的地區要制定符合當地功能定位、嚴於國家要求的產業準入目錄。嚴格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五)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準,分區域明確落後產能淘汰任務,倒逼產業轉型升級。
按照《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採取經濟、技術、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21個重點行業的“十二五”落後產能淘汰任務。2015年再淘汰煉鐵1500萬噸、煉鋼1500萬噸、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億噸、平板玻璃2000萬重量箱。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2016年、2017年,各地區要制定範圍更寬、標準更高的落後產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後產能。
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改方案,實施分類治理。
(六)壓縮過剩產能。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以節能環保標準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的機制。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產能過剩“兩高”行業企業退出、轉型發展。發揮優強企業對行業發展的主導作用,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企業兼併重組,推動過剩產能壓縮。嚴禁核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七)堅決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認真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准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

第三條

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八)強化科技研發和推廣。加強灰霾、臭氧的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等研究,為污染治理提供科學支撐。加強大氣污染與人群健康關係的研究。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推進大型大氣光化學模擬倉、大型氣溶膠模擬倉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淨化、環境監測,以及新能源汽車、智慧型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推進技術成果轉化套用。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塗料和農藥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製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類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再生比重達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著力把大氣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市場需求,促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產品的創新開發與產業化套用。擴大國內消費市場,積極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企業,大幅增加大氣污染治理裝備、產品、服務產業產值,有效推動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產業。

第四條

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十二)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國家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通過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台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十三)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氣、煤制天然氣、煤層氣供應。到2015年,新增天然氣幹線管輸能力1500億立方米以上,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最佳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於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散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制定煤制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障水資源供應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氣產業化和規模化步伐。
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到2017年,運行核電機組裝機容量達到5000萬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區域城市建成區、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要加快現有工業企業燃煤設施天然氣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十四)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要加快建設與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70%以上。禁止進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質量管理辦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進口。
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政策補償和實施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鼓勵北方農村地區建設潔淨煤配送中心,推廣使用潔淨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積極發展綠色建築,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新建建築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築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新建建築和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築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加快熱力管網建設與改造。

第五條

嚴格節能環保準入,最佳化產業空間布局
(十六)調整產業布局。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最佳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加強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與約束作用,嚴格限制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在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實施差別化的產業政策,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出更高的節能環保要求。強化環境監管,嚴禁落後產能轉移。
(十七)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準入門檻,健全重點行業準入條件,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並實施動態管理。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陝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中的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範圍。
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十八)最佳化空間格局。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範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於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研究開展城市環境總體規劃試點工作。
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併重組,有序推進位於城市主城區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第六條

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十九)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本著“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收益、獲補償”的原則,積極推行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
分行業、分地區對水、電等資源類產品制定企業消耗定額。建立企業“領跑者”制度,對能效、排污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給予鼓勵。
全面落實“契約能源管理”的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二十)完善價格稅收政策。根據脫硝成本,結合調整銷售電價,完善脫硝電價政策。現有火電機組採用新技術進行除塵設施改造的,要給予價格政策支持。實行階梯式電價。
推進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係。
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優質優價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合理確定成品油價格,完善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成品油價格改革補貼政策。
加大排污費徵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適時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徵收範圍。
研究將部分“兩高”行業產品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完善“兩高”行業產品出口退稅政策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積極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專用設備或建設環境保護項目的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十一)拓寬投融資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
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範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空氣品質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環境執法到位、價格機制理順的基礎上,中央財政統籌整合主要污染物減排等專項,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重點區域按治理成效實施“以獎代補”;中央基本建設投資也要加大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第七條

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規標準。加快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步伐,重點健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對惡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研究起草環境稅法草案,加快修改環境保護法,儘快出台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出台地方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規章。
加快制(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以及汽車燃料消耗量標準、油品標準、供熱計量標準等,完善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二十三)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執行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加大環境監測、信息、應急、監察等能力建設力度,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
建設城市站、背景站、區域站統一布局的國家空氣品質監測網路,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客觀反映空氣品質狀況。加強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控體系建設,推進環境衛星套用。建設國家、省、市三級機動車排污監管平台。到201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細顆粒物監測點和國家直管的監測點。
(二十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停產關閉。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國家每月公布空氣品質最差的10個城市和最好的10個城市的名單。各省(區、市)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品質排名。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及時發布空氣品質監測信息。
各級環保部門和企業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涉及民眾利益的建設項目,應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

第八條

建立區域協作機制,統籌區域環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建立京津冀、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由區域內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二十七)分解目標任務。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將重點區域的細顆粒物指標、非重點地區的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初對各省(區、市)上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並依據評估情況調整治理任務;2017年對行動計畫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考核。考核和評估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交由幹部主管部門,按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八)實行嚴格責任追究。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環保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要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第九條

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二十九)建立監測預警體系。環保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到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要完成區域、省、市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其他省(區、市)、副省級市、省會城市於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準確度,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應急預案。空氣品質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城市應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要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預報及回響程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按不同污染等級確定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和揚塵管控、中國小校停課以及可行的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建立健全區域、省、市聯動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體系。區域內各省(區、市)的應急預案,應於2013年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三十一)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將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要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第十條

明確政府企業和社會的責任,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三十二)明確地方政府統領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根據國家的總體部署及控制目標,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政策措施,並向社會公開;要不斷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任務明確、項目清晰、資金保障。
(三十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力量、統一行動,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環境保護部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於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相關工作。
(三十四)強化企業施治。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環保規範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甚至達到“零排放”;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五)廣泛動員社會參與。環境治理,人人有責。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加強大氣環境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鬥”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空氣品質。
中國仍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要堅定信心、綜合治理,突出重點、逐步推進,重在落實、務求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按照本行動計畫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貫徹落實,確保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如期實現。

內容解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壤環境保護工作。《行動計畫》立足中國國情和發展階段,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
《行動計畫》提出,到2020年,全國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行動計畫》堅持問題導向、底線思維,堅持突出重點、有限目標,堅持分類管控、綜合施策,確定了十個方面的措施:一是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二是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三是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四是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範人居環境風險。五是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六是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七是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八是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九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十是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決向污染宣戰的一項重大舉措,是系統開展污染治理的重要戰略部署,對確保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各類自然生態系統安全穩定具有重要作用。至此,與已經出台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一起,針對中國當前面臨的大氣、水、土壤環境污染問題,三個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本屆政府已經全部制定發布實施。

中期評估

2013年,國務院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以下稱《大氣十條》)。根據《大氣十條》相關要求,中國工程院組織50餘位相關領域院士和專家,對《大氣十條》進行中期評估。評估認為,《大氣十條》確定的治污思路和方向正確,執行和保障措施得力,空氣品質改善成效已經顯現。全國城市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呈下降趨勢,總體預期能夠實現規定的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但環境空氣品質面臨形勢依然嚴峻,冬季重污染問題突出,個別省份的PM10年均濃度有所上升,北京市完成2017年終期目標需要付出努力。今後兩年和更長的時期內,需要加大力度釋放能源結構調整的污染削減潛力,並構建精準化治霾體系,提升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保障空氣品質長效改善。
一、空氣品質改善情況
通過整合環境保護部中國科學院中國氣象局和有關科研院所的地面長期定位觀測、典型過程綜合觀測、衛星遙感反演等數據,採用多種技術方法對全國空氣品質狀況、變化趨勢和污染特徵進行了評估和印證。主要結果是:
(一)《大氣十條》實施以來,全國城市空氣品質總體改善,PM2.5、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和一氧化碳(CO)年均濃度和超標率均逐年下降,大多數城市重污染天數減少。
2015年,全國74個重點城市PM2.5平均濃度為55微克/立方米,相對於2013年的72微克/立方米下降23.6%;日均值超標天數的比例由2013年的33.2%降至2015年的20.8%。全國PM10平均濃度(338個城市平均濃度為87微克/立方米),相對2013年(330個城市平均濃度97微克/立方米)下降10.3%;日均值超標天數的比例由2013年的14.5%降至2015年的12.1%。74個重點城市共發生846天次重度污染和238天次嚴重污染,較2014和2013年降幅分別為28.1%、24.9%以及49.9%、63.7%。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和成渝地區NO2濃度相對2013年分別下降9.8%、11.9%、19.5%和15.8%,SO2分別下降44.9%、30.0%、38.1%和48.3%。衛星資料反演顯示,2013~2015年,全國NO2和SO2垂直柱濃度年均值和顆粒物光學厚度(AOD)總體呈下降趨勢,與地面監測數據分析結果一致。
(二)空氣品質面臨形勢依然嚴峻,冬季重污染問題突出,重點區域大氣臭氧(O3)污染問題顯現。
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進行評價,2015年全國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中有73個城市空氣品質達標,占21.6%;平均超標天數比例為23.3%,重度及以上污染占3.2%,其中67.4%發生在冬季。全部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次中,以PM2.5、PM10、O3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次分別占83.4%、15.3%和1.3%。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是全國重污染天氣高發地區,占全國總天次的44.1%。冬季重污染對全年PM2.5平均濃度有明顯的拉升作用。2013~2015年,重污染天氣對京津冀、長三角和成渝地區PM2.5年均值的貢獻分別為40%、10%和20%。
(三)多數省份PM2.5或PM10年均濃度下降幅度達到或超過《大氣十條》規定的中期目標要求,可望實現2017年的考核目標。個別省份PM10年均濃度有所上升,北京市完成2017年終期目標需要付出努力。
考核PM2.5的10個省(區、市)和廣東省珠三角地區PM2.5年均濃度下降幅度均達到或超過《大氣十條》中期目標的要求,多數省份展示提前實現終期目標的勢頭。北京市空氣品質改善較為明顯,但實現PM2.5年均濃度達到60微克/立方米左右的目標,需要付出努力。考核PM10的21個省(區)中,黑龍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青海和新疆等14個省(區)PM10年均濃度下降幅度達到了《大氣十條》中期目標的要求,遼寧、吉林、河南、湖北、陝西、甘肅和寧夏7個省(區)PM10年均濃度有所上升。
二、主要措施執行效果
基於《大氣十條》詳細配套政策及各省(區、市)實施細則、目標責任書、年度自查報告等數據資料,核算了2013~2015年各部門各行業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解析了各項政策措施對減排量和PM2.5濃度下降的貢獻。主要結果是:
(一)各省(區、市)均基本完成了階段性重點任務,總體落實情況良好。重點行業提標改造、產業結構調整、燃煤鍋爐整治和揚塵綜合整治四類措施是對PM2.5濃度下降貢獻最為顯著的措施。
評估測算結果顯示,實施《大氣十條》使全國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明顯下降。分解各措施對減排量的貢獻發現,重點行業提標改造、產業結構調整和燃煤鍋爐整治是對減排量整體貢獻顯著的措施。SO2減排效果最明顯的措施是重點行業提標改造、燃煤鍋爐整治和產業結構調整,分別貢獻SO2減排量的39%、29%和22%;NOx減排效果顯著的措施有重點行業提標改造、產業結構調整和黃標車及老舊車輛淘汰與油品升級,分別貢獻NOx減排量的63%、20%和9%;PM2.5濃度下降貢獻最為顯著的措施是重點行業提標改造、產業結構調整、燃煤鍋爐整治和揚塵綜合整治,分別貢獻了PM2.5濃度下降的31.2%、21.2%、21.2%和15.2%。機動車的減排貢獻在城市更為顯著。以北京市為例,2013~2015年北京共淘汰黃標車122.2萬輛,NOx、PM2.5減排量為3.47、0.26萬噸,分別貢獻了兩種污染物減排量的71%和16%,說明《大氣十條》在控制機動車污染的方向是正確的,措施是有效的。
(二)北京市及周邊省份的重污染應急措施能夠有效降低PM2.5濃度,兩次啟動紅色預警使得重污染期間北京市PM2.5日均濃度下降17%~25%。
基於空氣品質模型對京津冀2015年12月兩次啟動紅色預警的減排效果進行評估,結果顯示,京津冀兩次應急減排措施使得北京市PM2.5平均濃度分別下降17%和20%~25%,說明在重污染天氣啟動應急預案能夠有效降低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進而顯著削減PM2.5濃度峰值。
(三)2014和2015年,重點地區污染氣象條件相對2013年略為不利或變化不大,氣象條件在近兩年沒有對空氣品質的改善起到“助推”作用。
京津冀地區2014、2015年污染氣象條件狀況相對2013年分別轉差約17%、12%,長三角地區轉差約6%和1%,珠三角和成渝地區污染氣象條件狀況變化不大。氣象條件狀況在《大氣十條》實施過程中沒有對空氣品質的改善起到“助推”作用,在京津冀等重點地區甚至起到了不利作用。2014、2015年冬季期間,各重點地區不利氣象條件出現天數均超過2013年,特別是2015年冬季京津冀地區超過2013年的天數在各重點地區中最多,導致重污染多次發生,嚴重影響人們對空氣品質年均值改善的直觀感覺。
三、主要對策建議
(一)以北京市為戰略重點,破解大氣污染防治中的若干難點問題,實現首都空氣品質長效改善。一是採取堅決措施應對秋冬季重污染問題,重點破解冬季採暖燃煤散燒頑疾,針對北京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地區以及南四區(豐臺、房山、通州、大興),採用煤改電和冬季特別電價等措施,解決冬季居民採暖問題。二是重點推進北京南四區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精細化城市管理,嚴控揚塵污染,基本淘汰南四區燃煤鍋爐,優先啟動南四區民用散煤清潔能源替代工程,儘快完成南四區污染小企業退出。三是進一步提升北京市機動車污染排放控制能力。四是建立和完善非道路移動源的大氣污染排放控制體系,建立統一的非道路移動源台賬系統。五是科學確定北京市VOCs與NOx的協同減排策略。六是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力度。
(二)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作為京津冀一體化發展的重要任務,儘快率先啟動《京津冀環境綜合整治重大工程》大氣部分。將大氣污染防治作為京津冀一體化發展的重要任務,儘快率先啟動《京津冀環境綜合整治重大工程》的大氣部分,深入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嚴格控制北京周邊傳輸通道上的污染排放,嚴控周邊地區高架點源。採取措施切實降低秋冬季污染源活動水平,在京津冀地區劃定“工業錯峰生產區”。增加對京津冀地區天然氣供應額度,採用煤改氣、煤改電等方式對北京周邊傳輸通道地區的工業用煤和散煤進行替代。針對保定、廊坊等北京周邊城市,除《大氣十條》規定的PM2.5下降比例目標外,增加PM2.5年均濃度目標。
(三)以秋冬季重污染天氣為突破口,加大秋冬季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實施冬季供暖地區應最佳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技術體系和相關制度,實現對城市重污染應急預案的科學制訂、動態評估和持續最佳化。加大冬季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如制定針對冬季(或其它典型污染季節)污染防治法規,對重點源排放實施季節性排放限值,最佳化工業生產過程,對生產流程進行最佳化調整。提高重污染預警的提前度和精確性,制定針對性防控措施,強化應急控制的實施力度和監管強度。
(四)持續發力嚴格落實《大氣十條》各項措施,進一步大力度推動能源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在持續提高煤炭集中清潔高效利用的同時,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核電和天然氣,同時嚴控新增燃煤量,更大程度地實現對煤炭的替代;改進終端能源消費結構,推廣使用天然氣,將天然氣用於替代工業、供暖用煤特別是散煤。儘快形成燃煤鍋爐綜合整治對策。重視整個區域的能源結構調整,降低高耗能工業在經濟總量中的比重,防止城市中心區高耗煤、高污染企業轉移到郊縣地區。
(五)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農村生態環境建設,減少農村和城鄉接合部大氣污染物排放。選擇秸稈鍋爐、沼氣鍋爐、燃煤鍋爐和煤改電等方式,實行農村集中供熱,減少農村生活用煤。實現農村廢棄物綜合利用,減少秸稈露天焚燒。減少種植業和養殖業氨排放。
(六)大力推進非電行業達標排放和超低排放技術及套用。儘快部署非電行業的大氣污染控制技術升級。針對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業,發展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新技術研發及示範,開展主要污染物達標和超低排放新技術研發和工程示範。
(七)儘快啟動國家“清潔柴油機行動計畫”,重點開展柴油機、非道路、船舶的大氣污染排放控制。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同步實施柴油車國Ⅴ排放標準並儘快在全國推廣。加快制定柴油車國Ⅵ排放標準,加強柴油車及後處理產品生產一致性與在用符合性檢測,推進車載測試、遠程診斷和遙測技術等套用;儘快淘汰國Ⅱ及以前不達標柴油車,實施國Ⅲ和國Ⅳ不達標的柴油車技術升級和改造。研發非道路用柴油機機內與機外淨化技術體系,研究和推廣岸電使用、船舶尾氣脫硫脫硝技術,在重點區域、核心港口率先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措施,進行綜合套用示範。
(八)以重點行業和重點地區為抓手,加快實施國家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儘快核定重點地區和重點行業的VOCs排放總量和源成分譜,確定三大區域(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高於NOx減排要求的VOCs減排目標。制定有針對性的重點源VOCs減排技術方案,建立重點行業和企業的VOCs減排核算和監管體系。對具備可監測、可統計、可考核條件的重點行業進行重點控制。
(九)構建精準治霾技術體系,創新機制體制,加強科技引領,持續提升環境監管和執法能力。強化頂層設計,形成研判—決策—實施—評估—最佳化的決策支持體系;加強區域一體化的大氣污染監測網路、動態污染源清單和空氣品質預測預報能力建設;以科技創新引領中國大氣污染防治進入到精準管理的新階段。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創新人才機制。注重大氣污染防控的監管和執法能力建設,大幅度提升國家和區域層面的監管和執法以及法律經濟政策等方面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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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指出,按照國務院出台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加快推進成品油質量升級國家專項行動,適應日益嚴格的排放標準,是改善環境、治理霧霾等污染、促進綠色發展、增添民生福祉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擴大投資、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和消費需求。會議確定,加快清潔油品生產供應,力爭提前完成成品油質量升級任務。一是將2016年1月起供應國五標準車用汽柴油的區域,從原定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重點城市擴大到整個東部地區11個省市全境。二是將全國供應國五標準車用汽柴油的時間由原定的2018年1月,提前至2017年1月。三是增加高標準普通柴油供應,分別從2017年7月和2018年1月起,在全國全面供應國四、國五標準普通柴油。為完成上述任務,煉油企業將增加技改投資約680億元,可以進一步帶動裝備等相關行業有效投資和生產。有關部門和各地要做好銜接,加強支持。要嚴格標準,強化監管,促進油品質量加快升級。
為確保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確定的2017年各項目標任務,環境保護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針對冬季散煤燃燒問題,方案要求全面推進冬季清潔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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