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製品工業產業政策

為規範乳製品行業發展,加強行業管理,保障乳製品質量安全,根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乳製品工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對原《乳製品工業產業政策》、《乳製品加工行業準入條件》進行了整合修訂,現將《乳製品工業產業政策(2009年修訂)》予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乳製品工業產業政策
  • 發布時間:2009年
發布信息,政策目錄,政策內容,政策扶持,

發布信息

公 告
工聯產業[2009]第48號
附屬檔案:乳製品工業產業政策(2009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政策目錄

前 言
第一章 政策目標
第二章 產業布局
第三章 行業準入
第四章 奶源供應
第五章 技術與裝備
第六章 投資融資
第七章 產品結構
第八章 質量安全
第九章 組織結構
第十章 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
第十一章 消費與流通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章 其 它
附屬檔案 名詞解釋

政策內容

前言
牛乳被譽為營養價值最接近於完善的食物,人均乳製品消費量是衡量一個國家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指標之一。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增加乳製品消費給予高度重視,加以引導和鼓勵。
在我國,乳製品逐漸成為人民生活必需食品。改革開放特別是近幾年以來,我國奶牛養殖業和乳製品工業發展迅速,奶牛存欄、奶類產量、乳製品產量成倍增長,乳製品消費穩步提高,成為僅次於印度、美國的世界第三大牛奶生產國。
乳製品工業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增長最快的重要產業之一,也是推動第一、二、三產業協調發展的重要戰略產業。發展乳製品工業,對於改善城鄉居民膳食結構、提高國民身體素質、豐富城鄉市場、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及最佳化農村產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很大推動作用;對於帶動畜牧業和食品機械、包裝、現代物流等相關產業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我國乳製品工業正處在由數量擴張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的關鍵時期,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較多問題,如產業布局不合理,重複建設嚴重,加工能力過剩;養殖水平低,企業與奶農關係不協調,生鮮乳供應不穩定;有效需求不足,消費結構失衡,市場競爭失序;產品質量安全保證體系不健全等。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全面構建競爭有序、發展協調、增長持續、循環節約的現代乳製品工業,保障我國乳製品安全,強壯民族體質,帶動農民增收,提升我國乳製品工業在國際的地位和競爭能力,在《乳製品加工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8年第26號)、《乳製品工業產業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8年第35號)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形成本產業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標
第一條 通過政策的制定,引導奶牛養殖、乳製品企業合理布局,節約和有效利用資源,保護環境,促進乳製品加工與生鮮乳生產協調發展,提高人均乳製品占有量,建立確保行業有序發展的乳製品工業新機制,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乳製品工業。
第二條 控制加工規模,有序發展。嚴格控制乳製品加工項目的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提高乳製品加工能力利用率,避免生產能力嚴重過剩和設備大量閒置,避免惡性競爭資源浪費,加工產能控制在合理範圍之內,與奶源供應、市場需求相適應。
第三條 整合加工資源,提升產業水平。積極引導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合理經營規模,培育一批骨幹企業,豐富產品品種,適應市場需求,提高產品質量,保證乳品安全。
第四條 合理布局,協調發展。最佳化全國奶業布局,堅持扶優汰劣的原則,繼續發揮重點產區以及大中城市的資源優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原料和加工產能,促進奶源基地與加工企業協調發展;適度鼓勵具有地方特色的奶源基地建設及乳製品開發,逐步擴大加工能力,大力發展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技術,提高企業環境績效
第五條 合理利用外資,提高乳製品工業競爭力。繼續堅持利用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自主創新、結構調整、提升質量,提高競爭力。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和現代管理理念,積極推進技術裝備的自主化進程。
第六條 規範投融資行為和市場秩序,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
第二章 產業布局
第七條 乳製品工業布局應充分發揮奶業傳統優勢地區的資源,加快淘汰布局不合理、技術落後的產能;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特色鮮明、布局合理、協調發展的乳製品工業新格局。
第八條 東北、內蒙古產業區,包括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4省區,是全國重要的奶源基地和主要的乳製品工業基地。奶牛存欄量大,奶牛單產水平不高,飼草飼料資源豐富,分散飼養比重較大,與主銷區運距較遠。重點發展乳粉、乾酪、奶油、超高溫滅菌乳等,根據市場需要適當發展巴氏殺菌乳、酸乳等產品。嚴格控制建設同質化、低檔次的加工項目,扶持建設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項目。
第九條 華北產業區,包括河北、山西、山東、河南4省,是我國新興的奶牛優勢產區和奶源生產基地。地理位置優越,飼草飼料資源豐富,加工基礎好,是都市與基地結合型乳業產區。但奶牛品種雜,單產水平低。重點發展乳粉、乾酪、超高溫滅菌乳、巴氏殺菌乳、酸乳等,合理控制加工項目建設。
第十條 西北產業區,包括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6省區,奶牛養殖和牛奶消費歷史悠久,牛奶商品率偏低,奶牛品種雜,養殖技術落後,單產水平低。主要發展便於貯藏和長途運輸的乳粉、乾酪、奶油、乾酪素等乳製品,適度發展超高溫滅菌乳、酸乳、巴氏殺菌乳等產品,合理控制加工項目建設,鼓勵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乳製品。
第十一條 南方產業區,包括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13省區,奶牛存欄較少,水牛存欄量大,奶類產量小,經濟發展程度相對較高,人口密度較大,是牛奶的主要消費地區。
主要發展巴氏殺菌乳乾酪、酸乳,適當發展煉乳、超高溫滅菌乳、乳粉等乳製品,根據奶源發展的情況和分布,合理布局乳製品加工企業。鼓勵開發水牛奶加工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乳製品。
第十二條 大城市周邊產業區,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和重慶4個直轄市,奶牛養殖現代化水平高、牛群良種化程度高,奶牛單產水平高,人口集中,消費市場大,加工能力強,是都市型乳業產區。
支持乳製品加工科技的研究與產業升級,鼓勵新型乳製品的開發,主要發展巴氏殺菌乳、酸乳等低溫產品,適當發展乾酪、奶油功能性乳製品。該區域要率先實現乳業現代化,保障城市市場供給,促進城鄉經濟和諧發展。原則上不再布局新的加工項目。
第三章 行業準入
第十三條 規範乳製品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新建和改(擴)建項目要符合準入條件要求。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實行核准制,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
第十五條 進入乳製品工業的出資人必須具有穩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信譽好,社會責任感強。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現有淨資產不得低於擬建乳製品項目所需資本金的2倍,總資產不得低於擬建項目所需總投資的3倍,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連續3年盈利;省級或省級以上金融機構評定的貸款信用等級須達到AA級以上;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遵紀守法。
第十六條 乳製品工業發展要實現規模經濟,突出起始規模。鼓勵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兼併等方式,合理擴大生產規模。第八、九、十、十二條列舉省區市新建和改(擴)建乳粉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兩班)須達到300噸及以上;新建液態乳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兩班)須達到500噸及以上,改(擴)建液態乳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兩班)須達到300噸及以上。
第十一條列舉省區新建和改(擴)建乳粉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兩班)須達到100噸及以上;新建液態乳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兩班)須達到200噸及以上,改(擴)建液態乳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兩班)須達到100噸及以上。氂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製品建設項目不受上述準入規模限制。
第十七條 新建乳製品加工項目已有穩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產生鮮乳數量不低於加工能力的40%,改(擴)建項目不低於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態乳生產企業所用生鮮乳100%使用穩定可控奶源基地產的生鮮乳,配方粉生產企業所用原料50%以上為穩定可控奶源基地產的生鮮乳。
第十八條 新建乳製品加工項目須嚴格執行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並與周圍已有乳製品加工企業距離北方地區(第八、九、十、十二條列舉省區市)在100公里以上,南方地區(第十一條列舉省區)在60公里以上。氂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製品建設項目不受上述距離的限制。
第十九條 增強全行業節約意識,鼓勵企業採用先進節能、節水技術,大力開發和推廣套用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改造、淘汰能耗高的技術與裝備,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企業能源消耗及水消耗應低於以下指標:
產品類別
標煤
噸/噸

度/噸

噸/噸
0.10
60
5.5
滅 菌 乳
0.10
110
5.5
酸 牛 乳
0.20
90
10.0
乳 粉
1.50
450
35.0
1.80
800
70.0
煉 乳
0.60
200
10.0
第二十條 新建或改(擴)建乳製品加工項目(企業)要整體布局合理,各功能區域劃分明確。項目建設須執行《乳製品廠設計規範》(QB6006)、《乳製品企業良好生產規範》(GB12693)、《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乳品設備安全衛生》(GB1207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及國家衛生、質檢等部門的相關規定。
乳製品加工企業生產須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檔案和工藝檔案;執行質量保證體系工藝檔案規定;所採用工藝先進、適用,能夠保證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添加配料、添加劑、營養強化劑等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必須具備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安全設施、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必須配備勞動保護和工業衛生設施。
第二十二條 新建加工項目(企業)選址須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區;環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環境要求,周圍3公里範圍內沒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擴散型污染源,沒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等污染源;合理設定防護距離,有效防止廢水、廢氣排放對周邊環境保護目標的不良影響。
第二十三條 新建或改(擴)建乳製品加工項目(企業)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項目核准按照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規定執行。核准生效前,城鄉規劃部門不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國土資源部門不辦理用地批准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電力部門不予以供電。
第二十四條 經核准的新建或改(擴)建加工項目(企業)投產前,須經省級及以上相關部門進行投產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合格後,相關部門核發生產許可證等資質證明,企業方可投入產品生產和銷售。
新建或改(擴)建加工項目(企業)投產前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完善有關建設內容。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環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土地取得不合法、用地批准手續不完備的,不得辦理土地登記、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並依法予以查處。對未按照規定的條件和土地使用契約約定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已建加工項目(企業)應達到準入條件中關於工藝與裝備、產品質量、能耗及水耗、環境衛生與保護、安全和社會責任的要求。未達到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限期截至2010年底前。已建項目(企業)整改後由各省、市、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確認並將企業名單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逾期仍未達到準入條件規定的,金融機構停止提供信貸支持,電力部門依法停止供電,質檢部門依法註銷生產許可證,環保部門依法吊銷排污許可證。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企業要限期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四章 奶源供應
第二十六條 乳製品加工企業收購的生鮮乳必須是由取得了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提供,並與生鮮乳銷售方簽訂書面購銷契約。不得向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生鮮乳。
第二十七條 乳製品加工企業收購的生鮮乳必須由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的車輛運輸,並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生鮮乳數量、交接時間,並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司機、收奶員簽字。生鮮乳交接單一式兩份,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製品加工企業保存,保存時間2年。
第二十八條 乳製品加工企業收購的生鮮乳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不得購進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超標,或者含有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致病性的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
第二十九條 乳製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逐批檢測收購的生鮮乳,如實記錄質量檢測情況、供貨者的名稱以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並查驗運輸車輛生鮮乳交接單。查驗記錄單應當保存2年。
第三十條 鼓勵乳製品加工企業通過訂單收購、建立風險基金、返還利潤、參股入股等多種形式,與奶農結成穩定的產銷關係和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逐步建立生鮮乳質量第三方檢測制度與體系。
第三十一條 支持乳製品加工企業加強自有奶源基地建設,鼓勵自建、參股建設規模化奶牛場、奶牛養殖小區。鼓勵乳製品加工企業按照區劃布局,自行建設生鮮乳收購站或者收購原有生鮮乳收購站。鼓勵乳製品加工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奶畜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
第五章 技術與裝備
第三十二條 堅持引進和自主研發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創新,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加強國家及企業乳品技術與工程研究中心、實驗室等平台建設;支持開展乳製品檢測方法研究,提升加工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繼續開展乳製品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集成與示範;促進乳品裝備自主化,提高乳製品製造技術與裝備製造水平。
第三十三條 加大乳製品產業科技創新投入,積極推進建立企業為主體,科研院所為支撐,市場為導向,產品為核心,產學研結合的乳業技術創新體系,國家工業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科研院所和企業,依託重大工程和國家科技計畫,開展乳業領域的重大科技攻關活動,鼓勵乳業科技創新型人才培養。
第三十四條 乳品加工關鍵技術重點發展膜分離技術、生物技術(包括基因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發酵工程和生化工程等)、冷殺菌技術、檢測技術、流變學分析技術和冷凍乾燥技術、乾酪加工技術及乳清綜合利用技術、直投發酵劑生產技術。支持乳製品質量安全控制關鍵技術、乳製品中非乳成分和非法添加物檢測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第三十五條 提高乳製品加工裝備自主化率。重點研發日處理生鮮乳500噸以上的大型乳粉生產設備,低溫噴霧乾燥設備,日處理100噸生鮮乳的乾酪生產設備、膜過濾設備、節約型多效設備、奶油分離設備、滅菌及無菌灌裝成套設備,乳清處理設備及榨乳成套設備等。研發原料和成品快速檢測、生產過程線上檢測和無損傷檢測的方法和設備。
第三十六條 乳製品包裝材料重點開發紙塑複合無菌包裝、多層共擠高阻隔性複合材料、可持續性綠色包裝材料
第三十七條 加快現有加工能力結構調整步伐,淘汰乳粉生產中單效濃縮設備,2010年底前淘汰加工規模為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兩班)20噸以下的濃縮、噴霧乾燥等設施,淘汰生產能力在200千克/小時以下的手動及半自動液體乳灌裝設備。
第六章 投資融資
第三十八條 乳業發展重點省區應根據國家乳製品工業產業政策,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中長期乳製品發展規劃,其內容必須符合國家乳製品工業產業政策的總體要求。大型乳製品企業集團應根據國家乳製品工業產業政策研究制定企業中長期發展方案。
第三十九條 鼓勵國內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兼併收購強強聯合等方式,加快集團化、集約化進程,整合加工資源,提升產業水平。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上述行為應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加大投資監管,對違規核准、擅自更改核准內容等行為,撤銷項目法人投資項目的資格,並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一條 支持具備條件的乳製品企業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和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國內金融機構特別是政策性銀行應優先給予國內大型骨幹乳製品企業及特色乳製品建設項目融資支持。對違規項目,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信貸支持。
第七章 產品結構
第四十二條 適應市場需求,豐富產品品種,形成多樣化的乳製品產品結構。
第四十三條 逐步改善以液體乳為主的產品類型單一局面,鼓勵發展適合不同消費者需要的功能性產品、乾酪等,鼓勵開發特色乳製品。
第四十四條 積極發展高品質、市場需求量大的乳製品,以滿足高端市場的需求。如脫脂乳粉乳清粉的生產。延長乳品加工產業鏈,根據市場需求開發乳蛋白、乳糖等產品。
第八章 質量安全
第四十五條 企業必須具備先進的生產設備及完善的檢測手段和檢測設備。在原料接受環節配備離心式淨乳機、恆溫儲乳罐;原料處理環節配備乳脂分離與標準化、均質與殺菌等產品標準化系統;須按產品質量要求,配備殺菌、滅菌及灌裝設備,須配備原位清洗系統(CIP)和酸鹼中和儲罐,必須有廢水廢液處理系統。根據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需要配備檢驗儀器和設備。
第四十六條 建立嚴格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全面加強乳製品質量安全監管。健全質量監管制度,建立和完善乳製品檢驗制度、產品質量可追溯及責任追究制度、問題產品召回制度和質量管理制度,強化進出口乳製品的檢驗檢疫。對乳製品生產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的標準化管理和質量控制,強化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認證,確保乳製品安全。
第四十七條 完善乳製品標準體系。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若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參照國家推薦的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國際乳業聯合會(IDF)等國際組織的標準執行。鼓勵企業、地方制定更為嚴格的企業和地方標準。
第四十八條 乳製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範要求。國家鼓勵乳製品生產企業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及良好農業規範(GAP)等國際先進的管理體系,提高乳製品安全管理水平。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
第四十九條 出廠的乳製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乳製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出廠的乳製品逐批檢驗,並保存檢驗報告,留取樣品。對檢驗合格的乳製品應當標識檢驗合格證號;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檢驗報告應當保存2年。
第五十條 生產乳製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的乳製品應當經過巴氏殺菌、高溫殺菌、超高溫殺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殺菌。
生產發酵乳製品的菌種應當純良、無害,定期鑑定,防止雜菌污染。
生產嬰幼兒奶粉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物質。
第五十一條 產品包裝標識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通則》(GB13432)規定,符合國家質檢及衛生部門有關食品包裝標識的規定,嚴格執行液態奶標識制度。標示營養標籤的產品還應符合《食品營養標籤管理規範》。
第九章 組織結構
第五十二條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行業組織形式,形成有利於行業協調發展的企業組織結構。堅持股權多元化,防止惡意併購,避免行業壟斷
第五十三條 加快整合現有乳製品生產企業,培育具有先進水平、跨地區、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乳製品企業集團,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改變乳製品企業布局不合理,重複建設嚴重,加工能力過剩的局面,促進中小型乳製品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
第十章 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
第五十四條 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提高土地資源、飼料資源、水資源及能源等使用效率,轉變增長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乳製品工業。
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各項政策規定及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等相關用地標準規定,科學規劃布局,從嚴控制用地規模。
第五十六條 降低包裝材料消耗,節約社會資源。提倡乳製品包裝多樣化,鼓勵企業使用能夠回收的、循環使用的、環保的、節能的包裝材料,減少包材的使用量,合理包裝。
第五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環境保護、污染治理清潔生產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大環境保護執法力度,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增強乳製品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健全環境監管機制,完善污染預防和治理措施,努力降低企業產污強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設環境友好型乳製品工業。
第五十八條 新建、擴建乳製品項目企業和奶源基地建設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奶源基地建設必須配套建設養殖場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的綜合利用設施,提高環境保護水平。
第十一章 消費與流通
第五十九條 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積極倡導乳製品消費,在全社會建立乳製品消費意識。鼓勵企業加強新產品開發,滿足不同群體消費需求,擴大消費群體,開拓中小城市農村消費市場,提高乳製品的消費量。完善乳製品物流配送體系。鼓勵綠色包裝,加強包裝廢物的回收利用。
第六十條 通過多形式、多途徑在全社會廣泛宣傳和大力普及乳製品營養知識,提高公益性宣傳力度,培養國民乳製品消費習慣,引導城鄉居民擴大消費。
第六十一條 加大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推廣力度,完善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扶持政策,研究對貧困家庭學生進行學生奶實物補貼等措施,擴大學生飲用奶覆蓋範圍。
第六十二條 乳製品加工企業要加強市場銷售跟蹤服務,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項應急處置制度和機制。發現其生產的乳製品不符合乳製品質量安全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者生長發育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告知經銷商、消費者,召回已經出廠、上市銷售的乳製品,並記錄召回情況。乳製品加工企業對召回的乳製品應當採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第六十三條 加強巨觀調控,規範企業市場行為,維護國內公平市場秩序。加強基礎信息的統計,建立乳製品工業預警機制,規範乳製品銷售價格行為,加強乳製品進出口調控,完善乳粉收儲制度,保護奶農利益。制止不正當市場競爭,避免行業大起大落,維護市場秩序。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各級地方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對本地乳製品生產企業執行本產業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省、市、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淘汰落後乳製品加工生產能力,對屬地符合準入條件的乳製品生產企業實行社會公告,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第六十五條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協調服務、維權自律的職責,當好企業與政府的橋樑,加強行業發展問題的分析與研究,反映行業發展情況,提出行業發展建議。乳製品工業行業協會要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乳製品加工行業準入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章 其它
第六十六條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支持企業培養和吸引科技創新人才以及高級管理人才,全面提高企業職工素質。
第六十七條 本政策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如有修訂,按修訂後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復原乳生產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乳製品加工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8年第26號)、《乳製品工業產業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8年第35號)同時廢止。
第七十條 產業政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名詞解釋
乳製品 以生鮮牛(羊)乳及其製品為主要原料,經加工製成的產品。包括:液體乳類(殺菌乳、滅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類(全脂乳粉脫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調味乳粉嬰幼兒配方乳粉、其它配方乳粉);煉乳類(全脂淡煉乳、全脂加糖煉乳、調味/調製煉乳、配方煉乳);乳脂肪類(稀奶油奶油無水奶油);乾酪類(原乾酪、再制乾酪);其它乳製品類(乾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殺菌乳 以生鮮牛(羊)乳為原料,經過巴氏殺菌處理製成液體產品,經巴氏殺菌後,生鮮乳中的蛋白質及大部分維生素基本無損,但是沒有百分之百地殺死所有微生物,所以殺菌乳不能常溫儲存,需低溫冷藏儲存,保質期為2-15天。
酸乳 以生鮮牛(羊)乳或復原乳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使用保加利亞乳桿菌嗜熱鏈球菌的菌種發酵製成的產品。按照所用原料的不同,分為:純酸牛乳、調味酸牛乳、果料酸牛乳;按照脂肪含量的不同,分為:全脂、部分脫脂、脫脂等品種。
滅菌乳 以生鮮牛(羊)乳或復原乳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滅菌製成的液體產品,由於生鮮乳中的微生物全部被殺死,滅菌乳不需冷藏,常溫下保質期1-8個月。
乳粉 以生鮮牛(羊)乳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殺菌、濃縮、噴霧乾燥製成的粉狀產品。按脂肪含量、營養素含量、添加輔料的區別,分為:全脂乳粉、低脂乳粉、脫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調味乳粉和配方乳粉。
配方乳粉 針對不同人群的營養需要,以生鮮乳或乳粉為主要原料,去除了乳中的某些營養物質或強化了某些營養物質(也可能二者兼而有之),經加工乾燥而成的粉狀產品,配方乳粉的種類包括嬰兒、老年及其他特殊人群需要的乳粉。
煉乳 以生鮮牛(羊)乳或復原乳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殺菌、濃縮,製成的粘稠態產品。按照添加或不添加輔料,分為:全脂淡煉乳、全脂加糖煉乳、調味/調製煉乳、配方煉乳。
乾酪 以生鮮牛(羊)乳或脫脂乳稀奶油為原料,經殺菌、添加發酵劑凝乳酶,使蛋白質凝固,排出乳清,製成的固態產品。
乾酪素 以脫脂牛(羊)乳為原料,用酶或鹽酸乳酸使所含酪蛋白凝固,然後將凝塊過濾、洗滌、脫水、乾燥而製成的產品。
乳清粉 以生產乾酪、乾酪素的副產品——乳清為原料,經殺菌、脫鹽或不脫鹽、濃縮、乾燥製成的粉狀產品。
乳糖 以生產乾酪、乾酪素的副產品——乳清為原料,經分離、濃縮、結晶、乾燥,製成的晶體粉狀產品。
乳脂肪 以生鮮牛(羊)乳為原料,用離心分離法分出脂肪,此脂肪成分經殺菌、發酵或不發酵等加工過程,製成的粘稠狀或質地柔軟的固態產品。按脂肪含料不同,分為:稀奶油奶油無水奶油
地方特色乳製品 使用特種生鮮乳(如水牛乳、氂牛乳、羊乳馬乳驢乳、駱駝乳等)為原料加工製成的各種乳製品,或具有地方特點的乳製品(如奶皮子奶豆腐乳餅乳扇等)。
穩定可控奶源基地 系指自建牧場、合建牧場、參股小區及簽訂購銷契約的合法生鮮乳收購站等。
復原乳 又稱“還原乳”或“還原奶”,是指以乳粉為主要原料,添加適量水製成與原乳中水、固體物比例相當的乳液。

政策扶持

經濟日報北京2015年1月8日訊 (記者 喬金亮)受多種因素影響,近期一些乳品加工企業停收限收生鮮乳,國內部分地區發生“賣奶難”問題,出現多起奶農倒奶現象。對此,農業部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各級地方農牧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協調處理“賣奶難”,確保奶農利益、穩定奶業生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