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愛爾蘭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愛爾蘭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愛爾蘭在1985年05月16日,於都柏林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5年05月16日
  •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2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都柏林
  (簽訂日期1985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愛爾蘭政府,為進一步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和在教育、科學和文化領域內的合作,以促進相互間的了解,決定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鼓勵在教育和科學領域的組織和機構間的合作,尤其應在互惠的基礎上儘可能支持:
一、大學、其它學術和高等教育機構間的合作以及大學教師間的互訪;
二、科學協會間的合作以及科學家和其它專家間的互訪;
三、為留學生和進修人員提供獎學金;
四、互換兩國有關教育、科學研究工作進展情況的資料和文獻;
五、互派教師到對方高等院校任教和講授本國的語言、文學和文化。具體項目由雙方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第二條締約雙方將為文化和藝術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提供方便。雙方將特別鼓勵:
一、圖書館、檔案館和博物館,包括公共美術館間的接觸和合作;
二、作家、作曲家、美術家和戲劇家等文化和藝術界人士,以及與從事創作和表演藝術有關的人員進行互訪;
三、為使各自國家的文化在對方國家得到更好的了解,相互舉辦包括展覽以及音樂、戲劇和舞蹈演出在內的藝術活動。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鼓勵相互交換書籍、雜誌、報紙、電影片、錄音節目和其它文化、藝術或教育方面的視聽材料。
第四條締約雙方將鼓勵兩國的新聞、廣播和電視機構間的合作,並為之提供方便。
第五條締約雙方將努力促進兩國青年及其組織和機構間的合作和交往。
第六條締約雙方將鼓勵並努力促進兩國體育交流和體育組織間的合作。具體交流項目由兩國體育組織另行商定。
第七條有關實施本協定的財務和行政安排,將由兩國的代表根據不同情況,商定適當的方式,分別加以解決。
第八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必要的法律程式後,以照會形式相互通知,並自最後通知一方照會發出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六個月前未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延長期間,締約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本協定。本協定自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六個月後失效。
本協定由雙方全權代表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在都柏林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本協定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愛爾蘭政府代表
朱穆之彼得·巴里
(簽字)(簽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