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新加坡在2006年08月2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2006年08月25日
  • 生效日期:2006年08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締約雙方應在平等互利、對等和不違反各自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鼓勵和推動在文化藝術、設計、遺產保護、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領域的合作。第二條合作領域
在對等基礎上,締約雙方以1996年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新加坡共和國新聞及藝術部文化合作諒解備忘錄》為基礎,鼓勵和支持在文化政策、文化產業、文學藝術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
(一)在政府官員間分享和交流關於政策、法規、戰略的經驗和信息;
(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交流和合作;
(三)推動和協調官方或非官方互訪,參加在對方國家舉辦的演出、展覽、會議、慶祝等活動;
(四)鼓勵和推動學術機構、專家學者間的合作與交流;
(五)鼓勵信息和出版物的交流;
(六)促進在教育、獎學金、培訓、研究班、研討會等方面的交流;
(七)其他雙方書面同意的合作。第三條合作計畫
締約雙方應共同採取包括簽訂年度執行計畫在內的必要措施,以落實本協定。
締約雙方認為合適的時候,應派代表輪流在兩國會晤,討論並回顧本協定中已經執行的項目。第四條修改
一、本協定可通過外交途徑互換照會的形式進行修改。
二、對協定的任何修改應自後一份照會發出之日起生效。第五條爭議
締約雙方對本協定的解釋或執行如有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第六條生效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在期滿前6個月,締約任何一方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動延長5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的中止不影響在中止之日前已經開始的合作項目。
本協定於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新加坡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陳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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