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審判志

上海審判志

上海開埠以來第一部記述上海審判工作的專業志《上海審判志》出版了,這是上海法院的一件大事,也是總結歷史、開闢未來的一面鏡子。

《上海審判志》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詳近略遠,實事求是地記述上海審判工作的歷史和現狀,為審判實踐、法學研究及文學創作提供了大量信息和素材,體現了資治、存史、教化的功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審判志
  • 國籍:中國
  • 類型:司法史
  • 語言:漢語
序,凡例,總述,編後記,

《上海審判志》記事年限,上溯事物發端,下限至1995年底,總述和大事記延至2000年。《上海審判志》記述清道光二十年間(1840年)第一次鴉片戰爭以後,尤其是清同治八年(1869年)上海設立會審公廨以後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帝國主義通過不平等條約在舊上海強行設立領事裁判權封建地主階級、官僚買辦階級反動統治,對中國共產黨人、愛國志士、人民民眾殘酷審判、血腥鎮壓。《上海審判志》著重記述新中國成立後,上海法院對刑事、民事、經濟、智慧財產權及行政案件的審判,特別是改革開放後,為把上海建設成為“一個龍頭、三個中心”和外向型、多功能、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充分發揮上海法院審判職能,依法打擊刑事犯罪,調節經濟關係,化解社會矛盾,促進依法行政,為促進改革,擴大開放,推動發展,維護穩定作出了貢獻。
《上海審判志》記述方式有述、記、志、傳、圖(含照片)、表、錄等,橫排豎寫,縱橫結合,內容豐富,資料翔實,門類齊全,體例結構合理,信息量大,志書中有大量案例,頗具可讀性。上海解放後特別是改革開放20多年,上海法院審判機構設定之完善,受理案件種類之多樣,保護和調整法律關係範圍之廣泛,都是新中國建立前任何時代無法比擬的,是迄今為止上海審判史上最為光輝的一頁。
盛世修志。《上海審判志》從1991年5月開始籌備,歷經10年時間,全體編撰人員以嚴謹的科學態度,廣徵博採,蒐集資料2000萬字,編纂資料長編273萬字,寫成初稿80萬字,嚴格篩選核實,不斷琢磨、修改、研討,精益求精、孜孜不倦、辛勤筆耕、據實編修,前後五易其稿,以體現時代特色、地方特點和專業特徵。但限於編輯水平,多有不盡如人意之處,誠望各界人士予以指正。
《上海審判志》在編修過程中,得到上海法院許多老同志、老領導的關心,並為志書提供了寶貴的資料、線索和建議,上海市地方志辦公室更是悉心指導,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凡例

一、本志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較全面、系統地記述上海審判工作的歷史和現狀。
二、記事年限,上溯事物發端,下限至1995年底,總述和大事記延伸至2000年。
三、本志按照詳近略遠原則,著重記述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以後的審判狀況。
四、本志繫上海審判專業志。注重對反映時代特色、地方特點和專業特徵的內容作詳盡記述。
五、本志體例採用述、記、志、傳、圖(合照片)、表、錄等形式,橫排門類、縱寫史實。卷首列圖片、序言、目錄。總述和大事記,其餘按編、章、節、目4個層次,層層相轄,依次記述。圖片採用集中與分散結合,表格隨文設定。書後有附錄、編後記及本志編纂審定驗收人員名錄。
六、人物編分人物傳略和人物表兩部分。人物傳略,按照“生不立傳”的規定,依傳生卒年先後排列,主要遴選在各個時期的審判活動中有重要影響的著名法官。入表人物包括解放以後各級法院歷任院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及英模人物。
七、本志行文為現代語體文,文字、標點、名稱表述、時間表述、數字書寫、計量名稱等均按1994年3月上海市地方志辦公室關於《上海市專志、區志行文細則(試行)》執行。本志使用的各種專用名詞在每編首次出現時用全稱(括注簡稱),以後則用簡稱。
八、本志對清朝的歷史紀年,採用先書朝代年號,後加注公元紀年的辦法,每自然段首次出現時加注,涉及月、日換算,均加注;民國紀年,每自然段首次出現時,加注公元紀年。民國之前紀年,年數用漢字書寫,民國紀年的年數,用阿拉伯字書寫。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後,一律採用公元紀年。各個時期的機構、官職,均沿用當時的稱謂。
九、本志有關章節尾加“附”,以補記正文不足,或不便入正文記述者。
十、入志資料源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江蘇省檔案館、上海市檔案館、上海圖書館上海社會科學院圖書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檔案室等館藏材料以及正史舊志、租界年報、專著、期刊等。本志另編資料長編作為內部資料,以備參閱查考。

總述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在法律產生的同時,必然產生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構——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的活動,乃是國家的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的政治與經濟統治的重要活動的一部分。作為統治階級專政工具的審判機關,在上海有100餘年歷史。從晚清的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到帝國主義殖民統治的租界會審公廨,從汪偽控制下的審判機關到國民政府統治下的法院,都是舊中國整個國家機器中維護反動統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後,在廢除偽法統、摧毀舊的審判機構的基礎上,建立了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各級人民法院。40多年來,全市各級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運用法律武器,懲罰犯罪,打擊敵人,保護人民;調整民事法律關係,制裁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審判職能作用。
(一)
根據統治階級意旨,上海近代以來都設立了組織比較健全的各級審判機關。清代上海實行司法與行政合一,行政長官兼管司法,直接審理案件。清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上海光復。十九日,滬軍都督府設立司法署,審理民、刑訴訟事件。十一月初九,公布《上海縣地方審判檢察廳民刑訴訟章程》,規定地方審判廳事務管轄、審判制度和程式,規範民、刑訴訟活動。
民國元年(1912年)l月9日,上海司法署改組上海地方審判廳,設立民、刑兩庭。民國3~12年,上海地方審判廳依據前清律和北京政府公布的法律、條例以及大理院判例、解釋等法規,審結殺人、盜竊、強姦等刑事案8048件和人事、建築物、船舶、土地、金錢、證券等民事案18092件,維護封建政治、經濟、婚姻家庭制度
民國16年(1927年),國民政府進行司法改革,撤銷江蘇上海地方審判廳,成立江蘇上海地方法院。此後,江蘇上海地方法院依據南京政府發布的《刑法民刑事訴訟法》《國民政府通緝共產黨首要令》《暫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禁菸條例》《懲治貪污條例》《民法》《民事訴訟法》等法規,判處一批刑、民案件,矛頭主要指向共產黨人、進步人士,鎮壓革命人民。
民國26年(1937年)8月13日,日本侵略者進攻上海。11月上海淪陷。12月,偽上海市大道政府接管江蘇上海地方法院,成立偽江蘇上海地方法院。民國32年8月1日,汪偽政府收回租界,合併上海審判機構,改組汪偽上海地方法院、汪偽上海高等法院。在汪偽政府統治期問,汪偽上海審判機關奉行“親日反共”政策,殘害共產黨人、革命志士,鎮壓抗日救國運動,維護汪偽政權
民國34年(1945年)8月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接管汪偽上海地方法院、汪偽上海高等法院,改組上海地方法院、上海高等法院。民國35~36年,上海高等法院依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懲治漢奸條例》審結一審漢奸案1262件,分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民國36~38年(1947~1949年),上海地方法院、上海高等法院依據《勘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上海市緊急治安條例》,審判一批聲援反壓迫、反剝削鬥爭的市民、工人和學生,鎮壓“工潮”、“學潮”,殘害王孝和等無數革命烈士,維持國民政府的反動統治。
(二)
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鴉片戰爭後,英、美、法等國相繼在上海設立租界。為了維護殖民統治,租界成立市政機關——工部局公董局,制訂不受中國政府管轄的法律制度,並先後設立領事法庭、領事法院。
清同治三年三月(1864年5月),上海道衙在英領署內設立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派員會同英、美副領事審理租界內華洋刑民訴訟和違警案件。同治八年三月,上海道與英、美領事訂立《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改組理事衙門為英、美租界會審公廨,實行會審、一審終審制度。同年,法租界亦成立會審公廨。案件同樣由外國領事會審,維護帝國主義的殖民統治。清光緒三十年(1904年)四月初七,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以“聚眾鬧事,擾亂民心”等罪名,分別判處民主革命家章太炎監禁3年、鄒容監禁2年(死於獄中),竭力破壞民主革命運動。
清宣統三年(1911年)至民國11年(1922年),軍閥勾結租界內英、法等外國侵略者,利用會審公廨,審判一批聲援反帝反封建鬥爭的工人、學生和商人的案件。
民國14年(1925年)“五卅’運動後,上海人民強烈呼籲收回租界內的會審公廨。民國15年8月31日,國民政府與英、美、法、日、意等國簽訂了《收回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暫行章程》。民國16年1月1日,撤銷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成立臨時法院兼抗訴院,審理原外國領事裁判案件、公共租界內刑民案件、違警案件以及抗訴案件。民國19年4月1日,國民政府與英、美、法、荷蘭、挪威、巴西等6國簽訂《關於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法院之協定》,撤銷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兼抗訴院,成立江蘇上海特區地方法院(後改為江蘇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及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管轄原上海公共租界內的民、刑事一、二審案件。
民國20年8月1日,根據中、法兩國簽訂的《關於上海法租界內設定中國法院之協定》,撤銷法租界會審公廨,成立江蘇上海第二特區地方法院及江蘇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管轄原法租界內的民、刑事一、二審案件。民國21年3月,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以“危害民國”罪判處中共黨團書記曹荻秋有期徒刑5年。
(三)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28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以下簡稱軍管會)成立。軍管會政務接管委員會下設法院接收處,接管舊上海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附屬機構、司法工勤人員、行政文書與訴訟案卷。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法院成立,設定審判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秘書室、研究室、法醫研究所等組織機構,受理民刑事案件。即日,公布《上海市人民法院辦理民刑案件暫行辦法》。1950年3月,組建刑、民兩庭。1952年9月23日和11月5日,全市成立20個市區、10個郊區人民法院。
解放初期,遺留的土匪、惡霸、特務、間諜、反動黨團骨幹、反動會道門頭子以及各類刑事犯罪分子為非作歹,破壞生產,擾亂金融秩序,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嚴重威脅新生的人民政權。上海市人民法院在整頓司法隊伍、制訂審判規章制度的同時,遵照軍管會、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肅清殘餘敵人,建立革命秩序,保護人民自由,恢復生產”的指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華東懲治反革命條例》《華東懲治不法地主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配合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三反(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五反(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盜竊國家財產、反偷工減料、反盜竊經濟情報)等民主改革運動,嚴厲懲處一批土匪、惡霸、特務、間諜、反動黨團骨幹和反動會道門頭子。對罪大惡極、殺害愛國人土400餘人的軍統特務封企曾、主審殺害李大釗烈土的反革命分子王振南、主審殺害王孝和烈土的反革命分子張文瑞、強姦百餘女工的惡霸陳小毛以及匪特首惡分子均判處死刑。對組織反革命集團、散發反革命傳單、張貼反革命標語、散布反革命謠言,妄圖顛覆人民政權的現行反革命分子,分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管制。同時,嚴懲一批殺人、搶劫、強姦、販毒、貪污、盜竊等嚴重刑事罪犯。對販賣假藥,坑害抗美援朝志願軍,盜竊國家資財26萬元的不法奸商王康年處以死刑。為清除社會殘渣餘孽,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恢復生產,發展經濟,發揮了審判職能作用。此外,宣傳貫徹1950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依法懲罰虐待迫害婦女的犯罪行為,解除封建包辦的不合理婚姻關係,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195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撤銷上海市人民法院,成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時成立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以鎮壓反革命,嚴懲破壞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嚴重刑事罪犯為中心,嚴厲打擊反動勢力,徹底摧毀國民黨反動派的社會基礎,保障社會主義革命的順利進行。民事審判,繼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兒堅決執行“依靠民眾,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的方針,依據民事政策、法律判處各類糾紛,改善和鞏固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關係,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公開審判、辯護、迴避、合議、二審終審等審判制度和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式,正確、合法、及時地審判各類案件。1949年8月~1956年,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158139件(反革命案7119件,普通刑事案151020件)、民事案368394件。
1959年9~12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罪犯1100名。1961年後,根據中央決定,重點打擊殺人、放火、投毒、搶劫、暴亂、大量貪污盜竊國家資財的罪犯,嚴懲一批重大反革命和刑事罪犯。1957~1965年,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123805件(反革命案41060件,普通刑事案82745件)民事案142227件。但是,在左的思想影響下,上海審判機關在內部反右派、反右傾等政治運動中曾有擴大化的錯誤,委曲一些幹部。在審判工作中,批判、否定一些行之有效的訴訟程式和審判制度,以致產生一些差錯。在3年國民經濟困難時期,一度把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某些人和事或者思想認識問題當作敵我矛盾處理。以後逐步作了糾正。
1966年5月,開始“文化大革命”。在十年動亂中,上海審判機關遭到嚴重破壞。1967年“一月風暴”,全市法院被“造反派”奪權,黨組織癱瘓,審判工作削弱。1968年1月,全市法院軍事管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從政治上、組織上否定上海審判工作,批鬥領導幹部,迫害司法幹警,踐踏社會主義法制軍管會審理組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簡稱“公安六條”》和“一打三反”(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反對貪污盜竊、反對投機倒把、反對鋪張浪費)等運動公布的檔案,定罪判刑,造成大量冤、假、錯案;民事審判工作被削弱甚至取消,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1971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團覆滅後,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骨幹操縱的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抽調一批幹部進駐全市法院,成立領導小組,代替公檢法軍管會。1966~1976年,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37759件(反革命案9978件,普通刑事案27781件)、民事案42292件。
(四)
1976年10月,全市各級人民法院調整領導班子,複查平反幹警的冤假錯案,揭發批判江青反革命集團及其在上海骨幹的罪行。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全市法院遵循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有錯必糾的方針,全面複查“文化大革命”期間判處的刑事案件,平反假案,糾正錯案,昭雪冤案。至i981年8月,複查刑事案28200件。其中複查反革命案5620件,宣告無罪4025件;複查普通刑事案22580件,宣告無罪800件。同時,複查糾正“文化大革命”前確屬冤錯的歷史老案,落實政策,做好善後工作。
1982年8月,上海市高、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骨幹徐景賢王秀珍陳阿大、馬振龍、葉昌明、黃金海、戴立清、朱永嘉等8人反革命案,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8~14年,剝奪政治權利4~3年。1983年8月起,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在中共上海市委統一部署下,貫徹落實全國政法會議精神,積極投入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鬥爭。至1988年,依法從重從快判處殺人、放火、搶劫、強姦、流氓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18761件,判處劫船犯陳亞東、白四海;盜竊槍枝、彈藥、搶劫犯于雙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強迫引誘婦女賣淫、販毒、販運淫穢錄像帶、聚眾賭博等罪犯,分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依法從嚴懲處一批貪污、受賄、盜竊、詐欺、走私、投機倒把等嚴重經濟犯罪。1977~1995年,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139381件,其中反革命案696件,普通刑事案138685件。
80年代後,全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改革審判方式,便利民眾訴訟,便利法院辦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以及上海地方民事法規,審判各類民事案件。1977~1995年,審結一審民事案426222件,妥善處理一批新類型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矛盾激化案件,保護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全市各級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第八次全國人民司法工作會議精神設定經濟審判庭,開展經濟審判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契約法》等法律,審判各類經濟契約糾紛案件。同時,重建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成立上海海事法院,審判交通運輸、海事海商糾紛案件。1983~1995年,審結一審各類經濟糾紛案158992件,訴訟標的總金額2463544.54萬元。審判一批類型新、標的大、涉外、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為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規範國內外經濟貿易,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揮了經濟審判職能作用。
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民事權益範圍的擴大,全市各級人民法院相繼設定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開展智慧財產權審判。1983~1995年,全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等法律,審結一審著作權、商標、專利、計算機軟體、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等智慧財產權案1403件,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制裁假冒、盜版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和規範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科技進步和文化事業發展,保障“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
1987年,全市各級人民法院設定行政審判庭,審理公安、土地、城建、工商、稅務、海關、環保、衛生、漁政以及客運管理、勞動監察、菸草專賣管理等行政案件。至1995年,審結一審行政案2870件。
1995~2000年,全市各級法院共審結刑事案66822件,民事案390924件,經濟糾紛案194468件,行政案4032件,執行案333028件。
1995~2000年,全市各級法院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進一步端正審判工作指導思想,審判工作為促進生產力發展、為弘揚先進文化、為保護人民根本利益服務。全市法院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為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服務。
依法治國為目標,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開展“打假”和“打黑除惡”等專項審判,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打擊走私、金融詐欺、偽造貨幣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特別是發生在黨政領導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中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犯罪。依法懲處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依法審理涉及國有企業改革案件、金融糾紛案件、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案件、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案件,平等保護各類訴訟主體的合法權益,為經濟建設服務。依法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審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海事海商等案件,有效地行使中國的司法管轄權,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中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提供良好的司法環境。依法妥善處理群體糾紛案件,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繼續努力解決“執行難”問題,加大執行力度,不斷提高執行案件標的到位率。
司法公正為準則,繼續深化法院改革。按照市委和最高法院的統一部署,充實加強審判機構,調整和精減其他機構。深化審判流程管理,使案件審理自始至終處於有序有控狀態。方便民眾訴訟,使立案、排期、交納訴訟費用、法律文書送達等都能配套完成。完善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管理和考核工作。全面推行合議庭、獨任審判員負責制。繼續強化繁簡分流,使大量的案件在基層法院得到及時審理。鞏固再審案件複查聽證制度,確保再審案件審判質量。探索執行運行機制改革,逐步推行合議執行制、執行案件排期管理制和案外人員異議聽證審查制。深化裁判文書改革,探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製作。
以基層建設為基礎,不斷增強整體合力。加強思想建設,大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完善組織建設,對領導班子加大教育、管理、考核和交流的力度。強化紀律作風建設,切實端正審判作風,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狠抓審判業務建設,加強審判監督,努力提高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克服超審限現象。推進人民法庭規範化建設,把人民法庭建設成為體現現代司法水平、符合公正司法要求的,在人民民眾中享有聲譽的基層審判機構。
以教育培訓為重點,全面提高隊伍素質。結合審判人員的思想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政治和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審判人員庭審駕馭能力、裁判文書製作能力和法律適用能力。認真貫徹《法官培訓條例》,努力提高初任法官資格培訓、法官續職資格培訓、院庭長培訓、規範化崗位培訓的質量。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針對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所面臨的法律問題進行培訓研討,不斷提高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辦事公的司法隊伍。
在新的世紀裡,全市各級法院繼續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緊密團結在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在中共上海市委的領導下,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振奮精神,紮實工作,艱苦奮鬥,開拓前進,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實施“十五”計畫,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編後記

1987年5月,上海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成立後,在全市修志規劃中下達編修《上海審判志》任務。根據市委政法委的布置,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決定,於1991年5月8日成立院志辦公室,為處級臨時機構,抽調7名幹部,正式開展編撰《上海審判志》。院志辦公室成立之初,一是組織學習。先後組織修志人員學習市領導有關修志工作的講話和市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若干規定、地方志信息等有關檔案,提高對修志重要性的認識和明確修志必須遵循的規定。二是走訪取經。先後派出人員去北京、江蘇、湖北、安徽等省市;學習他們編寫省、市審判志的經驗。因為外省、市法院起步早、行動快,有的已經集結出版,有的修志已經接近尾聲,他們的修志經驗值得學習。另外,還走訪市公安局、市勞改局史志辦及楊浦區、松江縣法院學習取經。三是參加培訓。聽取市地方志辦公室有關領導、專家講授修志的專業知識、基礎理論,提高專職修志人員的業務水平。四是搶救“活”資料。走訪法院老領導、老於部,請他們回憶上海解放前法院審判情況及解放初期人民法院建設、審判情況和對修志工作的建議。並向前幾年離任的高、中級法院歷任正、副院長徵集圖片、照相、日記及保存完好的文字材料等。五是設計篇目、蒐集資料。根據市志辦的要求和上海地區審判實際,設計《上海審判志》篇目。當時的篇目除序言、凡例、總述、大事記外,分設建置沿革、會審公廨刑事案件審判、民事案件審判、經濟和行政案件審判、黨政工作等6篇20章。嗣後,修志人員根據各自分工,廣泛蒐集資料,除利用市檔案館、市圖書館(包括徐匯藏書樓)、上海社科院圖書館和本院保存的大量檔案、資料外,還先後去北京、江蘇、湖北、安徽等省市。僅北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和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就先後去了多次。
1992年11月,市委政法委召開全市政法系統修志工作座談會,要求政法部門領導重視修志工作,制定工作進度,確保按期完成專志編纂。在修志高潮時期,院志辦公室專職修志人員共有12人,收集各種資料2000多萬字。1994年底,基本完成資料長編編纂工作,列印成文的資料長編達273萬字。在完成編纂資料長編基礎上,開始試寫志稿,全面展開。至199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上海審判志》(初稿)。
1998年下半年起,先後分編、分章舉行由市地方志辦公室、本院庭處長和老領導參加的評稿會。從1999年初起,在高院黨組的直接關心下,在市地方志辦公室的精心指導下逐編逐章進行修改。經數度刪改,至2000年11月23日印刷成送審稿。送審稿除送全市各級法院現職、離任領導外,還送專家、學者評審。
2001年3月5日,市地方志辦公室召開《上海審判志》評審會。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審定委員會、地方志辦公室等有關領導和專家、學者評審認為,《上海審判志》(送審稿)較為全面、系統地記述了上海審判工作的歷史和現狀。指導思想正確,框架結構基本合理,資料較為充實,文字簡潔通順,較好地反映了上海審判工作的特點,基本上符合新編地方志的質量要求,原則上可以定稿。評審會後,編纂人員本著精益求精的精神,吸收與會者的合理建議,適當調整某些篇目,補充某些資料,訂正、核實某些史實,進一步規範行文,對志稿又作一次梳理和修改。送審稿於2002年8月通過市地方志辦公室的審查驗收,終於付梓。
11年來,《上海審判志》由顧念祖胡瑞邦滕一龍院長主持編纂,姚賡麟、喬憲志、楊行良副院長直接參與領導。在編纂過程中,全體人員付出了艱辛的勞動。市地方志辦公室和市政法各部門,給予了積極的支持和協助。高、中院部分離退休的老院長、老同志,多次參加志稿評審會,有的會後還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對志稿提出中肯的意見和補充有用的資料。
《上海審判志》前後跨越時間長,工作量比較大,由於歷史久遠,資料散失,加之編者水平有限,志書中疏漏和不足之處在所難免,敬請讀者及領導、專家、學者和政法界同仁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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