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再審案件
  • 外文名:case of retrial instituted through adjudicatory supervision procedure
  • 含義: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 主體: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 次數的限制:一次
釋義,再審案件程式,

釋義

再審(retrial)
zài shěn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調解書。
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審判監督程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於法律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為審判監督程式是以審判監督權為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定。
另一類是基於當事人訴權的再審,即當事人不服已經生效的裁判,向再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再審法院對案件再行審理。各國一般對再審的條件和理由、再審的範圍以及提起再審的期限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再審案件程式

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外,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只能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生效的判決,發現具有應當抗訴的情形,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時間限制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斷或中止的情況。一般六個月的期限是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才開始起算的。但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期間及其起算點是不同的:
第一,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二,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三,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四,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定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再審案件的審判
1、裁定中止原審判的的執行。
2、另行組成合議庭
3、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案件的再審
4、再審案件的裁判和調解。
5、審限和宣判(適用一審程式審理的,遵循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二審程式審理的,遵循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
6、再審次數的限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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