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綱

三綱

“三綱”,謂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合稱三綱。 漢 班固 《白虎通·三綱六紀》:“三綱者,何謂也?君臣、父子、夫婦也。”《禮記·樂記》“然後聖人作,為父子君臣,以為紀綱” 唐 孔穎達 疏:“《禮緯·含文嘉》云:三綱謂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它反映了封建社會中君臣、父子、夫婦之間的一種特殊的道德關係。

三綱本身並不具備什麼要求,而是人們對於社會秩序規律的一種普遍認識,而不是一種主張。即臣喜歡效法君主的行為,子喜歡效法父的行為,妻喜歡效法夫的行為,於是總結出了“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即君為臣之表率,父為子之表率,夫為妻之表率。所謂“上有所好,下必甚之。”即出於這種認識。作為君權社會的文化產物,已不適用於人權平等的現代社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綱
  • 拼音:sān gāng
  • 注音:ㄙㄢ ㄍㄤ
  • 出處:《白虎通義·三綱六紀》
詞語解釋,釋義1,出處,示例,擴展,釋義2,釋義3,釋義4,示例,起源,

詞語解釋

釋義1

綱:“綱者,張也”(班固《白虎通義·三綱六紀》)“用民有紀有綱,引其紀,萬目皆起,引其綱,萬目皆張。”(《呂氏春秋·離俗覽·用民》)。三綱”是指“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要求為臣、為子、為妻的必須絕對服從於君、父、夫,同時也要求君、父、夫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會中君臣、父子、夫婦之間的一種特殊的道德關係。“五常”即仁、義、禮、智、信,是用以調整、規範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等人倫關係的行為準則。

出處

班固白虎通義·三綱六紀》:“三綱者,何謂也?君臣、父子、夫婦也。”《禮記·樂記》“然後聖人作,為父子君臣,以為紀綱” 唐孔穎達疏:“《禮緯·含文嘉》云:三綱謂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示例

韓愈與孟尚書書》:“楊墨交亂,而聖賢之道不明,則三綱淪而九法斁,禮樂崩而夷狄橫,幾何其不為禽獸也!” 宋文天祥正氣歌》:“三綱實系命,道義為之根。”《東周列國志》第二回 :“太史伯陽父嘆曰:‘三綱已絕,周亡可立而待矣!’即日告老去位。”

擴展

“三綱”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五常”是指“仁、義、禮、智、信。
由於傳播新思想的需要,自從新文化運動迄今,人們一直將“三綱五常”視為近代中國禍亂之源,甚至不惜歪曲“三綱”的含義,最近還好,了解“三綱五常”的很多人都認可了“五常”的價值,但是不知道是不是出於對“綱”的意思不理解還是什麼,仍然將“三綱”視為法家思想,其實,“三綱”是古代人們對於社會秩序的一種基本認識而非主張,“綱”何意也?班固引《禮緯·含文嘉》說:“綱者,張也。”《呂氏春秋》的解釋就更透徹了,“用民有紀有綱,引其紀,萬目皆起,引其綱,萬目皆張。”通俗的講,綱就是系漁網的總繩,要想將漁網提起來,提總繩就可以了,說得十分透徹。其起源很早,《詩·大雅·棫樸》:“追琢其章,金玉其相。勉勉我王,綱紀四方。”
《左傳·襄公二十一年》:“夫上之所為,民之歸也。”《禮記·樂記》:“君好之,則臣為之。”就是因為三綱太自然了,以至於先秦諸子很多都根據此原理來制定自己主張的,儒家的很多主張都以此為根據,比如《論語》記載孔子話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苟正其身矣,於從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孟子》說“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提出“格君心之非。”“刑於寡妻”即要君、夫做個好綱,好榜樣。
孔子家語》言:“上者,民之表也。表正,則何物不正?”《韓詩外傳·卷五》:“君者民之源也,源清則流清,源濁則流濁。”《荀子·宥坐》記載孔子的為司寇,對於一位父親狀告兒子的案件,孔子三個月沒有理會,他父親撤訴。季孫氏聽說後大罵孔子說:“那老頭騙我,從前他對我說要以孝治國,卻不殺那個不孝子。”孔子弟子,做季孫氏家臣冉有對孔子說了,孔子說:“上失之,下殺之,其可乎?”認為民雖有罪,卻“罪不在民。”先不論這個故事是真是假,至少表明了荀子的態度,而其前提條件就是“君為臣綱”。
朱熹說:“人主之心正,則天下之事無不一出於正;人主之心不正,則天下之事無一得由於正。”也是以君為臣綱為前提。因此,儒家從三綱中引申出來的是制約君權的意思,即要求君王要從道。因為儒家用荀子的話說是“從道不從君”,道在君則從之,非從君也,實從道也。如果君不從道,即不是個好“綱”怎么辦呢?即孟子所言:“君視臣如草芥,臣視君如仇寇。”墨子也有“君為臣綱”的理論預設。墨子知道人們對其“兼愛”主張一定會持懷疑態度,為了證明其可行性,他列舉了三個例子,即楚靈王好細腰則人人少吃飯,越王好勇則人人不惜命,晉文公苴服則人人穿陋衣,於是得出結論,“苟有上說之者,勸之以賞譽,威之以刑罰,我以為人之於就兼相愛、交相利也。”
再說一下儒家的忠,忠並不是效忠於某個人,上面說過了荀子說“從道不從君”,那么“忠”是什麼意思呢?曾子說:“夫子之道忠恕而已。”朱熹在《四書集注》中說:“盡己之謂忠,推己之謂恕。”可謂不刊之論。也就是說對自己的該做的事盡心盡力就是忠,這有其思想淵源。《左傳·桓公六年》季梁說:“上思利民,忠也。”《左傳·昭公元年》趙孟曰:“臨患不忘國,忠也。”《左傳·莊公十年》曹劌稱讚魯莊公“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是忠之屬也。都可以看出“盡己之謂忠”的內涵。
有人說儒家歧視女性,重男輕女,實在是笑話,所謂一陰一陽之謂道,只有陰陽調和世界才能安定,陽重陰必重,陰輕陽必輕。陰陽不調必然天下大亂。故《易》贊乾坤之元,《詩》列關雎為首,《春秋》譏不親迎,重妃匹也。倒是墨家在《墨子·非儒篇》對儒家親迎之禮大加批判,認為其“顛覆上下,悖逆父母。”

釋義2

語出《大學》三綱:明明德,親民,止於至善。
《大學》開頭就說:“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這就是後人所說的《大學》“三綱領”。所謂“明明德”,就是發揚光大人所固有的天賦的光明道德。所謂“在親民”,是使人棄舊圖新、去惡從善。這裡的“親”同“新”,是革新、棄舊圖新之意。所謂“止於至善”,就是要求達到儒家封建倫理道德的至善境界。“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這是《大學》提出的教育綱領和培養目標。

釋義3

語出《三字經》:三綱者,君臣義、父子親、夫婦順。
儒家的“三綱”其實是孟子提出“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倫”道德規範的另一個總結。三綱的“君臣義、父子親、夫婦順”也即是“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婦和順”,其實也是“仁”的思想的具體化。

釋義4

指寺院裡統率大眾、維持綱軌的三種職務。即上座、寺主、都維那三職。這是印度傳來的職稱,在擁有數十或數百住僧的大寺院中,為了方便經營寺務,乃設此三職,但並非每個寺院都有此職稱。上座(體毗履,sthavira),指比丘眾中的宿德者。寺主(毗訶羅莎弭,vihara-svamin),掌管堂宇的營造及管理。(《僧史略》說上座的梵名是悉替那,寺主是摩摩帝。)都維那略稱維那,梵名為羯磨陀那(karma-dana),也譯為次第、授事、悅眾;主要職務為︰按寺規指授大眾日常諸事。
《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敘述中印度那爛陀寺的情形,文雲(大正51·5c)︰"寺內但以最老上座而為尊主,不論其德。諸有門鑰每宵封印,將付上座,更無別置寺主、維那。但造寺之人名為寺主,梵雲毗訶羅莎弭。若作番直典掌寺門及和僧白事者,名毗訶羅波羅,譯為護寺。若鳴犍稚及監食者,名為羯磨陀那,譯為授事,言維那者略也。眾僧有事集眾平章令其護寺,巡行告白一一人前,皆須合掌各伸其事,若一人不許則事不得成。全無眾前打槌秉白之法,若見不許以理喻之,未有挾強便加壓伏。"

示例

王琦注引《翻譯名義》:“寺立三綱:上座、維那、典座也。”
唐李白《崇明寺佛頂尊勝陀羅尼幢頌序》:“三綱等皆論窮彌天,惠湛清月。”

起源

至於中國於何時設定三綱之制,不能詳知。據《翻譯名義集》卷一載,隋·智琳創此制。不過,據說在此之前,梁武帝曾敕法雲擔任業宅寺主,創立僧制。又唐·貞觀二十二年(648),玄奘慈恩寺上座;顯慶二年(657),西明寺落成,道宣任上座,神泰任寺主,懷素任維那。由此可知,唐代諸大寺已置三綱,用以統御僧尼。
或說三綱之制似自姚秦時代即已存在。但是到了後代,三綱的名稱稍微有異,例如《佛祖統紀》卷四十一以寺主、知事、維那為三綱;《翻譯名義集》卷一以上座、維那、典座為三綱。
◎附︰藍吉富隋代佛教史述論》〈隋代的寺職〉
關於附屬於寺院的人事組織,清人王昶曾就其所得造像碑文拓本而作一歸納,共得北魏至隋之寺職十餘種。《金石萃編》卷三十九北朝造像諸碑總論︰
‘昶所得拓本,計自北魏至隋,約百餘種。(中略)其寺職之稱者曰和上、比丘、比丘尼、都維那、維那、典錄、典座、香火、沙彌門師、都邑維那、邑維那、行維那、左右箱維那、左右箱香火。其名目之繁如此。’
而隋代之寺職,據王氏《金石萃編》與陸增祥八瓊室金石補正》所收碑文或造像記所載,較重要者計可分為二類。其一為僧人出任者,如寺主、知事上座、斷事沙門、都維那比邱(碑文中‘丘’多刻為‘邱’)、平等沙門、正定沙門、邑師等銜。其二為居士出任者,有都維那、維那、法義、典座、典錄、營寺居士等職。其中都維那(又稱維那)一職,為寺內三綱(寺主、上座、維那)之一。從碑文或造像記可知,隋代之寺院維那,是僧俗皆可出任的。
寺主(道場主)總管全寺事務,其職司可想而知。有民間寺院寺主與官立寺院寺主二類。前者即民間一般寺院的主持者。後者則為各內道場,或各州所立官寺之主持沙門。官立寺院的寺主及重要寺職,多由帝王敕任。玆依《續高僧傳》所載,臚列一部份隋代帝王所敕任之重要寺職如次︰
從上表可知,官立寺院中之重要寺職,多為帝王所敕任。然而也有由寺眾所推舉的。《續高僧傳》卷二十四〈明贍傳〉雲(大正50·633a)︰‘(煬帝)下敕令(明贍)住禪定(寺),用崇上德故也。眾以贍正色執斷,不避強御,又舉為知事上座。整理僧務,備列當時。’
┌───┬───────┬────────┐
│僧 號 │所 任 寺 職 │《續高僧傳》卷數│
├───┼───────┼────────┤
│△慧曠│大興國寺主 │卷十本傳 │
│△保恭禪定道場主 │卷十一本傳 │
│△童真│大禪定道場主 │卷十二本傳 │
│△靈乾│大禪定道場上座│卷十二本傳 │
│△慧因│禪定事知事上座│卷十三本傳 │
│△法藏│太平宮寺上座 │卷十九本傳 │
│△法願│并州大興國寺主│卷二十一本傳 │
│△覺朗│大禪定道場主 │卷二十一本傳 │
└───┴───────┴────────┘
在當時的寺院內,重要寺職除了寺主、維那之外,另有知事上座、斷事沙門或平等沙門,地位也頗為重要。知事上座似是寺院內僧務之總管。除前引〈明贍傳〉可資參考外,《續高僧傳》卷十三〈慧因傳〉也載(大正50·522b)︰‘仁壽三年起禪定寺。(中略)(慧因)遂奉為知事上座。訓肅禪學,柔順誘附,清穆僧倫,事等威權。’
斷事沙門與平等沙門皆為寺內的執法僧。職司為對犯律僧人之審判。《僧史略》卷中〈雜任職員〉條(大正54·245a)︰‘周隋之際,有洪遵(原文為法導,此據《續高僧傳》〈洪遵傳〉校改。)專精律范。北齊主既敬法門,(中略)有犯律者,令遵理之,敕為斷事沙門。(中略)斷事之名,遵統(後升為統)為始。’《續高僧傳》卷十〈智琳傳〉(大正50·504a)︰‘開皇十六年,潤州刺史李海游屈(智琳)為斷事,綱維是寄。’
平等沙門之職司與斷事沙門相同。《續高僧傳》卷八〈曇延傳〉(大正50·489b)︰‘敕又拜(延)為平等沙門。有犯刑綱者,皆對之泣淚。’
此上所舉為較重要之寺職,其餘諸項,以文獻不足,故不具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