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

《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3月26日審議通過,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
  • 地區:雲南省
  • 實施時間:2010年6月1日
  • 目的:加強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
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議結果報告,

公告

(第19號)
《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3月2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3月26日
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
(2010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 本條例。
第二條 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以及在和順古鎮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和順古鎮保護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
第四條 和順古鎮的保護範圍為和順鎮管轄的行政區域。和順古鎮實行分區保護,保護範圍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十字路社區村委會、水碓社區村委會所轄的主要居民區,包括大寨子片區、和順圖書館、艾思奇故居、張家坡、賈家壩等片區。
建設控制區是指十字路社區村委會及水碓社區村委會在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居民區、大莊社區村委會居民區。
風貌協調區是指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以外的和順古鎮其他區域。
第五條 保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和順古鎮的保護工作,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和順古鎮的保護。
騰衝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和順古鎮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實施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設立保護專項資金,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和順古鎮保護的有關工作。
和順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和順古鎮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騰衝縣人民政府負責和順古鎮保護和管理的行政機構(以下簡稱和順古鎮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保護規劃、保護詳細規劃和具體管理措施;
(三)維護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蹟;
(四)負責安全和衛生管理,維護社會秩序;
(五)依法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其他有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和順古鎮管理機構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方案由騰衝縣人民政府擬定,報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騰衝縣人民政府可以從和順古鎮的旅遊景區(點)門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古鎮維護費。具體項目和標準由騰衝縣人民政府按照程式報請省級有關部門批准。
和順古鎮保護經費由政府投入、古鎮內國有資產收益、古鎮維護費、社會捐贈以及其他收入構成,專項用於和順古鎮的保護和古鎮內原住居民生產生活的改善。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社會捐贈、投資和其他方式參與和順古鎮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和順古鎮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保山市、騰衝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和順古鎮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騰衝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修訂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規劃的內容、審批程式和時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准的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確需對規划進行調整的,應當依法按照程式報經批准。
第十條 和順古鎮內的建設、維護和修繕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不得改變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從事建設、維護、修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文化古蹟、古樹名木、水體地貌,設定安全標誌和防護設施,文明施工;未經批准不得占道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及其他雜物。
第十一條 和順古鎮內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使用與古鎮風貌相協調的建築裝飾材料。
維護、修繕核心保護區內的歷史建築物、歷史構築物,應當按照歷史狀況原樣修復。
和順古鎮內的電力、消防、通信、防洪、供排水、有線電視等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古鎮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十二條 掛牌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方案由產權人申報,經和順古鎮管理機構會同建設、文化、宗教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方案,由產權人向和順古鎮管理機構申報,經同意後方可實施。
有安全隱患的建築物、構築物,產權人應當及時進行維護、修繕。產權人有能力維護、修繕而不維護、修繕的,和順古鎮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其維護、修繕;確實無力維護、修繕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視情況予以資助,或者通過協商方式置換產權。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騰衝縣人民政府按照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具體劃定並公布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的範圍,設立標誌;組織對和順古鎮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歷史建築物、歷史構築物進行普查,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確定公布工作。
第十四條 和順古鎮內的歷史建築物、歷史構築物、古樹名木等實行掛牌保護,保護標誌、標識由和順古鎮管理機構統一製作、懸掛和管理。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製作、使用、摘除保護標誌、標識。
第十五條 在和順古鎮內開展民族文化活動、商品促銷、影視拍攝等公益性、商業性活動,不得破壞古鎮的環境和自然風貌,不得損壞歷史建築物、歷史構築物和公共設施;在道路、巷道擺攤設點的經營者,不得妨礙交通、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 和順古鎮內的單位、商業店鋪應當做好消防工作,並按照消防要求配備相應的器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消防通道的暢通,不得損壞消防設施。
和順古鎮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消防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七條 和順古鎮風貌協調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性開發濕地;
(二)擅自進行爆破、挖沙、採石、取土;
(三)侵占、圍填、覆蓋、堵截河道或者壩塘;
(四)在河道或者壩塘電魚、毒魚、炸魚;
(五)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刻劃、塗污;
(六)擅自設定標牌、噴繪或者張貼廣告、招貼;
(七)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八)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共設施;
(九)建設有礙古鎮保護的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和順古鎮建設控制區內除本條例第十七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除、損毀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築中的門、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裝飾構件;
(三)建設與古鎮整體風貌、建築風格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九條 和順古鎮核心保護區內除本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除修繕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擅自破牆開店;
(三)放養犬只。
第二十條 騰衝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和順僑鄉文化、抗戰文化、馬幫文化、邊地文化等歷史文化和民族民間文化的宣傳、保護和開發,鼓勵民間藝人傳徒授藝,鼓勵開展下列經營項目和活動:
(一)設立博物館,民俗傳習館所;
(二)開辦傳統手工作坊,製作民間工藝產品;
(三)開展傳統娛樂業及民間藝術表演活動;
(四)民間工藝品收藏、交易、展示;
(五)民族傳統文化體育活動。
縣文化、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和順古鎮開展傳統文化藝術、民族風情、民間工藝的保護、挖掘、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和順古鎮內開展下列活動,應當經和順古鎮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一)開設店鋪;
(二)從事住宿、餐飲、娛樂業;
(三)開辦博物館、展覽館、民俗傳習館所;
(四)開辦手工作坊,製作工藝品及旅遊產品;
(五)舉辦大型表演活動,設定宣傳促銷點;
(六)舉辦商品展銷活動;
(七)拍攝電影電視;
(八)設定商業廣告、標牌。
前款規定的審核事項,和順古鎮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和順古鎮核心保護區實行車輛準入制。但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環衛等特種車輛可以直接駛入。
下列車輛經和順古鎮管理機構批准或者登記備案後可以駛入:
(一)專供遊客觀光遊覽的環保型車輛;
(二)運送貨物或者施工等其他確需進入的車輛;
(三)經登記備案的核心保護區內居民的生產、生活車輛。
第二十三條 和順古鎮核心保護區內鼓勵使用清潔能源,逐步替代原煤、柴禾的使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調整、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准的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
(二)不履行和順古鎮保護和監管職責的;
(三)對破壞和順古鎮保護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和順古鎮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 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和順古鎮管理機構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破壞性開發濕地的;
(二)擅自在核心保護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三)建設有礙和順古鎮保護的建設項目的;
(四)侵占、圍填、覆蓋、堵截河道或者壩塘的;
(五)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築中的門、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裝飾構件的;
(六)使用與古鎮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裝飾材料的。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和順古鎮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占道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及其他雜物的;
(二)在道路、巷道擺攤設點經營,妨礙交通或者污染環境的;
(三)擅自設定宣傳促銷點的;
(四)在核心保護區內放養犬只的;
(五)擅自駕駛車輛駛入核心保護區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和順古鎮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製作、使用、摘除保護標誌標識的;
(二)擅自拆除和接入消防、防洪、供排水、通信、有線電視、電力線路等設施的;
(三)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共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核心保護區內擅自破牆開店的,由和順古鎮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和順古鎮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和管理,按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騰衝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具體保護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具有600多年歷史的騰衝和順,擁有100多座特色鮮明的古建築和大量珍貴的文化遺產,艾思奇故居、和順圖書館等中外聞名。和順因此獲得了中國十大魅力名鎮、全國環境優美鎮、國家級歷史文化名鎮、中國十佳古鎮、中國十大最美麗的鄉村、國家4A級風景區、雲南旅遊名鎮等殊榮。
為保護和順古鎮的古建築和文化遺產,當地黨委、政府直接投資或者招商引資,建成了滇緬抗戰博物館,修復、開發了一批古建築群、宗祠,努力打造旅遊品牌,做到保護優先,保護與開發並舉,遊客越來越多。但是,由於部分單位和個人保護意識不強、保護經費不足、管理體制不順、執法不到位等原因,導致一些損害古鎮風貌、破壞文化遺產、不利於和順古鎮保護的行為時有發生。
目前,涉及古鎮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少,但執法主體多而不統一。有關部門雖然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雲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進行保護,但仍不能完全適應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就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作出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真正保護好和順古鎮。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保山市人民政府將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查後,省法制辦立即傳送各州(市)政府和部分省直機關書面徵求意見,並組織保山市法制局、騰衝縣人民政府有關人員進行修改;先後召開省直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和由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參加的部門協調會;在麗江、迪慶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了麗江古城、束河古鎮、白沙古鎮和香格里拉縣獨克宗古城;在和順鎮召開部分相對人座談會;經過認真修改形成專家論證稿,召開專家論證會;並於5月13日,按照省人民政府“陽光政府”4項制度的有關要求,在雲南電子政務網、省法制辦、保山市人民政府、騰衝縣人民政府的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在充分聽取和協調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覆研究修改,將條例草案報經2009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和順古鎮管理機構
為了解決和順古鎮管理中長期存在的職權交叉和管理缺位問題,經多方徵求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例草案規定騰衝縣人民政府為負責和順古鎮管理的行政機構(簡稱和順古鎮管理機構),履行具體保護職責,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騰衝縣人民政府擬定,報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這裡的負責和順古鎮管理的行政機構由騰衝縣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
(二)關於和順古鎮維護費
提取和順古鎮維護費是落實保護規劃,做好和順古鎮保護工作的重要保障。條例草案規定騰衝縣人民政府設立保護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但僅靠政府財政是難以滿足和順古鎮保護需要的。為了解決保護經費困難,實現有效保護,按照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有必要對利用和順古鎮資源從事經營、旅遊或者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古鎮維護費。因此,參考《雲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第七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旅遊景區(點)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專項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程式報請省級有關部門批准。”條例草案規定騰衝縣人民政府可以從和順古鎮的旅遊景區(點)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專項用於和順古鎮的保護。具體項目和標準由騰衝縣人民政府按照程式報請省級有關部門批准。和順古鎮保護經費由政府投入、古鎮內國有資本收益、提取的古鎮維護費、社會捐贈以及其他收入構成(第七條)。
(三)關於規劃與建設
制定實施保護規劃,是實現和順古鎮長遠發展目標的基礎,是做好和順古鎮保護與開發的根本保證。為了切實保護和順古鎮,在保護的前提下有序開發,條例草案作了3方面規定:一是騰衝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准的規劃。二是和順古鎮的建設、維護和修繕,包括電力、消防等設施建設都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需要修繕、改造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經和順古鎮管理機構批准;維護、修繕應當按照歷史狀況原樣修復。三是影響和順古鎮風貌和有安全隱患的建築物、構築物,產權人確實無力維護、修繕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視情況予以資助,或者通過協商方式置換產權(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四)關於保護措施
為了有效保護和順古鎮,條例草案規定了一系列具體保護措施:一是對保護範圍進行公布並設立標誌,開展歷史文化遺產的普查並實行掛牌保護;二是規定和順古鎮管理機構的審批事項,包括車輛準入和其他管理;三是規定了和順古鎮保護區內的所有單位、商業店鋪和居民的保護義務;四是規定了各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財經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後,於10月中旬先後聽取了保山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的情況介紹,邀請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負責同志對條例草案進行論證,召開了有關專家、學者和相關政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財經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和修改,並於11月10日召開財經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保山市騰衝縣和順鎮有著悠久的歷史與自然和諧的風貌。古鎮內古建築和歷史文化遺產眾多,許多文物古蹟中外聞名,並且具有僑鄉文化、抗戰文化、馬幫文化、邊地文化等多元文化。近年來,和順的歷史文化遺產和優美風景不斷被發掘,自2005年和順取得“中國十大魅力名鎮”的桂冠後,又榮獲了國家歷史文化名鎮、國家4A級風景區、雲南旅遊名鎮等等殊榮。和順古鎮的名氣和影響力不斷擴大,遊客日益增多。但是,影響古鎮保護的矛盾和問題也日益凸顯,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缺乏有效的保護管理機構。目前和順缺乏負責古鎮保護管理工作的有效的常設機構,現在實際實施管理的工作人員為一些臨時聘用的保潔員和交通管理員,由於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工作方式只能是宣傳、說服和勸告,無法依法實施有效管理,致使任意翻新改造、破牆開店等損害古鎮風貌、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時有發生。二是保護經費不足。隨著到和順古鎮參觀的遊客越來越多,古鎮內古建築和環境衛生維護的壓力日益增大。古鎮垃圾清運、衛生保潔、秩序維護等等所需經費,以及大批古建築維護修繕所需的補貼資金,當地地方財政難以解決。三是雖然涉及古鎮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少,但由於執法主體多而不統一,不能完全適應和順古鎮保護管理的要求,需要結合當地實際,對和順的保護和管理作出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為解決上述問題,加強對和順古鎮的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制定《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是必要和迫切的。
二、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於和順古鎮的保護範圍。
明確規定和順古鎮的保護範圍,是做好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建議條例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規定“和順古鎮保護範圍為保山市騰衝縣和順鎮整個行政區域”,並對該條後的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二)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第二條是關於本條例適用範圍的內容,規定“在和順古鎮保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涉及和順古鎮保護的行為不僅僅局限於和順古鎮保護範圍這個區域內,比如,和順古鎮保護規劃、維護經費的審核批准就不是在和順古鎮內,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三)關於執法主體。
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騰衝縣人民政府負責和順古鎮管理的行政機構(以下簡稱和順古鎮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該表述會產生歧義,可以理解成新設立了一個機構,也可以理解成負責和順古鎮管理的騰衝縣已有的行政機構。由於設立機構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古鎮,而不只是管理古鎮,其名稱應為保護管理機構。因此,建議該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騰衝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和順古鎮保護管理行政機構,(以下簡稱和順古鎮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四)關於古城保護經費的構成與合理使用。
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和順古鎮保護經費由政府投入、古鎮內國有資本收益、提取的古鎮維護費、社會捐贈以及其他收入構成”。但該條第一款並未明確規定“古城維護費”的內容,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從和順古鎮的旅遊景區(點)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專項用於和順古鎮的保護”改為“從和順古鎮的旅遊景區(點)門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古鎮維護費”。
為保護好和順的歷史文化遺產,條例草案為和順古鎮的居民設立了許多義務和責任,對他們的生產、生活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但缺少維護當地居民合法權益的內容。為維護和順當地民眾的切身利益,調動和增強和順古鎮居民參與保護和順古鎮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後增加一句,規定古城保護經費“專項用於和順古鎮的保護和古鎮內原住居民生產、生活的改善。”
(五)關於和順古鎮保護規劃。
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款對和順古鎮保護規劃的相關內容作了依據上位法的援引性規定,為了使該條款的表述更準確,建議修改為“騰衝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修訂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規劃的內容、程式和時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該條第二款最後一句規定“確需對規划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式報經批准”。“應按照程式”的提法不確切,難以明確是按照什麼程式,並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對保護規劃調整的審批程式有明確規定。建議將該句修改為“確需對規划進行調整的,應當依法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
(六)關於古建築的修繕。
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掛牌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文物古蹟的修繕,經和順古鎮管理機構會同建設、文化、宗教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但和順古鎮的一些文物古蹟屬於省級、國家級保護文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因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中“文物古蹟”一詞刪除。
(七)關於和順古鎮保護範圍的稱謂。
條例草案有的條款用“和順古鎮保護範圍”的提法,有的條款用“和順古鎮保護區”提法,但“和順古鎮保護區”一詞在第一章總則里並無交待。為統一條例用詞,建議條例草案均採用“和順古鎮保護範圍”的提法。
(八)關於核心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
條例草案第十九條是關於和順古鎮核心區內禁止行為的規定。其中第一項內容是“除修繕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但和順古鎮作為一個城鎮和旅遊景區,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是必需的;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因此,建議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但修繕和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此外,財經委員會對條例草案中的部分條款和文字作了修改完善,相應的條款順延。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去年11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草案)》。會後,法工委與財經委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建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工委有針對性地開展了相關調研,聽取了和順鎮政府和普通居民、柏聯集團(經營企業)對制定條例的意見,召開了騰衝縣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和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論證會,進一步聽取修改意見和建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法工委與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騰衝縣政府共同對草案進行了修改。3月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保護範圍的表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對和順古鎮保護範圍的表述不夠清晰,建議作適當修改。法制委根據這一意見,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後,在草案第四條第一款增加“和順古鎮的保護範圍為和順鎮管轄的行政區域”的內容,明確了保護範圍,將草案關於保護區的表述前後進行了統一,刪除了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中“保護區範圍”這五個字。
二、關於有關費用。一是古鎮維護費,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的意見,法制委研究後將草案第七條第一款“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明確為“古鎮維護費”,將草案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騰衝縣人民政府可以從和順古鎮的旅遊景區(點)門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古鎮維護費。具體項目和標準由騰衝縣人民政府按照程式報請省級有關部門批准”。二是古鎮保護經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提出,應當妥善處理好政府、企業和居民的關係,注意保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法制委根據這一意見,對古鎮保護經費的使用作了原則規定,在草案第七條第二款增加了“專項用於和順古鎮的保護和古鎮內原住居民生產生活的改善”的內容。
三、關於處罰額度。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處罰額度較高,建議進行適當細化調整。法制委研究後,對照上位法,對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作了修改完善,適當降低了處罰額度。將草案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進行合併,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將草案第二十六條進行細化,修改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將草案第二十六條中違法情節較輕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處罰,由原來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調整為“50元以上500元以下”。
此外,還對部分條款作了適當調整,對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經過上述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關部門取得共識,並於3月17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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