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縣城鄉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騰衝縣城鄉規劃管理實施細則》是騰衝縣人民政府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保護生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保證城鄉建設按規劃實施制定的細則。

騰衝縣城鄉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保護生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保證城鄉建設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騰衝縣行政區域內(高黎貢山旅遊度假區範圍除外)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規劃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條城鄉規劃的編制。全縣城鄉規劃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用於指導縣域鄉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的編制;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用於指導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各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專項(專業)規劃的編制;各鄉鎮區域體系規劃、各鄉鎮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集鎮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特色小鎮規劃、旅遊小鎮規劃、村莊規劃由各鄉鎮組織編制;縣招商引資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項目業主組織編制。
第四條已編城鄉規劃的重新評審和備案。已經評審通過、備案的規劃設計方案存在以下情況時,須按程式重新評審、備案:從備案之日起二年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有關手續或確需調整規劃布局的;規劃設計方案備案後,在尚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與國家或省出台新的產業政策有衝突的;改建或改造項目,從備案之日起二年內未取(辦理)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職責開展工作,為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提供決策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辦公室設在縣城鄉規劃局,負責組織對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各園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大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要的村莊規划進行技術審查和評審,其審查、評審意見作為規劃備案及項目審批依據。各開發商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業主根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視項目需要,組織縣內、外專家小組審查同意後,報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備案。各開發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必須有夜景燈光、綠化專項規劃,且必須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縣內專家審查同意、備案後方可實施。各開發建設業主應當充分考慮專家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規劃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管理和實施
第六條城鄉規劃經批准後,由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布。騰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七條騰衝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不得妨礙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
第八條城鄉規劃實行分級備案制,騰衝縣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後分別報縣人大常委會及市規劃局備案;各鄉鎮區域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集鎮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特色小鎮規劃、旅遊小鎮規劃、行政村規劃以及其它各項專業規劃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實施後報騰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自然村規劃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實施後分別報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騰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國家級地熱火山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規劃管理及建設項目審批,按規定報省級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式核准備案。
第九條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對已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划進行局部調整,同時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凡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對分區規划進行局部調整。
第十條城市建成區範圍內改造建設項目按規劃道路紅線範圍的街區進行整體統籌規劃建設。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禁止進行零星用地(小於等於12畝)的房地產開發,嚴格按規劃控制老城區的各項翻建、改建活動。任何單位原以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原單位遷建、撤併、擅自改變用途或閒置和零星用地統一交由縣土地收儲中心收儲。
第十一條各鄉鎮設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全面負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須配備2名以上的專職規劃建設管理人員,業務上接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村(社區)委員會由村主任作為規劃建設管理第一責任人,業務上接受鄉鎮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指導,全面負責村莊規劃、整治、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騰越鎮觀音塘、天成、文星、秀峰、山源、滿邑、火山、熱海八個社區必須配備專職規劃協管員,其它有條件的村委會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規劃建設協管員,負責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城市、鄉鎮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包括簡易建築、亭棚、入口大門以及改變建築物外形和承重結構的維修裝飾工程等)、小品建築(包括宣傳畫廊、廣告牌、公交候車亭、電話亭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用設施、公路、城市道路、橋樑、涵洞、廣場、停車場、公園、城市雕塑、綠化工程(包括環形島、濱河綠地、住宅綠地等)、管線工程、人工渠和構築物(包括煙囪、水塔、發射台、輸電線塔)等,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各專項專業規劃,並服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管理。
第十三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並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位於風景名勝區的民房建設,必須符合景區的村莊規劃、風貌規劃,須申報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具體由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村委會審查,並由村委會提出意見,申請人持村委會意見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後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和順鎮行政區域內的民房建設按《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城鄉規劃管理實行許可證制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核發選址意見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一書兩證”)、出具規劃條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1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2年。
第十五條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員會徵求多數村民同意後簽署的意見、相關批准檔案和建設方案的書面申請,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並將初步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後,應當在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和標準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和標準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的,由申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附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意見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並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規劃區內嚴禁再進行劃地安置農戶,村民個人建房應按“統規統建、統規自建”的方式建設,嚴禁再出現新的“城中村”。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外的新建、改建、擴建個人住房應符合新的城市規劃要求。
在鄉鎮和村莊規劃區內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申請人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附具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意見和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農村統建住房項目可以統一提交申請,並附具參加統建住房農戶名單及其戶主簽字確認的材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和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和標準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猴橋鎮猴橋黑泥塘和猴橋下街、上街壩區,暨猴橋邊合區主體功能區範圍約36.5平方公里內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持相關材料到邊合區管委會審批。
第十七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依照城鄉規劃的標準和要求,依據上位規劃,審查建設規劃設計,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的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建築間距、容積率、建築後退用地界線和規劃道路紅線等,建築的布局、風格、色彩等要承襲地方建築文化,突出地方建築風格的特點。建築工程按照規定配建的綠地、停車場(庫)、慢行車道、無障礙設施、道路管線、消防、人防、環保、環衛和夜景亮化等公共設施,應當與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已投入使用的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它用。
第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20日內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和面積、使用性質、開發強度、建築風貌、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求等規劃條件,並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規定期限內為建設單位或個人辦理規劃審批手續;不能辦理的,在規定期限內給予當面告知或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城市規劃區內的所有建設活動均實行放線、驗線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建設場地平整完畢後,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用地紅線圖、施工圖等相關資料向騰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放線通知書,由具有資質單位憑放線通知書放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到現場驗線,合格後方可動工。
第二十一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意,並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縣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做出的用地決定,確需調整用地的,須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城鄉規劃區範圍內房地產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房地產轉讓前,須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房地產交易意見書》。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以辦理《房地產交易意見書》時有效的規劃檔案為據。
第二十四條建設用地範圍內規劃確定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建設單位應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拆除,未拆除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城鄉規劃區內各種管線的位置、走向、埋深以及管線之間的水平、垂直淨距應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涉及交通、水利(含自然河道)、環保、旅遊、消防、衛生、市政公用設施、城市綠化、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工程管線、測量標誌及其它方面的限制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協商,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中,危及鄰近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安全時,應立即停工,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會同施工、設計等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全全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八條城鄉規劃區內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屬設施均應保持外形完好,不得搭建屋頂陽台、雨棚、簡易棚等。已經搭建的應當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標準、規範以及規劃條件進行建設工程方案設計。設計方案應當載明建築用途,其中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應當明確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面積。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得採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規劃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修改已經規劃許可的內容、總平面圖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單位委託建設工程設計時,必須持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設計單位未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的規劃設計要求或違反規定承接設計的,或無規劃條件的,其設計檔案無效。騰衝縣轄區內建築設計、規劃設計的資質管理工作實行備案制。凡在騰衝縣轄區內進行建築設計、規劃設計活動的規劃設計、建築設計單位,須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登記備案,辦理入騰備案手續後,方可進行相關的執業活動。未辦理入騰備案手續的設計單位的設計檔案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設計施工圖和規定事項施工。施工單位不得承建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一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建築業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施工手續;對已建成的建設工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所有權屬證件。同時,對違章建設項目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驗收。核實驗收由建設單位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規劃驗收測繪,並按要求提交規劃驗收測繪報告(一式三份)。未經規劃驗收或者經驗收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規劃驗收意見。並憑此意見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後續手續、證件等。
第三十三條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作出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城鄉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撓。
第四章風貌控制
第三十五條騰衝建築風貌以生態型、地域性、時代性為主,縣域範圍內堅持“大統小異”指導原則。高層建築應突出生態節能、地域文化以及時代性特徵。
第三十六條古城區的風貌控制
古城區為明代古城牆遺址圍合的區域,面積為1平方公里。古城區內所有建設活動嚴格按照《騰衝縣城古城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三十七條縣城老城區風貌控制
騰衝縣城的老城區為熱海路—徐霞客雕像—保騰路—華嚴路沿線—北二環路—騰越路—來鳳山圍合的範圍(除古城區以外的區域)及觀音塘、東營、松園、疊水河區域。
建築層數:老城區內新建、翻建和改建的建築高度應按《騰衝縣老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規定進行控制。
建築色彩:老城區內新建、翻建和改建的房屋四面牆體以灰白色為主色調,灰色為輔助色,以咖啡、黃灰的木材本色為裝飾色。玻璃色彩以白玻為主,不宜採用彩色玻璃。
建築輪廓:不得採用歐式造型;造型重點應注意建築底層和屋頂的處理,底層為近人尺度,鼓勵採用傳統建築的局部造型進行抽象後的符號;屋頂應採用坡頂,蓋無釉筒瓦。建築頂部的太陽能熱水器宜採用灰、黑顏色且與坡頂坡度一致的嵌入式太陽能熱水器,或對其他形式的太陽能熱水器採用遮擋措施,避免其在建築立面上直接暴露在外。
建築材料:建築的底層,宜採用地方石材飾面(如火山石);建築牆體材料白色部分宜採用塗料、牆漆;不得採用釉質表層,不宜採用大面積玻璃幕牆。
建築細部:在建築牆體,尤其建築底層部位,在細部處理上儘量採用傳統建築的細部形態,比如柱子、柱頭、門廊等,但可適當簡化。對門窗形式可不做非常具體的限制,可採用經過抽象後的傳統建築符號。
建築布局:小體量建築鼓勵採用“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等院落式布局。主要道路兩側建築退線應儘量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條縣城新區風貌控制
建築色彩:四面牆體以白色或者淺灰、淺米色為主色調,輔助色為淺灰、深灰均可;裝飾色可相對自由。屋頂若採用坡頂,則宜用深灰色。玻璃色彩以白玻為主,不宜使用彩色玻璃。
建築輪廓:建築造型總體應以體現時代感為主,並體現騰衝文化內涵;屋頂輪廓應做出造型的變化;靠近山體的建築,應採用坡頂形式,並根據地形作出高低錯落的形體處理,避免坡頂與高層建築牆身比例失調;鼓勵在建築外立面設計中運用經過提煉、抽象之後的傳統符號。
建築材料:建築的底層,宜採用地方石材飾面(如火山石);建築牆體材料不做具體限制,白色部分採用塗料、牆漆,黃色、灰色部分可採用石材貼面或面磚飾面,但不得採用釉質表層材料;禁止整體採用玻璃幕牆。
建築細部:在建築牆體,尤其建築底層部位,在細部處理上宜融入傳統建築的細部形態,但應予以適當簡化。對門窗形式不做具體限制,鼓勵採用經過抽象後的傳統建築符號。
建築布局:幹道兩側宜以統一退界的多層建築和高層建築裙房形成連續的街道界面,並在檐口高度、牆面材質、色彩和綠化種植、街道家具、人行道鋪裝等細節上相互協調。對於獨立布置的多、高層建築,應以統一設計的圍牆、綠化種植形成良好的臨街界面景觀。
第三十九條集鎮風貌控制
按“一鄉鎮一街一景”的構想,重點打造各鄉鎮中心集鎮主幹道兩側建築風貌,體現各鄉鎮傳統文化特色、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可考慮採用以現代建築、中式傳統建築、少數民族風情建築、異域風情(東南亞)建築為主等幾種基本建築風格,結合綠化、小品設計,形成富有特色的街道景觀。
第四十條傳統古村落風貌控制
重點保護傳統古村落的風貌,按古村落保護規劃保護村落的空間格局,傳統村落範圍內的原有建築應本著修舊如舊的方式進行翻修加固和內部改造,新建、改擴建的民居建築不得超過二層,且建築風格應與原有建築相同。
第四十一條村莊風貌控制
各村莊應在騰衝傳統民居建築風格的基礎上,形成和諧、宜人的村莊整體建築風貌。村民住宅建設應反映地方特色,傳承地方傳統建築文化。原則上新建、翻建和改建的村民住宅應採用“白牆灰瓦”的坡頂建築形式,鼓勵採用“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的本地傳統民居形式,廣泛使用地方建材。村莊建設中應保護生態環境,留住田園風光。村莊民宅和各種公共建築均禁止使用彩色琉璃瓦、彩色面磚和大面積玻璃幕牆,村民住宅的層數嚴格控制在三層以內,公共建築的層數原則上控制在四層以內。建築頂部的太陽能熱水器宜採用灰、黑顏色且與坡頂坡度一致的嵌入式太陽能熱水器,或對其他形式的太陽能熱水器採用遮擋措施,避免其在建築立面上直接暴露在外。村民住宅的具體風格、戶型通用圖集可到當地鄉鎮、村規劃建設管理所或騰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查詢。
第四十二條工業、物流園區風貌控制
工業物流園區開發建設中,應充分利用地形,儘可能保護園區內土壤植被,營造良好的綠化景觀。騰衝縣城城市規劃區內的廠房、倉庫等生產建築(包括廠區臨時建築、工棚等),應一律使用深灰色屋頂。廠區圍牆應使用白色牆體的透空圍牆。廠區的辦公建築和宿舍的建築形式要求與第三十四條“縣城新區風貌控制”中建築形式要求一致。
第四十三條和順古鎮風貌
居民原有住宅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房的可以按原址原規划進行維修和修繕。原則上不得新建、拆舊建新,確需拆舊建新的及新建建築,層數必須二層以內,總高度不得超過8米(從室內±0.000至屋脊總高度),全斜坡屋頂,兩重檐,屋檐出水坡度在0.4至0.46之間(多檐出水的側檐除外),蓋本地筒(土)瓦,所有牆體以白色為主色調。外立面嚴禁採用混凝土、釉面材料。風格必須與周邊原有建築保持一致。其它嚴格按《騰衝地熱火山風景名勝區和順景區詳細規劃》、《和順古鎮保護規劃條例》、《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下綺羅傳統村落風貌
下綺羅傳統村落範圍為:熱海路—保騰路—華嚴南路延長線—水映寺—熱海路圍合區域。重點保護傳統古村落的風貌,按古村落保護規劃保護村落的空間格局,村落範圍內的原有建築應本著修舊如舊的方式進行翻修加固和內部改造,新建、加建的民居建築不得超過二層,且建築風格應與原有建築群相同。原則上新建、翻建和改建的村民住宅應採用“白牆灰瓦”的坡頂建築形式,鼓勵採用“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的本地傳統民居形式,廣泛使地方建材。村莊建設中應保護生態環境,留住田園風光。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騰衝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另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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