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縣和順古鎮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為解決和順古鎮消防監督管理缺乏依據等問題,在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先後制定出台了《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騰衝縣和順古鎮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明確了和順古鎮消防管理地位和合法性,確保了古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騰衝縣和順古鎮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順古鎮(以下簡稱“古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規定,結合古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古鎮內居住和從事保護、管理、經營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個人和進入古鎮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全面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協同做好古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古鎮消防工作由和順鎮人民政府與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和古鎮保護管理局共同組織實施,並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重點工作。做好硬體設施配套,開展好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 古鎮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經營場所負責人對本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執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按標準配備、維護設施設備,組建好專(兼)職消防組織。
第六條 有關部門在規劃和改造古鎮水、電、路、通信等工程時,要把消防設施建設與其它建設同步進行。
第七條 古鎮內用於旅館、餐館、商店、作坊、網咖、酒吧、歌舞廳等經營活動的自建民宅(以下簡稱“經營場所”),在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個人)、使用單位(個人)應向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條 古鎮內所涉的爐、灶、煙囪等要按照安全規定設定。電氣線路、配電板、燈具、電器設備安裝,要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和《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DL/T499—2001)、《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DL477—2001)、《農村安全用電規程》(DL493—2001)標準,嚴禁私拉亂接和違規使用。
電氣線路規定:
(一)使用國家標準電線;
(二)使用國家標準阻燃PVC護套管、底座盒及其他配件;
(三)阻燃PVC護套管的拐彎和接頭處須用彎接頭或直接頭套接,接口處須加電氣專用膠布粘接;
(四)經營場所內禁止使用大功率電器及燈具;
(五)在接入各樓層的電氣線路上要安裝符合用電要求的空氣開關。
第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的職責是: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救援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四)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檔案;
(五)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經營場所在擴大經營面積、變更經營場所的要重新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手續;變更名稱、負責人的要申請變更消防安全檢查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經營場所各層疏散通道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要求。
第十二條 經營場所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要求;不符合的,與相鄰建築部分應設定防火牆。
第十三條 經營場所應在疏散樓梯口的正上方、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牆面上設定“安全出口”標誌燈,且間距不大於10m,在走道轉角處不大於1m。
第十四條 經營場所的樓梯間、疏散走道應在牆面的上部、頂棚或出口的頂部設定水平照度不低於1Lx,供電時間不少於30分鐘的消防應急照明燈。
第十五條 經營場所滅火器配置規定:
(一)滅火器選型宜為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MF/ABC3或MF/ABC4);
(二)配置數量按每50m2配置1具MF/ABC4的標準,安裝在位置明顯、便於取用的位置,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三)滅火器要設定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鈎、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大於1.5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四)每個設定點滅火器數量不得少於2具,不宜多於5具。
第十六條 消防系統設定規定:
(一)古鎮保護範圍的消防用水要設定高位消防專用水池,隨時蓄夠足量的消防用水。
(二)經營場所按建築面積設定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室內消火栓系統。600 m2及以內的設定室內消火栓;600 m2以上的,應劃分防火分區,設定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分區面積可增大1倍。
第十七條 古鎮內嚴禁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安全區域,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古鎮內要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道暢通。不得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間距。
第十九條 各經營場所要配置應急手電筒和逃生面罩,加強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做好火災隱患檢查、整改和消防安全標識化工作。
第二十條 和順鎮人民政府及村(社區)、經營場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組織開展演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加強對火源、電源、氣源管理,做到“人離火滅,人走斷電、關氣”,發現火情應立即報警。和順鎮人民政府、消防部門應及時組織力量撲救。和順鎮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啟動應急預案,開展好滅火救援、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對違反消防管理、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或者向公安消防機構舉報。公安消防機構不得將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泄露。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騰衝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和順古鎮消防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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