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簽發指南

防城港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簽發由防城港市公安局受理。

基本介紹

  • 辦理機構:防城港市公安局
  • 辦件類型:承諾件
  • 事項性質:許可
  • 法定期限:15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15個工作日
  • 電話:6126501
業務名稱,申請條件,所需材料,材料備註,收費標準,辦理地點,工作時間,

業務名稱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簽發。

申請條件

1.大陸居民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下簡稱因私事前往台灣),以及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的;
  
2.大陸居民申請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已經國務院台辦審核,以下簡稱應邀前往台灣)等;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台灣的;
4.審核受理申請材料、手續是否齊備、準確、規範;對錄入計算機的有關資料進行核對、修改、補充;審核申請人提出申請前往台灣的事由是否與所申請的簽注種類相符。
5.對有遺漏、疑點的申請,要求受理機關調查核實、補充。
6.審核申請人是否屬《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準出境的情形。
7.根據審核情況,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申請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簽署審批意見。對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或重新申請的,審批機關應將有關申請材料退回原受理機關。
對不批准的申請,審批機關應將理由在計算機備註中註明,並將有關信息反饋受理機關。

所需材料

1.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
2.提交申請人1張規格為33mm×48mm的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3.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代辦的,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件,並提交複印件。
4.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5.已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往來台灣通行證》。
6.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7.單位意見。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公安部、人事部印發〈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3號)的有關規定,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台灣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持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人員申請前往台灣,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材料備註

簽注種類及有效期限: 簽注種類根據申請事由用英文字母進行分類。適用範圍及具體分類表示為:D—定居,J—居留,T—探親,L—旅遊,Q—其他,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訴訟等私人事務, Y—應邀,持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赴台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等,C—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人員,F—持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赴台進行經貿、交流活動。
簽注分為一次前往台灣和多次前往台灣簽注兩種。具體適用、簽發如下:
“Y”類申請,簽發6個月有效的一次前往台灣簽注。對前往台灣講學、工作、常駐採訪等,需要多次前往台灣的人員,可根據國務院台辦 “赴台批件”核准的期限和出入境次數,簽發相應期限的多次前往台灣簽注。
“C”類申請,簽發1年有效的多次前往台灣簽注。
“F”類申請,簽發6個月有效的一次前往台灣簽注。對因技術培訓、進修等,需要多次前往台灣的人員,可參照國務院台辦“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的批覆” 核准的在台停留期限和出入境次數,簽發相應期限的多次前往台灣簽注。
“T”、“D”、 “L”、“Q”類申請,簽發6個月有效一次前往台灣簽注。“J”類申請,簽發3年有效多次前往台灣簽注。

收費標準

收費名稱
收費金額
收費依據
收費說明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簽發
0元
一次有效簽注,加注每證20元,簽發每證30元,多次簽注100元/件

辦理地點

防城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東興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上思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

工作時間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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