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辦事指南

楚雄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是由縣市公安局受理、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審批、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制發證件。

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收費情況,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辦理程式,辦理時限,領證方式,異地戶籍,

申請條件

1.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及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直接受理本轄區常住居民往來台灣的申請。
2、大陸居民申請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工作所在地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一個地(市)級公安機關管轄區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申請材料

1.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2.提交申請人1張正面免冠彩色白底近照,規格為33mm×48mm。
3.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代辦的,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件,並提交複印件。
4.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5.已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往來台灣通行證》。
6.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7.單位意見。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台灣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持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人員申請前往台灣,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收費情況

收費標準

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收費30元,一次簽注20元、多次簽注100元。

收費依據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3】164號;

辦理程式

縣市公安局受理、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審批、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制發證件。

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內簽發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

領證方式

申請人可任意選擇省公安廳、州公安局、縣(市)公安局或者特快專遞領取證件(團隊旅遊須由組團旅行社統一在省公安廳領取)。

異地戶籍

年滿60周歲(含)且在暫(居)住地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可以就近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
在暫(居)住地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可以就近換髮、補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申請再次赴台相同種類簽注申請。
提交材料:除需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就業人員還需提交社保部門出具的在就業地連續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就學人員還需提交就讀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配偶、子女還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暫住證等),如其戶口簿不能證明親屬關係,則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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