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
《中華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七條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台灣,須履行下列手續:交驗身份、戶口證明;填寫前往台灣申請表;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第十二條:申請前往台灣的大陸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訴訟事宜不能離境的;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
申請材料
1.戶口本;
2.身份證;
3.入台許可證和其它與申請事由相關的材料;
4.屬國家備案的工作人員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相應手續。
審批流程
步驟 | 辦理事項 |
第一步 | 到蛟河市公安局諮詢視窗,如果申請人有照片請出示核驗是否符合傳輸數據參數,對不符合數據參數的和沒有照片的請到照相視窗為您提供照相服務; |
第二步 | 到25號視窗取申請表,然後到填表區用鋼筆和,中性筆,填表 |
第三步 | 將身份證正反面、戶口本首頁(有派出所公章)、本人頁和其它與申請事由相關材料到25號視窗複印; |
第四步 | 貼上照片並攜帶填好的申請表和申請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到領號視窗領取受理號碼併到等候區等候呼叫; |
第五步 | 按呼叫號碼到23、24號受理視窗受理,然後到收費視窗交費,再回原受理視窗收費確認; |
第六步 | 按預約日期攜帶相關證件到23號視窗領取,港澳通行證 |
步驟
辦理事項
到蛟河市公安局諮詢視窗,如果申請人有照片請出示核驗是否符合傳輸數據參數,對不符合數據參數的和沒有照片的請到照相視窗為您提供照相服務;
將身份證正反面、戶口本首頁(有派出所公章)、本人頁和其它與申請事由相關材料到25號視窗複印;
貼上照片並攜帶填好的申請表和申請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到領號視窗領取受理號碼併到等候區等候呼叫;
按呼叫號碼到23、24號受理視窗受理,然後到收費視窗交費,再回原受理視窗收費確認;
審批依據
1.《中華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93號第二章 第六條 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2.《公安部關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77號;《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及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審批。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直接受理本轄區常住居民往來台灣的申請。未滿16周歲和70周歲以上的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也可以由其直系親屬或其他監護人代辦;大陸居民申請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由常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地(市)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工作所在地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一個地(市)級公安機關管轄區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大陸居民應邀前往台灣,可以由本人申請辦理,也可以由組團單位集中代辦。
收費標準
依據:國家特價局財政部關於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價費字164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財政部檔案計價格1835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
標準:工本費30元,繁體字加注20元,其他加注每項次20元;一次簽注20元,多次簽注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