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居民往來台灣地區旅遊證件簽發指南

往來台灣地區旅遊證件簽發是由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往來台灣地區旅遊證件簽發
  • 分類:分一次前往台灣和多次前往台灣簽注兩種。
  • 審批決定機關:潮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 有效期:5年有效
  • 審批條件:符合《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工作規範》規定
  • 審批時限:證件:十五個工作日;簽註:十個工作日
設定依據,申請資料,審批機構,審批程式,諮詢機構,

設定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印發,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六條 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受理大陸居民前往台灣的申請,應當在三十日內,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通知申請人。緊急的申請,應當隨時辦理。
第十一條 經批准前往台灣的大陸居民,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簽注的有效期內前往,除定居的以外,應當按期返回。"

申請資料

(一)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相片檢測列印回執及數碼光學照片1張。
(二)交驗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已持有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三)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四)單位意見:除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財務總監、科研醫療、大中院校副高以上職稱人員以及金融、保險系統人員等出入境登記備案人員需提交單位出具意見外,其他人員一律無須提交單位或派出所意見。持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同意赴台灣地區批件的人員申請前往台灣,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五)提交與赴台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應邀前往台灣的:(1)提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同意赴台灣地區批件原件,或經省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確認蓋章的複印件。(2)申請人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的,提交工作證明,交驗暫住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3)可以由本人申請辦理,也可以由組團單位集中代辦,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
2、經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原件。

審批機構

市屬項目審批受理機構及地點:
1、潮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地址:潮州市城新西路中段市公安局;
2、潮安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
3、饒平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
4、湘橋區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隊;
5、楓溪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隊。

審批程式

1、在潮州市公安局及轄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2、潮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審查批准;
3、到潮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視窗領取結果。
行政收費標準及依據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30元/證;簽注、加注、延期:20元/項、次;多次有效:100元/件。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6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835號。

諮詢機構

諮詢:省廳:020-83119147、020-83111000 ;市公安局:2355572,2355588-65221。投訴:省廳:020-83119147、020-83111000;市公安局:2355572,2355588-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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