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報廢汽車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報廢汽車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是商務部 公安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工商總局聯合下發的確保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效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報廢汽車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 文號:商建發[2009]572號
  • 發布日期:2009-11-26
  • 執行日期:2009-11-26
發文單位,發布內容,

發文單位

商務部 公安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工商總局

發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公安、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工商主管部門:
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是黨中央、國務院搞活流通、擴大消費、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決策,對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加強報廢汽車管理,防止報廢汽車、拼裝車流向社會,是順利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重要保證。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報廢汽車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維護廣大民眾利益,確保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效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的管理
(一)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轄區內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進一步健全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積極採取措施,推動企業完善回收服務網路,方便車主交售報廢車輛和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的要求,引導企業提升管理和技術水平,防止二次污染,減少資源浪費。
(二)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及其回收網點的監督管理,規範回收拆解行為,引導企業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對於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出售報廢汽車及其五大總成、拼裝車,以及買賣或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一經查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治安狀況的監管。
二、認真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
(三)公安機關要嚴格報廢汽車註銷登記制度,對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汽車,要按規定通知車主辦理註銷登記;嚴格審查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出具註銷證明。要加大路面查處報廢汽車的力度,對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汽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予以處罰,並收繳報廢汽車,強制報廢。
(四)環境保護部門要強化在用汽車的環保定期檢驗管理,對報廢汽車,一律不準進行環保定期檢驗,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對即將報廢的汽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截止日期,應與其報廢期限一致。
(五)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營運車輛市場準入管理,對即將達到報廢標準的道路運輸車輛,應當提示運輸經營者及時更新;對未在公安機關登記註冊的車輛,一律不準進入道路運輸市場。
(六)汽車車主應依法及時將達到報廢標準的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達到報廢標準的汽車用於抵債。各執法部門查扣、罰沒的汽車凡達到報廢標準的,一律造冊歸檔,及時交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拆解,所得款項上繳財政。
(七)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對回收的報廢車輛逐車登記,通過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列印《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時將《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車輛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銷,並按規定拆解回收車輛,其中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三、加大對報廢汽車拆解市場的整治力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非法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依法查處報廢汽車和拼裝車輛進入市場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為。
(九)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汽車維修企業的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堅決打擊承修報廢汽車或擅自改裝汽車的違法行為。
四、加強信息溝通和部門協作
(十)商務、公安、工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對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汽車辦理註銷登記情況、報廢汽車拆解情況、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情況、汽車修理企業維修車輛記錄等信息定期進行相互通報,及時準確掌握報廢車輛的動態信息以及相關企業的工作情況。
(十一)商務、公安、工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基礎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認真做好報廢汽車的監督管理工作,從報廢汽車的註銷登記、回收拆解、拆解市場整治、路面巡查等環節,強化對報廢汽車的監督管理,切實杜絕報廢汽車、拼裝車上路行駛和流入市場。
商務部
公安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工商總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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