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我省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我省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是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湖北省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我省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6-03-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6]21號
【發布日期】1996-03-15
【生效日期】1996-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我省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
(1996年3月15日鄂政發〔1996〕21號)
加快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工作,對於減少環境污染、節約能源、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促進我省汽車工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國家和省政府十分重視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工作。目前,全省民用汽車擁有量已達30.9萬輛,按照國家規定的車輛報廢標準,全省有相當數量的汽車需要報廢更新。根據全國老舊汽車更新領導小組、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老舊汽車更新定額補貼暫行規定辦法的通知》精神,為了做好全省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工作的領導
全省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工作在省政府的領導下,由省老舊汽車報廢更新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目前全省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工作的組織機構健全,職責範圍明確,工作運轉正常。各地要比照省里的作法,結合實際,相應調整機構,充實人員,把這項工作抓落實。
二、嚴格執行老舊汽車報廢標準和回收規定
根據國家規定,凡達到以下報廢標準之一的汽車,不予年審、不予換證、不予易地上牌使用,均應報廢:
(一)汽車累計行駛里程:載重汽車50萬公里、礦山特種車40萬公里、大客車70萬公里、其他車輛50萬公里。
(二)使用年限:載重車12年、礦山特種車10年、大客車14年、其他車輛13年。雖未超過以上使用年限,但經2次大修,技術狀況下降無修復價值的。
(三)車型老舊,使用國產非定型雜牌車已無配件來源,技術狀況低劣,又不宜修復的;排汽污染量、噪音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其他符合國家報廢標準規定的。
根據國家規定確定報廢的車輛,一律交物資回收部門回收。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報廢車輛。物資回收部門的回收價格按照國家規定回收價上浮20%。
三、制定優惠政策,促進老舊汽車更新
為了促進老舊汽車更新,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憑省汽車更新辦公室發放的“汽車更新優惠證”給予政策優惠。
(一)執行國家對更新汽車的補貼政策。國家給予我省的定額補貼資金計畫,由省汽車更新領導小組掌握,省交通廳具體辦理。補貼的標準是:8噸以上(含8噸)重型貨車,每輛補貼3000元,8噸以下中輕型貨車,每輛補貼2300元;大、中、小客車、吉普車(不含小轎車),每輛補貼2000元。凡更新購買省內企業生產(包括中央在鄂企業,以下同)的汽車,按上述車種,計畫內的更新車輛除享受國家規定補貼外,由省分別補貼2000元、1700元、1000元。國家更新計畫外的,凡更新購買省內生產企業的汽車,亦按省的補貼標準補貼。
(二)省經貿委按照省汽車更新辦公室編制的年度計畫,安排汽車更新技改計畫,全省每年安排技改更新汽車不少於3000輛。資產來源:企業自籌不得少於30%,中央車船專項技改資金3000萬元,由省負責落實,其餘由有關銀行優先貸款解決。
(三)對購買更新汽車資金暫時確有困難的企業,銀行應落實貸款。企業貸款時,應向銀行辦理抵押、保證手續,並按規定期限償還。
(四)企業對貸款更新的汽車實行單獨核算,可以加速折舊,用折舊基金或新增利潤歸還購車貸款。
(五)從1996年起,省交通廳每年從全省公路客運附加費、貨運附加費的征費總額中分別拿出5%、15%,用於補貼更新購買省內生產的汽車。
(六)凡報廢更新購買省內生產的大中型貨車、輕型車、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的,免收社控調節基金。
(七)凡省內汽車生產企業生產的汽車,供省內汽車更新時,在契約價的基礎上再下調5%。汽車經銷單位要服務於汽車更新工作,在經銷中只收取服務費,其他費用一律免收。
四、加強汽車更新計畫、貸款和補貼資金的管理
(一)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更新計畫,省汽車更新辦公室會同省計畫、經貿、財政、交通、銀行等有關部門編制省年度汽車更新計畫,並分解下達到各地市及有關單位汽車更新辦公室。
(二)各地市及有關單位汽車更新辦公室要根據更新計畫,落實到汽車更新單位;凡國營、集體更新單位需要更新購買汽車的,由各地市及有關單位更新辦公室每半年匯總報省汽車更新辦公室;省汽車更新辦公室按要求通知供車廠家優先供車。
(三)省汽車更新辦公室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更新計畫會同省財政廳、交通廳下達全省補貼計畫。由省交通廳車輛購置附加費辦公室和省公路養路費征稽局負責辦理定額補貼專款手續。
(四)省汽車更新辦公室每年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集中辦理更新補貼、銀行貸款和技改計畫立項等銜接工作。省計委、經貿委、交通廳、物資廳、公安廳、財政廳及各相關銀行派員集中辦公。
(五)更新車輛的單位,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交通規費。對不按章繳納者,應予追繳;凡未交和拖欠交通規費者不予更新汽車資金補貼。
(六)凡國家規定的更新車補貼和省給予的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若有違反者,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七)省汽車更新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統一工作方案,簡化手續,相互配合,方便用戶,卓有成效地把全省汽車更新工作抓落實。
本通知從1996年4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武漢市的公路客運附加費、貨運附加費目前全部由該市安排使用,武漢市老舊汽車更新工作參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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