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做好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商務部關於做好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商務部關於做好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是一個國家檔案,商務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關於做好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 通知時間: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 發布單位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 
  • 發布時間:2004年1月20日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商委、內貿辦)、商務廳(局):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第307號令)規定,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企業實行資格認定製度。原國家經貿委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並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由原國家經貿委予以公布。據此,原國家經貿委於2002年3月12日發布《關於加強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國經貿廳資源[2002]40號),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在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工作,並將通過審核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名單報原國家經貿委備案。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29號)的規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的有關工作已劃轉商務部負責。
目前,全國絕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已基本完成報廢汽車回收資格認定的工作。其中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已全部完成。截止2003年4月底,原國家經貿委已公布356家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但是,迄今仍有個別省市尚未完成此項工作,為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和市場秩序的監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為進一步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的管理,維護報廢汽車回收市場及管理秩序,防止報廢汽車、拼裝汽車流向社會,請尚未完成此項工作的省市按照國務院第307號令,以及國經貿廳資源[2002]40號、國經貿廳資源[2001]535號、國經貿廳資源[2001]773號檔案的要求,抓緊做好和完成轄區內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報送我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備案,我部將據此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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