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新《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有關事宜的通知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財政部、商務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333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啟用新《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新《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有關事宜的通知
  • 發布時間: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 發布單位:商務部
  • 性質:通知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新《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有關事宜的通知
商辦建函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將於2009年8月10日正式運行啟用,該系統運行啟用後,各地應使用新的全國統一樣式、規格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此前印製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停止使用。
二、新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印製、發放和管理(樣式附後,各地須從商務部網站下載)。
三、為便於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套打,《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內容、尺寸、表格框線間距必須與本通知規定樣式一致,除註明監印單位外,各地不能自行更改,紙張規格應為適用於普通印表機的A4紙(80克)。
四、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抓緊完成《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印製和發放工作,確保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順利進行。
附屬檔案: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略)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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