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 目的: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 基本要求: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 程式要求:依照法定程式,及時、全面收集
基本要求,辦案程式要求,準確適用法律,其他事項,

基本要求

1.本意見所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對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3.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貫徹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4.對於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5.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等內容,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予以保密。
對外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資料,對性侵害的事實注意以適當的方式敘述。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辦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參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有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專門工作小組的,可以優先由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專門工作小組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民政、教育、婦聯、共青團等部門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繫和協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撫、疏導工作,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對其給予必要的幫助。
8.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指導和業務培訓。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增強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優先保護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機制,提高辦案能力和水平。

辦案程式要求

9.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下簡稱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及其他公民和單位,發現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10.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迅速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發現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報相關線索的,無論案件是否屬於本單位管轄,都應當及時採取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被害人、保護現場等緊急措施,必要時,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對被害人予以臨時安置、救助。
11.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據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12.公安機關偵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及時對性侵害犯罪現場進行勘查,對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提取體液、毛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內的殘留物等生物樣本,指紋、足跡、鞋印等痕跡,衣物、紐扣等物品;及時提取住宿登記表等書證,現場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及時收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
13.辦案人員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親屬、未成年證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調查取證的,應當避免駕駛警車、穿著制服或者採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響被害人名譽、隱私的方式。
14.詢問未成年被害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和律師應當堅持不傷害原則,選擇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讓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場所進行,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或者所在學校、居住地基層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等有關人員到場,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考慮其身心特點,採取和緩的方式進行。對與性侵害犯罪有關的事實應當進行全面詢問,以一次詢問為原則,儘可能避免反覆詢問。
1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1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礙案件辦理的情形外,應當將案件進展情況、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
17.人民法院確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參加法庭審理,陳述意見,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
18.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採取視頻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陳述、證言,播放視頻亦應採取保護措施。

準確適用法律

19.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20.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
21.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22.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後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實施猥褻,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3.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
24.介紹、幫助他人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的,以強姦罪、猥褻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25.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3)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
(7)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26.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構成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強迫幼女賣淫、引誘幼女賣淫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27.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其他事項

28.對於強姦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對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確定是否適用緩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委託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就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是否有重大不良影響進行調查。受委託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調查評估意見提交委託機關。
對於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國小校區、幼稚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准的除外。
29.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應當依法判處,在判處刑罰時,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對於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因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30.對於判決已生效的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護被害人隱私的前提下,可以在網際網路公布相關裁判文書,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1.對於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為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2.未成年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據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上述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3.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民政部門等有關單位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4.對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損害,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困難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會同有關部門,優先考慮予以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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