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引誘脅迫未成年人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在性方面造成對受害人的傷害的行為。此類性關係的活動包括:猥褻、亂倫、強暴、性交易、媒介賣淫等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 活動範圍:猥褻、亂倫、強暴等
  • 易發場所:公園假山,樹林深處、夾道小巷等
  • 主要形式:暴力型、脅迫型、社交型等
基本信息,罪項構成,主要形式,暴力型,脅迫型,社交型,誘惑型,滋擾型,易發場所,預防方法,保護措施,注意事項,法律保障,相關案例,

基本信息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引誘脅迫未成年人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在性方面造成對受害人的傷害的行為。此類性關係的活動包括:猥褻、亂倫、強暴、性交易、媒介賣淫等等。
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
在中國,對未成年人實施姦淫、猥褻,誘騙、組織、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雖然在整個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這些犯罪給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

罪項構成

性侵犯在刑法中有以下幾種:
1、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構成: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針對婦女(已滿14周歲)實施的、傷害婦女的羞恥性,違反正常性行為秩序的行為,既包括直接對婦女實施猥褻行為也包括強迫婦女自行實施或者強迫其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猥褻兒童是加重情節),最低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法定刑5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2、強姦罪,構成: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係。最低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國沒有對性騷擾立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性騷擾不構成犯罪,另外,中國現行刑法刪除了“流氓罪”這一罪名,取而代之的就是“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

主要形式

暴力型

暴力型性侵犯,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蠻的手段,如攜帶兇器威脅、劫持受害者,或以暴力威脅加之言語恐嚇,從而對女同學實施強姦、猥褻等。暴力型性侵犯的特點如下: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其一,手段殘暴—當性犯罪者進行性侵犯時,必然受到被害者的抵抗,所以很多性犯罪者往往要施行暴力且手段野蠻和兇殘,以此來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其二,行為無恥—為達到侵害受害者的目的,犯罪者往往會厚顏無恥地不擇手段,比野獸還瘋狂地任意摧殘凌辱受害者。
其三,群體性—犯罪分子常採用群體性糾纏方式對受害者進行性侵犯。這是因為,人多勢眾,容易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達到目的;還會使原來單個不敢作案的罪犯變的膽大妄為,這種形式危害極大。
其四,容易誘發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時又常會誘發其他犯罪,如財色兼收、殺人滅口、爭風吃醋、聚眾鬥毆等性事件。

脅迫型

脅迫型性侵犯,是指利用自己的權勢、地位、職務之便,對有求於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誘或威脅,從而強迫受害人與其發生非暴力型的性行為。其特點如下:
其一,利用職務之便或乘人之危而迫使受害人就範。
其二,設定圈套,引誘受害人上鉤。
其三,利用過錯或隱私要挾受害人。

社交型

社交型性侵犯,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裡發生的性侵犯,與受害人約會的大多是熟人、同學、同鄉、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犯又被稱“熟人強姦”、“交性強姦”、“沉默強姦”、“酒後強姦”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傷害以後,往往出於各種考慮而不敢加以揭發。

誘惑型

誘惑性侵犯,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樂、貪圖錢財的心理、誘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犯。

滋擾型

滋擾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機會有意識地接觸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軀體和大腿等處,在公共汽車,商店等公共場所有意識地擠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變態式性滋擾;三是向女生尋釁滋事,無理糾纏,用污言穢語進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舉動對女生進行調戲,侮辱,甚至可能發展成為集體輪姦。

易發場所

夏天在是女同胞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季節。夏天天氣炎熱,女生夜生活時間延長,外出機會增多。夏季校園內綠樹成蔭,罪犯作案後容易藏身或逃脫。同時,由於夏季氣溫比較高,女生衣著單薄,裸露部分較多,因而對異性的刺激增多。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夜晚,是受害者容易遭到性侵害的時間。這是因為,夜間光線暗,`犯罪分子作案時不容易被發現。所以,在夜間女同胞應儘量減少外出。
公共場所和僻靜場所,是女同胞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地方。這是因為公共場所如教室、禮堂、舞池、溜冰場、游泳池、車站、碼頭、影院、宿舍,實驗室等場所人多擁擠時,不法分子乘機襲擊女生;僻靜之處如公園假山,樹林深處、夾道小巷,樓頂曬台、沒有路燈的街道樓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築物內,下班後的電梯內。

預防方法

提高辨別
築起思想防線,提高識別能力。特別應當消除貪小便宜的心理---對一般異性的饋贈和要求應婉言拒絕,以免因小失大。謹慎待人處事---對於不相識的異性,不要隨便說出自己的真實情況,對自己特別熱情的異性,不管是否相識都要倍加注意。一旦發現某異性對自己不懷好意,甚至動手或有越軌行為,一定要嚴厲拒絕、大膽反抗,並及時想學校有關領導和保衛部門報告,以便及時加以制止。
行為端正,態度明朗
如果自己行為端正,壞人便無機可乘。如果自己態度明朗,對方則會打消念頭,不再有任何企圖。若自己態度曖昧,模稜兩可,對方就會增加幻想、繼續糾纏,在拒絕對方的要求時,要講明道理,耐心說服,一般不宜嘲笑挖苦。中止戀愛關係後,若對方仍然是同學、同事、不能結怨成仇人,在節制不必要往來的同時仍可保持一般正常往來關係。參加社交活動與男性單獨交往時,要理智地有節制地把握好自己,尤其應注意不能過量飲酒。
依法維權
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對於那些失去理智、糾纏不清的無賴或違發犯罪分子,女大學生千萬不要懼怕他們的要挾和訛詐,也不要怕他們打擊報復。要大膽揭發其陰謀或罪行,及時向領導和老師報告,學會依靠組織和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千萬注意不能“私了”,“私了”的結果常會使犯罪分子得寸進尺,沒完沒了。
提高自身防範
學點防身術,提高自我防範的有效性。一般女性的體力均弱於男性,防身時要把握時機,出奇制勝,狠準快地出擊其要害部位,即使不能制服對方,也可製造逃離險境的機會。人的身體各部位都可以用來進行自衛反擊,頭的前部和後部可用來頂撞,拳頭、手指可進行攻擊,肘朝背部猛擊是最強有力的反抗,用膝蓋對臉和腹股溝猛擊相當有效果,用腳前掌飛快對方脛骨、膝蓋和陰部非常有效…同時,要注意設法在案犯身上留下印記或痕跡,以備追查、辨認案犯時做證據。

保護措施

1、告訴孩子身體各部位的正式名稱是什麼。使用模糊或不規範的語言稱呼性 器官,會讓人覺得這些部位是“不對”的。在解釋性侵犯時,告訴孩子這包括被強迫或誘騙去觸摸別人的或自己的生殖器官,同時包括看圖片、拍照或是脫衣服,也可能是用孩子的性 器官觸碰侵犯者的性 器官。解釋清楚性侵犯在穿衣服情況下或不穿衣服的情況下都可能會發生。告訴孩子什麼是秘密觸摸。秘密觸摸就是年長的孩子或是成年人想要碰觸孩子,或讓孩子碰觸他/她,並讓孩子保守秘密
2、告訴孩子,每個人的身體是屬於自己的,面對不想要的身體碰觸,有權利說“不”來拒絕。
3、告訴孩子在保護自己的時候可以表現得粗魯。他/她有權利逃跑、尖叫或大吵大鬧,只要是為了逃離受到的威脅。
4、教導孩子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接受別人的擁抱、讚賞或是糖果。告訴他/她要拒絕任何要“保密”的身體接觸或禮物。

注意事項

· 保持冷靜——不要表現出恐慌或歇斯底里。
· 找一個安靜且私密的地方,讓你與孩子坦誠交談。
· 反覆肯定孩子,把事情說出來是正確的。
· 讓孩子確信你無條件相信他/她說的任何事。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 使用孩子敘述中提到的詞語,表示你的理解,讓孩子感覺更舒服。
· 再三向孩子強調這不是他/她的錯,他/她不是壞孩子。即使孩子的確有做錯事,例如儘管你事先曾多次告誡,他/她卻忘記禁令,自己一個人進了別人的家門。儘管這樣,還是要讓孩子明白,受到性侵犯不是他/她的錯,也不是因為他/她進了別人家,而完全是侵犯者的錯。
· 觀察和估計孩子對於安全感的需要有多迫切。
· 告訴孩子你將會採取哪些保護措施支持和保護他/她,但不要衝動承諾這種事不會再次發生。
· 將該侵犯事件報告給當地的兒童保護組織或警察局。
· 如果懷疑孩子可能受了傷,帶他/她到急診室或聯絡醫生。
性侵犯對孩子造成的影響取決於他/她的年齡和個性、與侵犯者之間的關係、具體事件經過、是否多次侵犯以及當孩子告訴別人時,聽者的反應。我們必須認識和讚賞孩子開口說出來所需要的勇氣,因為混亂、內疚、羞愧和屈辱會讓他們很難啟齒。

法律保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2)性騷擾是性歧視的一種形式,通過性行為濫用權力,在工作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欺凌、威脅、恐嚇、控制、壓抑或腐蝕其他人。目前,性騷擾表現形式尚無統一界定,一般認為有口頭、行動、人為設立環境3種方式。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異性,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或色情文藝內容;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異性身體敏感部位;設定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3)高考體檢時,一般說來,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醫生進行的。如果出現故意觸摸碰撞異性身體敏感部位的行為則可以算得上性騷擾。
(4)加強性教育的科學性、及時性,從小開始正確的親職教育。
2013年10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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