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強姦幼女案

官員強姦幼女案

雲南大關官員強姦幼女案再審宣判後,《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雲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長曾粵興教授。曾粵興認為,此案再審改判是正確的,量刑是適當的。曾粵興說,此案原審定罪準確,但量刑的確有問題。其問題在於審案法官過於機械性地理解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量刑指導意見,即構成強姦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姦婦女、姦淫幼女1人1次,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為3年至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官員強姦幼女案
  • 報社刊登:法制日報
  • 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五年
  • 再審判決:被判八年
  • 簡介:一起官員強姦幼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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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一起官員強姦幼女案,一審僅判決被告有期徒刑五年,縣級檢察院卻“不予抗訴”,引發網民質疑。上級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終被指令再審,官員再審被判八年。雲南大關縣官員強姦4歲幼女案“過山車”式進展,引發網路持續關注同時,也帶來輿論如何監督司法公正的熱議。

一審判決

官員強姦幼女獲刑引發“重罪輕判”質疑
2013年9月底,一條“一個被強姦的4歲小女孩一封公開信”網帖,描述雲南省昭通市大關縣一4歲女孩,被時任大關縣編辦主任郭某某強姦後,官員只被法院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隨即引發網民關注。
記者追蹤調查了解到,在此案一審過程中,大關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8月24日晚見到一名幼女在路邊玩耍,便將其抱至家中臥室實施姦淫。按照有關法律,應當以強姦罪追究郭某某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3至5年。
大關縣法院9月24日審理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且姦淫幼女應從重處罰。但被告人郭某某歸案後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應綜合全案情節予以處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介紹,按照刑法規定,犯強姦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法定特別情節的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受害人代理律師陳維鏢表示,根據最高法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羅列的須依法從嚴懲處的情形,其中包括實施者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強姦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
對此審理結果,不少網民表示法院判處量刑明顯過輕,明顯屬於“重罪輕判”。網民深海藍說,被告身為國家幹部,且是強姦幼女,只被判5年量刑太輕了,存在當地法院審理過程中受地方勢力或其他因素干擾造成輕判的可能。

二審判決

受害人監護人認為法院一審判決量刑太輕,表示不服,並向大關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2013年10月8日,大關縣檢察院經審查後答覆,“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
大關縣檢察院“不予抗訴”的答覆,在網路上再度引發質疑。不少網友認為,此案明顯有對問題官員“從輕發落”之嫌,輕判郭某某背後是否有權力干涉的徇私枉法?檢察院不予抗訴是否存在官官相護的利益保護傘?
再審判刑“升級”八年
在輿論質疑聲中,受害人家長向昭通市檢察院申請對一審判決進行抗訴。2013年10月14日,昭通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未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作案動機卑劣,犯罪行為影響惡劣”三條理由進行抗訴。
2013年10月17日,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大關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郭某某強姦幼女案。12月3日,大關縣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量刑尺度成為判決焦點。
2013年12月6日,大關縣法院就此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再審認為,原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量刑不當。綜合考慮原審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以及其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的情況,將原審被告人郭某某犯強姦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後被告人未當庭表示抗訴。
受害人母親表示,再審判決比期待中的刑期偏輕,受害人代理律師陳維鏢介紹,將根據家屬意見考慮是否再向大關縣檢察院申請抗訴。
再審判決公布後,很多網民表示,再審判決體現了對強姦幼女官員從嚴從重懲處的司法準則,但“五年”改到“八年”,仍有量刑偏輕之嫌。
有評論認為,雲南大關官員強姦幼女案背後,不僅是一次量刑的“不恰當”,更是懲罰態度的“不妥當”。“魔爪”之所以敢頻頻伸向幼兒,“違法成本”過低便是癥結所在,並未對那些心存邪念的人形成應有的震懾作用。
透過“網眼”:輿論如何監督司法公正?

網友評論

從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五年引發網民關注,大關縣檢察院“不予抗訴”帶來各方質疑,再到上級檢察機關抗訴,大關法院再審判決,此案“過山車”式發展,令眾多網民和專家在關注和討論案件進展時,也在重新審視網路輿論與司法公正之間的關係。
有網民表示,倘若沒有網路關注與媒體報導,此次雲南官員強姦幼女案可能最終以“官員輕判”了事。此案再審改判,雖並未達到預期結果,但也敲響了那些企圖靠地方勢力和利益關係逃脫、減輕司法懲處的不法分子的警鐘,“這應該是網民關注監督和司法自我糾正之間良性互動的典型案例。”
河海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文認為,在的司法環境下,部分地方司法執法過程中,可能存在“官官相護”現象,網民關注和輿論監督在推動案件疑點信息公開,突破地方權力阻撓等方面具有優勢。輿論監督在推動司法進程、實現社會正義方面,總體而言是利大於弊。
然而,屢屢出現的網民意見過度干預司法程式,形成“輿論審判”現象,也引發公眾思考。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邵曙范認為,從司法公開角度來看,網民可以提出問題,但應避免輕易下結論。
邵曙范說,輿論監督應該堅持媒體從業規範,保持客觀中立,避免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造成傷害,“如何把握好輿論對司法的影響,使其產生正面的影響而不是負面的,這考驗司法從業者的能力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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