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05月28日發布,自2015年05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5年05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5月2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案例1
李吉順強姦、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順在甘肅省武山縣某村國小任教期間,利用在校學生年幼無知、膽小害羞的弱點,先後將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楊甲、楊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劉某甲、楊丙、康某戊、楊丁、李某甲、康某己、劉某乙、楊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騙至宿舍、教室、村外樹林等處姦淫、猥褻,將被害人楊己、潘某乙、楊庚、楊某辛、楊某壬騙至宿舍、教室等處猥褻。李吉順還多次對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時對多名被害人實施了姦淫、猥褻。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歲的幼女。
(二)裁判結果
甘肅省天水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順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吉順利用教師身份,在教室及其宿舍等處長期對20餘名未滿14周歲的幼女多次實施姦淫、猥褻,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應依法予以並罰。李吉順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大,應予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李吉順以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被告人李吉順提出抗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李吉順利用教師特殊身份,對20餘名不滿12周歲的幼女多次實施姦淫、猥褻,犯罪性質和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核准李吉順死刑。罪犯李吉順已被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李吉順作為人民教師,對案件中的被害人負有教育、保護的特殊職責,但其卻利用教師身份,多次強姦、猥褻多名幼女,其犯罪行為更為隱蔽,致使被害人更加難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齡介於4至11周歲之間,均為就讀於國小或學前班的學生,李吉順利用被害人年幼、無知、膽小的弱點,採取哄騙的手段在校園內外實施犯罪,嚴重摧殘幼女的身心健康,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農村留守兒童,作為弱勢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吉順針對她們實施犯罪,後果更加嚴重;李吉順在一年多時間內,多次強姦、猥褻幼女,人數多達26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李吉順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針對多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符合《性侵意見》第25條中第(1)、(4)、(5)項的情形,應依法從重處罰。人民法院對李吉順依法判處死刑,是適當的。
案例2
董琦強姦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零時許,被告人董琦與郭某某(另案處理)翻牆進入河北省泊頭市某中學西校區,跳窗進入女生宿舍。董琦採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語威脅等暴力、脅迫手段,先後脫去被害人張某某、趙某某、田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等六名女生的衣服,強行實施姦淫,其中,除對王某甲強姦未遂外,對其他五名被害人強姦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剛滿14周歲,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滿14周歲。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強姦罪提起公訴。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董琦姦淫多名幼女,以及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姦淫被害人王某甲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張某某、趙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均不滿14周歲,董琦連續對上述五名幼女實施姦淫,應從重處罰。但董琦對被害人王某甲強姦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被告人董琦以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被告人董琦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覆核,同意核准原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針對在校女生實施的強姦犯罪,案發地點特殊,發生在學校女生宿舍內。被告人董琦採取翻牆、爬窗等手段進入女生宿舍後,連續作案,對六名未成年少女實施姦淫,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十分嚴重,嚴重影響學生人身安全。依照刑法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綜合考慮本案犯罪性質、情節及後果,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董琦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值得注意的是,案發當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幾名女生,沒有一人在犯罪過程中進行呼救或反抗。其間,值班老師查房時,也沒有學生向老師呼救,導致未能及時發現、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究其原因,與被害人均尚年幼、自我保護意識十分薄弱有一定關係。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長和學校應該加大對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力度,加強學校安全設施、安全監管措施建設,避免類似悲劇發生。
案例3
魏連志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連志在北京市豐臺區某公園的小樹林、暫住處等地,多次以給付零用錢等手段,採取撫摸、讓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對王某某(男,13歲)進行猥褻。至2013年12月,魏連志在其暫住處、豐臺區某小池塘旁邊等地,採取上述方式對被害人張某(男,11歲)、謝某某(男,12歲)、尹某某(男,11歲)、何某(男,11歲)、鄒某(男,13歲)、袁某某(男,12歲)等另外6名男童多次進行猥褻。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魏連志犯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魏連志多次猥褻多名兒童,侵犯了兒童的身心健康,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雖然魏連志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其長時間多次猥褻多名兒童,其中多人不滿12周歲,嚴重損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依法應從嚴懲處,鑒於其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後果,對其不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魏連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後,被告人魏連志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社區的猥褻男童的典型案件。對於猥褻兒童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一般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為細化從重從嚴處罰的情形,體現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刑事政策,《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針對不滿12周歲兒童實施猥褻的,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猥褻犯罪的,應當在從重處罰的基礎上更加體現從嚴。本案中,被告人魏連志在長達5年的時間裡,採取用小恩小惠進行引誘、哄騙等手段,對7名男童多次實施猥褻,其中3名被害人不滿12周歲,嚴重侵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從嚴懲處,在法定刑幅度內對其頂格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魏連志及其辯護人提出,魏連志因個人特殊的生活經歷,對成人有戒備心理,繫戀童癖患者,其因心理疾病才實施猥褻。法院考慮到魏連志在犯罪後確有認罪、悔罪表現,為了幫助其打開心結,避免更多的兒童受到傷害,在庭審後專門邀請心理專家對其進行了心理疏導。在心理專家的耐心幫助下,魏連志開始正視自身的問題,表示服刑期間將按照心理專家教授的方法,進行心理矯治調適。
本案的發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屬於未成年人,防範意識差,家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嚴重缺乏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為了提醒廣大家長做好孩子的安全保護教育,預防和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本案承辦法官向廣大家長傳送了《致家長的一封信》,結合猥褻兒童案件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向家長提出了建議,並且由多家媒體對本案及由此展開的一系列延伸活動進行了報導,取得了較好的普法宣傳效果。
案例4
李沛新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1年8月起,被告人李沛新乘其妻張某某外出之機,多次在其位於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的住宅中,使用威脅、誘騙等手段,採取手摸乳房、陰部等方式,對繼女何某某(被害人,時年10歲)進行猥褻。2013年5月17日,公安人員在李沛新家中將其抓獲。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檢察院以猥褻兒童罪對被告人李沛新提起公訴。花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沛新採取威脅、誘騙手段,多次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對其適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結合李沛新犯罪的具體情節、危害後果以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對李沛新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被告人李沛新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繼父猥褻未成年繼女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處於生理髮育和心理發展的特殊時期,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時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為性侵害的對象。特別是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因具有接觸未成年人的便利條件,且在物質、生活條件等方面相對未成年人處於優勢地位甚至支配關係,實施性侵害犯罪更為隱蔽,持續時間通常更長,未成年被害人更難以抗拒和向有關部門揭露,社會危害更大。因此,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定,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要依法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告人李沛新與何某某的母親張某某登記結婚,與何某某形成共同家庭生活關係,其不僅不履行應盡的保護職責,還對年僅10歲的繼女實施猥褻,為法律所不容,亦嚴重違背人倫道德。鑒於李沛新歸案後能主動認罪、悔罪,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5
劉箴芳等介紹賣淫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暑假期間至2013年4月底,被告人劉箴芳、杜義權、葉某、徐某某、劉某、秦某某、王某、陸某等八人,單獨或交叉結夥,通過電話與嫖娼人約定之後,先後多次將周某、朱某、徐某、王某甲、沈某、陳某、陸某乙、黃某、莊某、李某、盧某等十一人(除盧某外,其他被介紹人均未成年,周某、朱某未滿14周歲)帶至浙江省安吉縣遞鋪鎮、梅溪鎮的多家酒店、賓館或嫖娼人的住處等場所,介紹賣淫,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劉箴芳介紹賣淫8次,葉某介紹賣淫10次,徐某某介紹賣淫8次,劉某介紹賣淫8次,杜義權介紹賣淫4次,秦某某介紹賣淫2次,陸某介紹賣淫1次,王某介紹賣淫1次。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箴芳、杜義權、葉某、徐某某、劉某、秦某某、王某、陸某犯介紹賣淫罪提起公訴。安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八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介紹賣淫罪,其中劉箴芳、杜義權、葉某、徐某某、劉某多次介紹他人賣淫,且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情節嚴重。鑒於杜義權有介紹賣淫的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葉某、徐某某、劉某、秦某某、王某、陸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劉箴芳、杜義權、葉某、徐某某、劉某、秦某某、王某、陸某均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以介紹賣淫罪對劉箴芳、杜義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葉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對徐某某、劉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對秦某某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王某、陸某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宣判後,被告人杜義權提出抗訴。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介紹在校學生賣淫的典型案件,在當地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八名被告人中,除劉箴芳、杜義權已成年外,其他六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所介紹的十一名賣淫者多為未成年在校女生,部分被介紹賣淫者屬於未滿14周歲的幼女。對於被介紹賣淫者的年齡,各被告人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依照刑法規定,介紹賣淫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更易腐蝕其心靈,損害其身心發育,社會危害相對更大,構成犯罪的,因此,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6條規定應當從重處罰。安吉縣人民法院對劉箴芳、杜義權、葉某、徐某某、劉某五名具有多次介紹他人賣淫、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等犯罪情節的被告人,認定為“介紹賣淫情節嚴重”,並對其中兩名已經成年且犯罪情節最為嚴重的劉箴芳、杜義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較好地體現了從嚴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因本案涉及六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在審理過程中,安吉縣人民法院充分考慮了以下方面:一是依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人,並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聽取意見,開庭時不公開審理,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量刑時,注意貫徹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六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並在宣判的同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依法告知緩刑考驗期內應遵守的規定,以利於被告人改過自新。
近年來,類似本案介紹在校學生賣淫的案件在多地均有發生。對於這類案件,除了強調司法機關依法懲處介紹賣淫者外,廣大家長和學校也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和金錢觀,自覺抵制享樂思想的侵蝕,自尊自愛,謹慎交友,切勿為了追求奢靡生活而放縱自己,甚至不惜違法犯罪。只有把教育和預防工作做在前面,才能真正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