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糾紛

金融糾紛是指金融機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金融機構之間所發生的因貨幣融通而引起的糾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糾紛
  • 外文名:Financial disputes
特徵,原因,解決對策,

特徵

金融全球化、自由化日益擴張的今天,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交易的各種衍生品花樣繁多,交易數量呈現出爆炸式增長,各金融主體之間的關係越來越緊密,金融交易手段和清算手段信息化、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大大加快了金融交易的節奏,降低了交易的可控性,增加了交易的風險性,導致金融糾紛數量激增。伴隨著金融業的飛速發展,金融糾紛也呈現出一些新特徵:
一是金融糾紛的範圍非常廣泛,涉及到信貸市場資金市場證券市場貴金屬市場和衍生工具市場等;
二是金融糾紛中簡單糾紛與複雜糾紛並存。例如,傳統的銀行借貸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具有案情簡單、事實清晰的特點;而在金融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糾紛中,涉及到的技術、事實和法律問題非常複雜;
三是金融糾紛中涉及到越來越多的商業秘密,有許多金融糾紛不便於公開化,金融機構的經營方法、成本利潤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更不能輕易暴露,否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四是現代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套用使得金融出現了虛擬性、全球性特徵,這給金融帶來繁榮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風險,金融糾紛不斷產生,而且糾紛的證據收集與確認、侵權行為認定、賠償額度等都面臨新問題。

原因

第一,金融體制不合理,是金融糾紛大量發生的深層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健全和完善,但金融領域仍處在傳統體制之下,弊端很多:一是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缺乏足夠的權威性,且集貨幣穩定和商業服務於一體,所承擔的責任太多。二是國有商業銀行集政策性和商業性業務於一身,不承擔信貸風險,既難保巨觀調控任務的完成,又降低了商業性經營的收益水平。三是巨觀調控機制不靈,表現為一控就死、一放就亂、亂了又控。四是中國人民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行政區劃設定,極易使銀行受制於地方政府,其弊端在實踐中表現得非常明顯:其一,使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成為地方政府的職能部門,不利於發揮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作用;其二,為地方政府干預銀行業務提供了方便,使一部分資金流到了產品無銷路、經營效益差、資信程度低的企業,人為地增加了銀行的壞賬呆賬、懸賬率。
第二,企業效益滑坡、信用降低,是金融糾紛大規模爆發的經濟根源。
首先,這是前幾年經濟過熱的必然反映。1993年在全國掀起的房地產熱、開發區熱、引進外資熱、股票期貨熱,導致投資規模盲目擴大。1995年下半年巨觀調控力度加大後,銀根緊縮企業產品積壓,經營滑坡,效益下降,市場蕭條社會資金大量沉澱,銀行不良貸款比例達到歷史最高點,收貸難的問題日益突出。其次,日益嚴重的企業信用危機,也是導致許多企業信用貸款難以歸還的重要原因。從客觀上看,不少長期在計畫經濟體制下運行的企業,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生產經營狀況不好、經濟效益差的問題越來越嚴重。這些企業產權不明,政企不分,只求產值不求效益,重生產輕市場開發,且本身又受負債率高、富餘人員多、設備陳舊、社會負擔重的影響,償債能力逐漸喪失,許多己處於關、停、並、轉等不正常運行狀態,根本無力還貸。從主觀上看,借貸者信用觀念淡薄,重貸輕還,甚至只貸不還,千方百計逃避銀行債務。目前,一些企業利用改制之機,實行母體裂變、金蟬脫殼、懸空銀行債務,便是其突出表現。
第三,金融機構有章不循、違規經營,是金融糾紛不斷發生的直接原因。
近年來,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有些金融掃L構缺乏市場風險意識,經營手段嚴重背離價值規律,片面強調開拓業務,自目追求規模擴張,較少考慮資產同報率、存款成本率資本利潤率等市場經濟指標,導致大規模資金低效配置。表現在:1.不嚴格按照《貸款通則》等規定發放貸款。貸款時對借款人信用等級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不作審查就草率放貸;對擔保人的資格、履行能力保證抵押質押擔保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及可行性審查不嚴,甚至未經核保就輕易放貸,使貸款擔保制度流於形式,失去實際意義;貸款後對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不聞不問,對貸款的實際用途檢查監督不力,發現貸款有流失可能時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放任損失擴大;對經營虧損、資不抵債企業仍抱有幻想,一次又一次地違規以貸還貸。2.非法經營。一些銀行為追求市場份額,不切實際地硬性下達存款指標,少數基層銀行在上級銀行的壓力和利益驅動下,置國家法規、政策於不顧,嚴重違規經營:有的以公開提高利率或支付貼水利差或空賣國債等手段高息攬存;有的搞“飛過海”,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的資金不進銀行的賬,以逃避信貸規模控制;有的採用以存定貸、引資放貸方式,把委託貸款甚至企業拆借搞成一般貸款,增加了銀行的風險責任;有的銀行信用卡部直接對外發放貸款或與客戶簽訂協定允許巨額透支,變相借款,以獲取高息;有的保險公司直接對外貸款;還有一些金融機構在沒有足額實物券的情況下,大肆進行證券同購交易,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為名行非法拆借之實。3.證券、期貨公司違規操作,屢禁不止。有些證券公司為了多收手續費,鼓勵或默許股民大量透支,增加了交易風險;期貨經紀公司過分追求成交額,不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甚至私下對沖、對賭、吃點、強制平倉金融機構的違規經營、無序競爭,不但加大了銀行風險,引起金融秩序混亂,也給金融欺詐和金融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第四,金融法制不健全,執法不嚴,監管不力,是金融糾紛大量發生的重要原因。
1995年以前,我國缺乏基本的金融法律,眾多金融法規和管理辦法是由中央銀行會同有關部委或地方立法機關分別制定的,靈亂繁雜且多有矛盾和衝突。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法規的執行機關,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金融機構制裁不力,處罰不嚴,特別是對設立非銀行金融機構審批把關不嚴,導致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過多過濫,是金融秩序混亂的重要因素。此外,法院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過程中,對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極少採取制裁措施,客觀上縱容了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

解決對策

1.加強和完善金融立法,引導和規範金融活動
金融法律、法規是實施金融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據,也是金融監管規範化、法治化的根本保證。金融市場作為經濟運行體系的核心部分,涉及面廣,應是法律、法規較為健全的有序市場。只有有了健全而堅實並得到有效實施的社會主義金融法律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金融體制、機制、制度方面的問題,從而為金融業的良性循環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隨著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一批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實施,應該說,在我國已初步建立了金融法律體系的框架,但在某些重要領域還存在立法空白,金融市場重要法律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動無法可依的現象依然存在。現有金融法律、法規、規章之間相互銜接、協調不夠,更缺乏完善的體系。因此,金融法治化的首要任務是加快、加強金融立法,健全、完善金融法律體系。一是應加緊制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律的實施細則,儘快出台證券法信託法、期貨交易法、融資租賃法,並針對金融體制改革中的新問題,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金融監管重要規章,使金融活動有法可依。二是在完善立法過程中,要充分重視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注意行政規章、地方法規與金融法律、法規的一致和銜接。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對金融糾紛案件審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作出司法解釋,指導和規範各級法院的審判活動,彌補金融立法滯後之不足。
2.嚴格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強化金融監管,杜絕各種糾紛和風險隱患。
穩定金融秩序和避免金融風險的關鍵在於金融系統本身。金融機構要樹立金融法治意識,將依法經營放在第一位,把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等金融法律、法規作為經營金融業務必須遵循的準則,健全金融機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杜絕違法經營,實行有序競爭,消除金融糾紛和風險隱患。關鍵要抓兩點:其一,商業銀行要不斷完善統一法人制度,在鼓勵各分支機構發揮創造性和能動性的同時,一定要把其業務納入總行的有效控制之下。合理確定分支機構的貸款和授信額度、審批許可權,並嚴格按授權、授信管理,對一些長期虧損、扭虧無望、經營管理混亂的網點堅決實行關停並轉;堅決糾正自目設機構、建網點,多級法人、分散經營等嚴重擾亂銀行內部經營秩序、損害銀行信譽的“反法人”行為;建立垂直領導和相對獨立的內部稽核監察體制,對分支機構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從事後查處違規行為為主轉向事前防範為主。其二,金融機構要嚴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去審查貸款項目,監督貸款使用,減少貸款風險。加強對職工的風險意識教育,堅持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複查制度,進一步規範借款契約保證契約抵押契約的文本,特別是要注意完善貸款擔保制度,簽約前要嚴格審查抵押財產價值產權、實效以及擔保企業的實際擔保能力,並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完善貸款審批程式,實行信貸管理與信貸經營相分離、調查與審查相分離、審查與審批相分離,改變信貸人員權力過大缺乏有效監督的狀況,杜絕人情貸款、關係貸款,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貸款風險制約機制。
剎住違規經營,是維護金融秩序、加快金融改革的重要保證。人民銀行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建立健全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責任制和工作規程,明確金融監管的工作程式、崗位職責和分工協作要求,樹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權威地位,強化人民銀行的檢查權、管理權和處罰權,確保金融監管依法、合理、適度、高效地運作。第一,要嚴把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關,堅決執行從業資格和分業經營制度。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制n非法集資和擅自開辦金融業務,清理和限制不規範的金融機構,引導和規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整頓和規範保險市場,加強對高風險的城鄉信用社的監控監測,切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和資金運行安全。第二,要加大對違法、違規經營的查處和懲治力度。對金融機構公開和變相提高利率、搞賬外經營、亂用會計科目、造假賬表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進行制裁,不姑息養奸,對明知故犯、問題嚴重的金融機構絕不手軟,要依法採取整頓、停業直至關閉措施,並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遏制大要案上升的勢頭。第三,要重視對證券、期貨市場過度投機的遏制。
3.加大打擊、制裁力度,嚴懲金融犯罪,制裁違法、違規經營活動。
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務部門的保駕護航。司法機關特別是人民法院要樹立全局觀念,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與有關部門緊密配合,共同擔負起維護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責任。(1)嚴厲打擊金融領域內的犯罪活動。針對金融犯罪日益增多的形勢,修訂後的刑法設專節對各種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和金融詐欺犯罪予以規定,加大了對金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要充分運用刑法打擊金融領域內的犯罪活動,特別是對於發生在金融領域內的詐欺、搶劫、盜竊、貪污、受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等各種犯罪活動要依法從嚴懲處。(2)公正、合法、及時地審理金融領域中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提高對金融糾紛案件的重視程度,把金融糾紛案件的審理作為當前經濟審判工作的重點,注意審理好因非金融機構和非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因非法集資活動、因清理農村合作基金會而發生的糾紛案件,配合有關部門加強金融監管;審理好金融債權債務糾紛案件,特別是在國有中小型企業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發生的金融債權債務糾紛案件,支持金融機構做好金融債權管理工作,防比國有資產流失,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審理好借貸存單、證券同購糾紛等案件,依法制裁各種違法存貸、違單拆借、違規擔保行為,規範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資本市場的穩步發展,增強金融市場抗風險能力。人民法院審理金融糾紛案件,在保護銀行信貸資產不流失的同時,應按照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要求,對非法金融活動和金融、證券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必要的制裁,運用司法手段參與金融秩序的整頓。如對於法律雖無禁止性規定但嚴重違反行政規章的金融行為,不能以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為由,簡單地按當事人的約定認定行為的效力和雙方的責任;處理證券、期貨糾紛,要堅決抑制市場投機過度、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不讓違法違規者、投機經營者在經濟上占便宜;對於當事人的嚴重違法行為,如企業有償集資活動、非法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應當堅決予以民事制裁;對於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嚴重違規行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建議人民銀行予以行政制裁。發現金融犯罪的,要依法及時移送偵查機關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決不能作為一般的經濟糾紛處理了事。
4.切實提高金融糾紛案件的審判水平。
金融犯罪案件和金融糾紛案件,往往案情複雜,政策性和專業性較強,司法機關要重視普及金融知識,對審判人員進行金融形勢和金融風險教育,加強金融業務知識和金融法律、法規的培訓,並結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通知》精神,重點學習票據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律和刑法、公司法、擔保法、會計法的相關內容,密切與金融部門的聯繫,隨時注意國家金融政策的變化,掌握金融案件的基本處理方法,保證國家金融法律和政策的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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