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的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交易手續費的中介組織。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期貨經紀公司至少應該成為一家期貨交易所的會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期貨經紀公司不能從事自營業務,只能為客戶進行代理買賣期貨契約、辦理結算和交割手續;對客戶帳戶進行管理,控制客戶交易風險;為客戶提供期貨市場信息,進行期貨交易諮詢,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經紀公司
  • 類別:中介組織
  • 批准:中國證監會
  • 資格條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通訊設施
介紹,資格條件,職能,風險防範,主要風險源,內部風險監控機制,契約書,

介紹

期貨經紀公司

資格條件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我國對期貨經紀公司實行許可證制度,凡從事期貨代理的機構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嚴格審核並領取《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目前,獲得期貨代理業務資格的期貨經紀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規範的公司章程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通訊設施。
3、註冊資本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
4、有一定數量且具備資格的專業和管理人員。
5、有完善的業務制度和財務制度

職能

作為交易者與期貨交易所之間的橋樑,期貨經紀公司具有如下職能:
1、根據客戶指令代理買賣期貨契約、辦理結算和交割手續。
2、對客戶賬戶進行管理,控制客戶交易風險
3、為客戶提供期貨市場信息,進行期貨交易諮詢,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

風險防範

期貨經紀公司作為期貨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和交易的中介者,對期貨交易風險的影響處於核心地位。交易所(結算所)的風險是當期貨經紀公司嚴重虧損、無法代替客戶履約後出現的風險,客戶爆倉既是客戶的風險,也是期貨經紀公司的風險。

主要風險源

1、管理風險。主要指期貨經紀公司管理不當可能造成的損失。比如,期貨經紀公司在客戶未辦理委託的情況下,就為客戶交易或在客戶開戶資金未到位便開始做交易等,均會造成風險,引起虧損。
2、預測風險。期貨經紀公司人員在進行預測時,由於價格變化複雜,往往出現偏差,給客戶造成損失,將會失去客戶信任,使期貨經紀公司交易萎縮。
3、業務操作風險。期貨經紀公司業務操作熟練程度直接影響公司業績。重要的業務操作手段包括如何建議客戶進行合理的風險分散化投資,如何準確迅速地協助客戶下單,如何制定有效的交易計畫等,對經紀人來說,業務操作風險時時存在。
4、客戶信用風險。期貨經紀公司在代理客戶進行交易時,如遇到客戶無法或不履約,將由期貨經紀公司代為履約,客戶的任何信用危機都將影響期貨經紀公司的業績,因此對客戶資金的信用狀況了解便至關重要了。客戶信用風險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客戶因法人代表更迭,所有權變動等重大事件,經營狀況的惡化及不可抗力的發生而不能履約;二是期貨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價格急劇變動,使客戶無力承受,無法履約。
5、經濟行業惡性競爭風險。期貨經紀公司經營風險很大,為了爭取更多客戶,期貨經紀公司往往競相壓低佣金率、降低手續費,提高服務質量等,期貨經紀公司之間的競爭往往使本行業平均利潤率下降,也使經營不當的期貨經紀公司大量破產。

內部風險監控機制

1、控制客戶信用風險
(1)對客戶資金來源情況進行詳細調查,保證客戶有足夠的資金從事交易,對那些資信差、不符合投資要求的客戶則拒之門外。期貨公司要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培訓,加強其風險意識,提高客戶的交易技能,減少大幅度虧損的可能性。
(2)根據客戶資信情況核定持倉限額。為控制交易風險,期貨經紀公司一般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率的基礎上再加上一定的比例向客戶收取,否則風險極大,難有迴旋餘地。因此,不少期貨經紀公司對客戶規定了最大持倉限額,以控制其交易規模,防範風險。
2、嚴格執行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使客戶履約的保證,期貨經紀公司的保證金標準一般要高於交易所的保證金收取標準。客戶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追加保證金,以做到每日無負債,當客戶無法及時足額追加時則實行強制平倉。對於客戶在途資金的處理,也是風險控制的一個重要環節。由於銀行結算系統的限制,個別還會發生退票或空頭支票的情況。因此,客戶在途資金一般不能用於開新倉,只作為追加保證金;在市場價格劇烈波動時,在途資金也不能作為不被強行平倉的依據。
3、嚴格經營管理
嚴禁為了私利而採用違規手段,擾亂正常交易;對財務的監管,必須堅持財務、結算的真實性,堅持對客戶和自身在期貨交易全過程中的資金運行進行全面的監督。
4、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提高業務運作能力。
期貨經紀公司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健全場內、場外經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和崗位管理守則,加強經紀人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契約書

期貨經紀契約書》對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的約定。由於契約書具有法律效應,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按照契約書的約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契約書通常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二、保證金;三、強行平倉;四、通知事項;五、指定事項;六、指令的下達;七、報告和確認;八、現貨月份平倉實物交割;九、保證金帳戶管理;十、信息、培訓和諮詢;十一、費用;十二、免責條款;十三、契約生效和修改;十四、帳戶的清算;十五、糾紛處理;十六、其他事宜。
在這些條款中,投資者應該特別關注三到七的內容。其中三是有關風險度量方法及在什麼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可以採取的相應措施;四是雙方約定期貨經紀公司如何盡通知義務及怎樣認定期貨經紀公司已經盡了通知義務;五中的指定事項是指"指定指令下達人"、"指定資金調撥人"及"指定聯繫方式",注意,如果"指令下達人"和"資金調撥人"不是投資者本人,意味著已經對他人進行了授權,投資者必須對被授權人的行為負責;六中的內容是環繞著指令下達方式展開的,如果交易投資者選擇電子化交易方式,還需簽署相應的補充協定;七中的內容則是結算報告的確認或發生異議時如何解決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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