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該《通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4年9月10日發布,系關於規範工商行業及智慧財產權的政府公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 發布機構:市政府辦公廳 
  • 文  號:渝府辦發 〔2014〕 103號 
  • 發布日期:2014-09-10 
  • 生成日期:2014-09-09 
  • 索引號:009275780/2014-01909
  • 主題詞:政府信息公開、工商、智慧財產權 
  • 信息分類名稱:行政事務/規範性檔案/全社會
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程式和方式,第三章 規範和管理,第四章 附 則,

簡介

渝府辦發〔2014〕10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5日
重慶市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入推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監督管理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推動違規失信信息共享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發〔2014〕6號)和《關於做好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打假辦發〔2014〕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農業、商貿流通、文化、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林業、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和重慶海關、重慶檢驗檢疫局及其下屬具有獨立執法權的機構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程式和方式

第三條 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內容和依照法律、法規應該公開的其他信息,一般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主要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因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移送的案件,要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自行確定本系統負責公開工作的機構層級。
第五條 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自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對食品藥品、衛生器材、農業生產資料等事關人民民眾健康和安全領域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要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確有特殊情況的,也可以選擇公告欄、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開。
有關部門要將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作為社會徵信系統的重要內容,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電話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行政執法機關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因上述理由決定不予公開相關信息的,應當寫明理由並報上級機關批准。

第三章 規範和管理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核、公開協調和檔案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確保信息公開工作規範,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九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內容,明確工作的牽頭部門,加強監督管理、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建立健全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進行考核。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協調。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通過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等手段,督促指導下級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內部管理制度,將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條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統計制度,自2014年7月起,每月月底之前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當月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情況,由市知識產權局按月將相關信息匯總報送至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一條 對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不及時公開或更新信息內容、違規收取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上級機關和監察機關要督促其改正,涉及法律責任的,依法提請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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