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

《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時間為2014年2月4日。

通知,意見,

通知

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國發〔20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4年2月4日

意見

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
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
為規範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以下簡稱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提高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質量提升和產業升級,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行政執法機關原則上應當主動、及時公開適用一般程式查辦的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接受人民民眾監督。
(二)行政執法機關公開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二、公開的內容
(三)公開的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內容和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一般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主要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四)行政處罰決定因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五)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移送的案件,要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六)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公開的許可權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的信息公開工作。
(八)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自行確定本系統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層級。
四、公開的程式和方式
(九)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自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或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對食品藥品、衛生器材、農業生產資料等事關人民民眾健康和安全領域的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要通過政府網站主動公開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也可以選擇公告欄、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開。
(十一)有關部門要將公開的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作為社會徵信系統的重要內容,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五、規範和管理
(十二)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健全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管理制度,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十三)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健全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內部審核機制。
(十四)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協調機制。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在公開前溝通、確認,保證所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十五)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檔案管理制度。
(十六)行政執法機關公開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電話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十七)行政執法機關公開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因上述理由決定不予公開相關信息的,應當寫明理由並報上級機關批准。
(十八)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培訓,提高執法水平,有序推進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六、監督和保障
(十九)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內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進行考核。要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二十)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履行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責任與義務。上級機關和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指導,對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不及時公開或更新信息內容、違規收取費用等行為,責令改正並追究責任。
(二十一)承擔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和相關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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