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2014年8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食藥監稽〔2014〕166號印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共15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11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食藥監稽〔2014〕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國發〔2014〕6號)要求,總局制定了《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附屬檔案1),現印發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高度重視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地區,由本地區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確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部門和載體,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三、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發布形式按《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附屬檔案2)的格式進行發布,具體填寫內容參照《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例表)》(附屬檔案3)的內容填寫。
四、從2014年9月開始,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將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信息公開數量統計匯總後,在總局稽查局《案件統計表》中一併上報。
附屬檔案:1.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2.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3.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例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8月11日

實施細則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規範運行,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國務院《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國發﹝2014﹞6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式,依法查辦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國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公開本行政機關查辦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制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部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日常工作。該機構具體職責如下:
(一)監督、指導和考核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二)組織制定本部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式;
(三)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公開信息的內部審核和信息發布;
(四)及時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五)本部門有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
(二)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主要事實;
(四)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行政處罰案件的違法主體涉及未成年人的,應當對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信息採取符號替代或刪除方式進行處理。
第七條 適用一般程式,依法查辦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原則上都應當公開,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肖像、電話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不予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進行審查。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相關信息的,應當寫明理由並報上一級機關批准;本細則第七條其他不予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報請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對本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九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要通過政務網站公開,也可同時以公告欄、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和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查詢的方式公開。
第十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自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或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期間不少於2年。
第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協調機制。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在信息公開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所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建議地方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內容的;
(三)在公開行程處罰案件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
(五)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