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強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強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強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是為進一步加強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以下簡稱侵權假冒)工作,保障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深入實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提出的意見。由國務院於2017年3月9日發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強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7年3月9日
  • 實施日期:2017年3月9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強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以下簡稱侵權假冒)工作,保障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深入實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大力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著力推進市場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修訂完善相關法規和標準,改革創新監管制度和機制,加強信息技術等新技術新手段運用,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全面提高打擊侵權假冒工作水平,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鬥目標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依法治理。加強打擊侵權假冒法規制度建設,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推進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保障打擊侵權假冒工作始終沿著法治軌道前進。
打建結合。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針對影響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突出問題開展集中整治,堅決遏制侵權假冒高發多發勢頭;加強機制建設,提高綜合治理能力,努力剷除侵權假冒滋生的土壤。
統籌協作。加強對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的統籌協調,密切部門間、區域間協作配合,由區域內、單個環節監管向跨區域、跨部門和全鏈條監管轉變。
社會共治。發揮行業組織的行業自律和協調管理作用,鼓勵媒體和公眾參與監督,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工作局面。
(三)工作目標。到2020年,侵權假冒高發多發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市場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水平明顯提升,法規體系更加健全,工作機制更加完善,營商環境更加規範,行政執法、刑事執法、司法審判、快速維權、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協調運作的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體系基本形成。
二、推進跨部門跨區域綜合治理
(四)強化重點領域集中整治。堅持專項整治與日常監管相結合,以關係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商品以及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違法犯罪行為。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網際網路、農村市場和城鄉結合部等侵權假冒高發多發領域和地區的監管,堅持線上線下治理相結合,深挖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清理生產源頭,剷除銷售網路,依法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的“黑作坊”、“黑窩點”,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五)加強部門間執法協作。執法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加強打擊侵權假冒執法協作,促進執法監管和行業管理等信息共享,在執法檢查、檢驗檢測、鑑定認定等方面互相提供支持。執法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採取措施,對於重大案件線索,必要時要共同研究案情,開展聯合執法。加強對基層綜合執法部門的指導,釐清監管職責,明確權力清單,堵塞監管漏洞,確保綜合執法機構權威高效、運轉協調,提高執法效能。
(六)推進區域間執法協調聯動。針對侵權假冒行為跨區域、鏈條化的特點,加強區域間執法協作,探索建立跨區域聯席會議、線索通報、證據移轉、案件協查、聯合辦案以及檢驗鑑定結果互認等制度,完善線索發現、源頭追溯、屬地查處機制,推動執法程式和標準統一化,加強交界區域基層執法協作,消除監管空白地帶,對侵權假冒商品的生產、流通、銷售形成全鏈條打擊。結合實施國家區域發展戰略,在京津冀、長江經濟帶、泛珠三角區域等深入開展打擊侵權假冒區域合作,總結經驗,適時向全國推廣。
(七)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完善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間有關案件諮詢、督查督辦等工作機制,規範行政執法證據的固定和移送,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銜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有關涉案物品處置制度,探索建立涉案物品保管“公物倉”和有毒有害物品統一銷毀處理制度。建成中央、省、市、縣四級聯網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系統,提高銜接工作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三、提高市場監管和預警防範能力
(八)加強執法監管信息化建設。加強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移動網際網路等新技術在執法監管中的研發運用,強化對違法犯罪線索的發現、收集、甄別、挖掘、預警,做到事前防範、精準打擊。大力推進不同部門間執法監管平台的開放共享,打破“信息孤島”,加強對相關數據信息的整合、分析和研判,形成執法監管合力。建立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向執法監管部門提供執法辦案相關數據信息的制度,加強政企協作,用好用活數據信息資源,為開展執法工作提供支撐。
(九)加快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全面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完善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構建覆蓋全部信用主體、所有信用信息類別、全國所有區域的一體化信用信息體系,推動信用信息跨部門交換共享。加強信用信息的徵集、存儲和套用,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高違法失信成本。進一步推進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和套用,健全信息公開的內部審核、檔案管理、抽查考評等制度。建立完善生產經營主體誠信檔案和“黑名單”制度,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積極推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息化工程建設,實現統一歸集、依法公示、聯合懲戒、社會監督。依法規範信用服務市場,培育和發展社會信用服務機構,鼓勵第三方利用信用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增值服務。
四、推動完善法規標準和司法保護體系
(十)加快法規和標準制修訂。推動制修訂著作權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電子商務、商業秘密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研究修訂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增強法律法規的適用性和統一性。推動修訂完善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有關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條款,加大處罰力度,完善定罪量刑標準,加強刑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有效銜接。制定防止濫用智慧財產權的反壟斷執法指南。完善電子商務產品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制訂電子商務領域相關標準。完善執法工作的程式規範,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嚴格限定和規範行使裁量權。
(十一)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的作用。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構建權威高效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體系。加強刑事司法保護,嚴厲打擊侵權假冒犯罪,增強刑罰的威懾力。強化民事司法保護,完善技術專家諮詢機制,依法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有效執行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成本。推進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三合一”改革,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體系,提升審判效率和專業水平。研究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協定司法確認制度。
五、構建多方參與的共治格局
(十二)強化社會組織的自治功能。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政府打擊侵權假冒政策研究、維護企業和公眾合法權益、預防侵權假冒違法犯罪的工作機制,探索建立社會組織調解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制度。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組織強化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發揮其對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加強行業數據統計、促進行業自律、開展自主維權,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培育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支持智慧財產權信息諮詢、培訓、法律代理等新業態發展。
(十三)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指導生產經營企業加強產品質量控制和智慧財產權管理,自覺守法誠信經營,建立完善權利人企業參與涉案物品鑑定的制度。督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加強對網路經營者的資格審查,建立健全對網路交易、廣告推廣等業務和網路經營者信用評級的內部監控制度。堅持堵疏結合、打扶並舉,結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發展“網際網路+”,引導和幫助企業利用電子商務拓展行銷渠道、培育自主品牌。深入開展優質產品生產企業質量承諾活動,鼓勵企業承諾採用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產品質量標準。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開展“雙隨機”執法檢查,通過網路平台向社會公開承諾企業、產品及檢查信息,培育“重質量、守承諾”企業,促進“中國製造”技術進步和轉型升級。
(十四)加強輿論監督和宣傳教育。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積極運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解讀政策措施、宣傳先進典型、曝光反面案例。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智慧財產權和識假辨假知識,鼓勵企業和公眾舉報投訴侵權假冒違法行為,營造抵制侵權假冒的良好社會氛圍。創新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機制,將保護智慧財產權等內容納入中國小有關課程和高等院校就業創業指導課程,培養尊重創造、崇尚創新的意識。
六、提升國際交流合作水平
(十五)完善智慧財產權國際戰略。把握國際智慧財產權制度演進趨勢,結合我國國情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化水平。深化與經貿相關的多雙邊智慧財產權談判與磋商,加強部門間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加強傳統知識、遺傳資源、民間藝術等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構建我國與對外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防範和查處進出口環節侵犯智慧財產權、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等違法行為,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
(十六)深化和拓展國際交流合作。強化中美、中歐、中日等智慧財產權工作組對話機制,妥善處理好各方關切問題。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協調推進經貿領域智慧財產權合作,為企業“走出去”營造更加公平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交流合作,最佳化貿易和投資環境。拓寬與開發中國家打擊侵權假冒合作領域,發揮好駐外經商機構和中資商會的作用,利用對外援助、培訓等方式,支持受援方打擊侵權假冒工作能力建設。加強和擴大公安、海關、質檢等部門執法辦案的國際交流協作,聯合打擊跨境制售侵權假冒商品行為。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加強統籌協調工作。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政策制定、執法協調、宣傳教育、涉外交流等工作,統籌協調各成員單位形成更加有效的治理模式。積極發揮國務院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加強機制間的溝通協調,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打擊侵權假冒屬地責任,健全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統籌協調機制,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推動打擊侵權假冒工作有效開展。要將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定期開展評估,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十九)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依法確定不同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完善激勵約束制度。調整充實基層執法力量,加強業務培訓,提高辦案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強對打擊侵權假冒執法經費和涉案物品環境無害化處理經費的財政保障,改善執法裝備和檢驗檢測技術條件,提高執法監管能力。
國務院
2017年3月9日

內容解讀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新形勢下加強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進一步加強打擊侵權假冒工作,保障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深入實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意見》指出,要堅持依法治理、打建結合、統籌協作、社會共治等原則,著力推進市場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修訂完善相關法規和標準,改革創新監管制度和機制,加強信息技術等新技術新手段運用,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到2020年,基本形成行政執法、刑事執法、司法審判、快速維權、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協調運作的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體系。
《意見》提出,要針對違法犯罪活動鏈條化、組織化和跨區域、跨行業等新趨勢、新特點,推進綜合治理,對侵權假冒商品的生產、流通、銷售形成全鏈條打擊。一是加強部門間執法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明確權力清單,堵塞監管漏洞。二是推進區域間執法聯動,探索建立跨區域聯席會議、線索通報、證據移轉、案件協查、聯合辦案以及檢驗鑑定結果互認等制度。三是擴大執法辦案的國際交流合作,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
《意見》提出,要針對侵權假冒行為“線上線下”一體、身份更加隱蔽、手法不斷翻新等新情況、新問題,提高市場監管和預警防範能力。加強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的研發運用,大力推進不同部門間執法監管平台的開放共享,加強執法監管信息化建設。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完善生產經營主體誠信檔案和“黑名單”制度,實施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加快推進信用體系建設。
《意見》提出,要構建多方參與的共治格局。強化社會組織的自治自律功能,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打擊侵權假冒工作機制;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督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加強對網路經營者的資格審查,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開展“雙隨機”執法檢查;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鼓勵公眾舉報投訴侵權假冒違法行為。
《意見》強調,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落實,切實抓好政策制定、執法協調、宣傳教育、涉外交流等工作。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將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加強對打擊侵權假冒執法經費和涉案物品環境無害化處理經費的財政保障。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提高執法監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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