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共分4個部分12項內容。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是一項長期、複雜、艱巨的任務,為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現出台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
  • 發文字號:國發〔2011〕37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成文日期:2011年11月13日
  • 發文日期:2012年01月20日
出台背景,檔案正文,

出台背景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國務院部署開展了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以下簡稱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專項行動,集中整治侵權和假冒偽劣突出問題,查辦了一批大案要案,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增強了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但一些地區對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重視不夠,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仍時有發生,有些行政執法領域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相關工作機制有待完善。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是一項長期、複雜、艱巨的任務,為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現出台本意見。

檔案正文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
  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護智慧財產權和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近年來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不斷提高。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國務院部署開展了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以下簡稱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專項行動,集中整治侵權和假冒偽劣突出問題,查辦了一批大案要案,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增強了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但一些地區對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重視不夠,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仍時有發生,有些行政執法領域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相關工作機制有待完善。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是一項長期、複雜、艱巨的任務,為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依法嚴厲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
(一)切實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圍繞食品、藥品、化妝品、農資、建材、機電、汽車配件等重點商品,以及著作權商標專利等領域的突出問題,確定階段工作目標,定期開展專項整治,繼續保持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的高壓態勢。要嚴格對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管,切實加強市場巡查和產品抽查抽檢,對發現的侵權和假冒偽劣線索追根溯源,深挖生產源頭和銷售網路,依法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的“黑作坊”、“黑窩點”。要強化重點口岸執法,加大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力度,有效遏制進出口環節侵權和假冒偽劣違法活動。要大力整治利用網際網路發布虛假商品信息,嚴厲打擊網際網路領域侵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依法吊銷嚴重違法違規網站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註銷網站備案,規範網路交易和經營秩序。要創新監管手段,完善重點產品追溯制度,推動落實生產經營企業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質量承諾制度。要督促相關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把產品質量關;市場開辦者、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引導和督促商戶規範經營。
(二)進一步強化刑事司法打擊。公安機關對侵權和假冒偽劣犯罪及相關商業賄賂犯罪要及時立案偵查,明確查辦責任主體和辦理時限,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重點案件要掛牌督辦。要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農資等直接損害民眾切身利益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定期開展集中打擊行動。要發掘相關案件線索,深挖犯罪組織者、策劃者和生產加工窩點,摧毀其產供銷產業鏈條。有關部門要主動支持配合公安機關履行偵查職責,支持配合檢察機關履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職責,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權和假冒偽劣犯罪案件審理工作,依法嚴懲犯罪分子。
(三)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商務部作為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牽頭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統籌協調。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並按規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接報後應當立即調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行政執法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儘快明確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牽頭單位,建立健全聯席會議、案件諮詢等制度,及時會商複雜、疑難案件,研究解決銜接工作中的問題。司法機關應當積極支持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辦案,強化協調配合。要加快建設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設完成,實現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執法、司法信息互聯互通。除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外,行政執法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案件信息錄入共享平台。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協作的,由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跨地區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聯絡員制度,定期研判侵權和假冒偽劣違法犯罪形勢,確定重點打擊的目標和措施。建立線索通報、案件協辦、聯合執法、定期會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協助、調查取證、證據互認、協助執行及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形成打擊合力,增強打擊效果。規範執法協作流程,加強區域間執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區域執法協作監管效能。充分發揮部門聯合辦案優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提請公安機關聯合執法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積極協助。
二、建立健全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的約束激勵機制
(五)健全監督考核制度。將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並推動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範圍,逐級開展督促檢查。對侵權和假冒偽劣問題突出的地區,要督促加強執法、限期整改。監察機關要加大行政監察和問責力度,對因履職不力導致區域性、系統性侵權和假冒偽劣問題發生的,嚴肅追究當地政府負責人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
(六)加快誠信體系建設。商務誠信是社會誠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把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作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各地區、各執法監管部門要建立企業和個體經營者誠信檔案,記錄有關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進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完善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實施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的企業和企業法人、違法行為責任人納入“黑名單”,鼓勵金融機構將企業誠信狀況與銀行授信掛鈎。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詢和披露制度,引導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增強誠信意識。
三、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
(七)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強維權援助舉報投訴平台和舉報處置指揮信息化平台建設,完善舉報投訴受理處置機制,充分發揮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舉報投訴熱線電話、網路平台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有獎舉報制度,落實獎勵經費,鼓勵社會公眾舉報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將侵權和假冒偽劣案件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案件辦結後按有關規定公布案件主體信息、案由以及處罰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警示企業與經營者。
(八)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傳播渠道,大力宣傳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的政策措施、工作進展和成效,解讀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識假防騙知識,宣傳注重創新、誠信經營的企業,曝光典型案件,震懾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自覺抵制侵權和假冒偽劣產品。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服務工作,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進網路活動,強化對領導幹部、行政執法和司法人員、企業管理人員的智慧財產權培訓。以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成果網路展為基礎,建設集宣傳、教育、警示等功能為一體的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平台。
四、完善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的保障措施
(九)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設立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商務部),負責領導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和協調對侵權和假冒偽劣重點區域、重點市場的整治;各監管部門要制定加強監管的具體措施,指導和督促基層開展工作,切實負起監管責任。形成“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依法監管、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格局,推動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紮實有序開展。
(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研究修訂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推動完善刑事定罪量刑標準,健全相關檢驗、鑑定標準,加大對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的懲處力度,為依法有效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對跨境、有組織智慧財產權犯罪以及利用網際網路等新技術實施侵權和假冒偽劣的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完善相應的執法監管措施。
(十一)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加強執法隊伍業務和作風建設,提高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做到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充實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加強刑事司法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犯罪專業力量,下移監管重心,推進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保障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經費,改善執法裝備和檢驗檢測技術條件,提高執法監管能力。
(十二)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建立和完善多雙邊的執法合作機制,進一步提高對跨境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的打擊能力。建立健全企業智慧財產權海外預警、維權和爭端解決機制,提高企業在對外貿易投資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能力。加強多雙邊智慧財產權交流,增進互利合作。建立國際智慧財產權法規政策和動態信息資料庫,學習和借鑑先進經驗,提高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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