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申請制度

美國商標申請制度

美國《商標法》是在自己的判例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於1870年美國頒布了第一部聯邦《商標法》。美國現行的商標法是1948年頒布的《蘭哈姆法》,載於美國法典第15編。隨著中美貿易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將產品出口到美國,由於商標保護具有地域性,從而需要註冊申請美國商標,因此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美國商標申請的相關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商標申請制度
  • 外文名:America trademark application system
  • 出自:《商標法》
  • 區別:美國商標的註冊是基於實際使用
制度概況,其他信息,

制度概況

商標申請基礎
就商標申請制度而言,申請美國商標與申請中國商標最大的區別在於獲得美國商標的註冊是基於實際使用,而非如我國基於在先申請無牴觸就能取得註冊。1989年11月16日美國商標法修訂後商標申請人可以基於以下基礎來申請美國商標:
(1)基於在美國商業中的實際使用,即Use in commerce。所謂commerce,指的是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合法的商業交易,例如州與州之間的商業行為或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商業行為。Use in commerce必須是在通常商業交易過程中的意向使用,並不是為了保持權利存續的簡單使用。對於商品商標而言,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上、商品容器上或出現在關於商品的展示上,該商品必須在商業中實際銷售或運輸。對於服務商標而言,服務商標必須通過商業銷售或廣告而實際使用或得到展示。此基礎適用於在申請商標時已經就商標標識進行了商業中的實際使用。在遞交商標註冊申請的同時需提交一份宣誓聲明,聲明該商標已在商業中實際使用及最先使用的時間、地點,並同時提供商標使用的實樣。商標使用的實樣就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而又有所不同。商品商標的實樣可以是體現商標的商品標籤、包裝、容器、商標實際使用的照片、不需要提供商品本身,但是發票、定單、提貨單、傳單、小冊子、印有抬頭的信箋或商業卡片等不能作為商品商標的實樣提供;服務商標的實樣可以是體現服務的標籤、小冊子、廣告或證明與服務相關聯的商業卡片及文具,抑或是對服務進行廣告的照片,總之服務商標的實樣上不僅要有商標,而且要能體現所涉及到的相關服務。
(2)基於在美國商業中的意向使用,即Intend to use。意向使用是指申請人真誠地打算在美國商業中使用待申請的商標。此基礎適用於在遞交商標申請時並未使用過該商標的情形。但以此基礎遞交申請後於獲得商標註冊前必須在商業中實際使用該商標。基於此基礎申請後,美國專利商標局會發出接受通知,即Notice of Allowance,申請人在接到此通知後應當在該通知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商標實際使用的聲明,如果申請人在此階段仍未在商業中實際使用該商標,須提交延期使用聲明,即a Request for an Extension of Time to File a Statement of Use,以此獲得六個月的延期,同時就每個類別須交納150美金的延期費,否則該商標申請將被撤銷。每六個月到期前,申請人可再申請六個月的延期,但自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出接受通知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申請人仍未提交實際使用的聲明,該商標將最終不被授予註冊。因此實際上申請人在申請時未使用其商標,但最晚應自收到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接受通知之日起三年內在商業中實際使用商標,並提交實際使用聲明,否則將得不到註冊商標。
(3)基於在先六個月的優先權申請,即Foreign priority(與意向使用聲明結合)。根據美國所參加的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通常是指巴黎公約的規定,在本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基於申請人本國申請的優先權向美國遞交商標申請,美國承認本國的申請日作為美國申請日。由於本國申請時,該商標通常仍未在商業中實際使用,因此以此基礎申請時,通常要與意向使用聲明相結合。但以此基礎申請美國商標獲得註冊的前提是本國商標要獲得註冊,如果本國商標最終在本國沒有被獲得註冊,則在美國的申請也隨之撤銷。
(4)與意向使用聲明相結合的基於國外已註冊的申請,即Foreign registration。當外國申請者想通過在美國商業中的意向使用來申請美國商品或服務商標時,修改後的美國商標法規定無論是基於優先權的申請或是外國在先申請,都必須由申請者出具在美國商業中實際意向使用聲明。
商標申請的受理機關
上述所稱的所有商標申請都是指直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即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簡稱USPTO提出的商標申請。在美國,商標的地域性不僅體現在國與國間,而且還體現在州與州間。美國專利商標局作為受理全國商標申請的機構,同時各州也有商標立法權及受理商標申請的州級註冊機關。但各州及商標註冊機關都無權接受外國人的商標申請,因此,就我國國內企業而言所要申請美國商標指的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遞交商標申請。

其他信息

商標申請的方式
現行申請美國商標可通過兩種方式:
一為紙件郵寄的方式;
二為電子申請。
通過電子申請與紙件郵寄申請的程式略有不同,但電子申請的優點顯而易見: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網站除了在電腦維護的情況下,一天24小時接受電子申請,無論是節假日、周末或每天工作時間結束後;同時通過電子申請的費用也比紙件申請的費用要低廉;在提交電子申請後,申請人立即能收到關於此商標申請系列號(即Serial number)的電子郵件回復,而通過紙件郵寄遞交商標申請通常需要兩至三周才能獲得載有商標申請系列號的受理通知書。由於電子申請的上述優點,因此目前大部分的商標申請是通過電子申請遞交。
商標申請時必須包括的要素
與紙件申請相同的是,沒有經申請人簽署的電子申請同樣可以獲得商標的申請日,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電子申請商標可以缺少如下信息:
(1)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2)申請人的聯繫地址;
(3)清楚的商標標識;
(4)待申請的商標名或服務名;
(5)至少繳納一個類別的商標申請費。
如果缺少上述信息,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會駁回商標申請。
商標申請的申請日以美國專利商標局收到日為準。因此,如果是通過紙件郵寄申請,商標的申請日為美國專利商標局實際收到函件日;如果是通過電子申請,申請日為美國專利商標局的伺服器接受到電子申請之日。
商標申請後流程介紹
在遞交商標申請後,經審查員的審查,如果認為該商標不能被註冊,則會發出信函即Office action,列明商標被拒絕註冊的實質理由及其他技術上或程式上的缺陷讓申請人進行答覆。如果是一些微小的缺陷,審查員也會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與申請人進行溝通解決。在審查員發出Office action後,申請人必須自Office action郵寄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答覆,否則將被視為放棄對該商標的申請。
如果商標申請人的答覆並沒有克服所有的列明缺陷,商標局會發出最終拒絕通知,即Final refusal,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只能通過支付額外費用後向美國專利商標的行政法庭——商標評審委員會,即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簡稱TTAB抗訴來救濟。
如果審查員沒有發現該商標具有不被註冊的缺陷或申請人通過答覆克服了Office action中所列的所有缺陷,審查員將會將該商標公布於美國商標公告,即Official Gazette上。
商標公告後,美國專利商標局會向商標申請人發出公告通知,告知其商標公告的具體時間。自商標公告之日起30天內任何第三方如認為該公告的商標的註冊將會損害其利益都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異議,或請求延期提出異議。如果在商標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的理由不成立,該商標將進入註冊程式。
商標要獲得註冊必須有實際商業使用的證據。如果該商標是基於商業實際使用或基於本國已獲註冊提出申請,並且在商標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要求延期提出異議,則通常情況下美國專利商標局會在商標公告後12周后頒發商標註冊證;如果該商標是基於意向使用申請,並且在商標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要求延期提出異議,則通常情況下美國專利商標局會在商標公告後12周后頒發如上述一中(2)所述之Notice of Allowance,申請人應根據是否實際在商業中使用該商標的情況或聲明已使用或請求延期提出使用聲明。
商標註冊期限及保護
商標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商標獲得註冊之日起計算。10年期限屆滿前1年內或10年期限到期後6個月內的寬展期可進行商標的續展,每次續展期同樣為10年。自商標獲得註冊後5年期限到期後的1年內,商標權人應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該商標已在商業中連續使用5年並且目前仍在使用的聲明,否則將導致商標被中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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