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與商標局

美國專利與商標局,執行專利法和商標法的機構,隸屬於商務部。任務是審查專利註冊商標、公布專利資料等。

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下設:專利、商標、行政管理、公眾服務各部。還設有法務處、情報處、申訴委員會、專利牴觸委員會、立法處、國際聯絡處等部門。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每年收到專利申請案大約10萬件,經批准獲得專利權的約7萬件,其中外國申請案占總數的38%左右。美國專利與商標局建立了兩套國內外完整的專利文獻檔案。一套供審查員使用,計有2350萬件,包括美國專利說明書440萬件,還有1000多萬件外國專利說明書及100多萬件外國專利技術文獻。專利文獻均按美國分類法排列。另一套供公眾查閱。為使專利資料充分發揮作用,於1971年在專利與商標局內成立了技術預測與評估處。任務是分析研究國內外技術發展動向,介紹國外技術成就,接受委託搞專題報告,研究提高文獻效能等。美國專利法還規定,美國專利與商標局除執行專利法外,還根據環境保護法、原子能法、植物和種子保護法等審查和批准專利;對所有的審查案都進行實質審查。美國專利種類有發明、外觀設計和植物3種。發明專利自批准日起17年為有效期;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期為3年、7年或14年3種;植物專利限於無性繁殖的新品種,由農業部審查批准,有效期從批准日起為17年。美國實行發明在先制。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對同一發明提出申請專利時,專利權授予先發明人。這一規定只限於在美國完成的發明。美國專利法無強制許可條款,無異議程式,在專利局審查批准專利之前,不公布審查案,專利被批准公布後,公眾如果有爭議,可通過法院起訴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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