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註冊商標法

美國註冊商標法

根據美國法律,任何商人都享有“獨有權利”,將他的貨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商人出產的貨品或服務。這樣獲得法律承認的“獨有權利”, 一經聯邦政府批准的註冊商標才能在註冊商標上加注註冊標記的符號。除上述符號可加印在商品上,獲得聯邦註冊商標的持有人也可用下列英文字“Registered in U.S. 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或簡單地稱“Reg.U.S.Pat.& TM off.”。美國聯邦專利商標局設在華盛頓,各州都設州立商標局。任何美國執業律師都可替商標申請人辦申請手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註冊商標法
  • 外文名:Registered in U.S. 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
  • 簡稱:Reg.U.S.Pat.& TM 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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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年限

由聯邦政府獲得的註冊商標,在1989年11月以前批准的有效期是20年。
在1989年11月以後批准的,則只有10年有效期。但可以申請延長,每次延長10年。由州政府批准的註冊商標,有效期通常是10年。
商標中的“服務商標”,只能套用在服務行業,如銀行、酒店等。 商標中有的是“集團商標”,是給與一個集團屬下各成員機構共同享有的商標,無論是服務或商品皆可。“證書商標”是商標套用於其他人的產品、貨品或服務行業上。
當未向聯邦專利、商標局和州立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前,應通過美國律師作一個詳細的“商標搜尋”(Trade-Mark Serch)。“商標搜尋”費用,通常是250至1000美元不等。

如何獲得商標權

要獲得商標的“獨有權利”,商標一定要在商業上,無論是貨品或服務行上套用過。所謂套用過,在貨品方面是指曾經向第三者售賣過,而售賣的次數愈多,愈能表現出是正常的售賣,而非單獨一次的售賣。1988年美國聯邦政府更改了商標法,只要申請註冊商標者“有真正意向套用”便可申請,不用以往一定要實際上曾經售賣的要求和說明,這樣的法律改革,更方便外國商戶申請美國註冊商標。
根據美國1946年聯邦政府頒布的《商標法》第2條,若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聯邦專利和商標局有權拒絕註冊申請。
1.商標含有誹謗和貶抑意義;
2.商標是與美國政府機構的標幟相仿;
3.未經一個健在的個人或死者遺囑的同意;
4.仿似曾獲得註冊而並未放棄的美國聯邦註冊商標;
5.不法的標誌套用在商標的貨品或服務行業,或只是個人性別, 而不是獨特產品、貨品或服務行業。
《商標法》第23條授權聯邦政府專利商標局開設補充登記部(Supplementary Register),只要商標能表明申請人的產品或服務行業,便可註冊在補充登記部中。
獲得美國聯邦政府專利商標局批准成為聯邦註冊商標持有人可享受下列利益:
1.可在聯邦法院起訴商標侵犯行為;
2.可在起訴侵權行為的訴訟中獲得賠償費、堂費、律師費及“3倍金錢損失”(Treble Damage);
3.可享有假定的有效註冊(Presumption of Validityof Registration);
4.可享受不能推翻的某種權利(Incontestability of Rights);
5.可在貨品、產品上印有註冊符號;
6.如將註冊檔案遞送美國海關處,可防止侵犯商標貨品進口美國;
7.建立推斷性擁有權的告示(Constructive notice of Ownership);
8.可作民事和刑事訴訟起訴假冒貨品(Counterfeiting);
9.可到其他國家申請註冊商標,享受雙邊優惠。

註冊美國商標好處

以商標作為防衛盾
美國的商標保護非常完善,它不僅可以阻止侵權商品進入美國市場,還能阻撓他人在您所專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類別上再註冊一個相同或者可能令人誤認與混淆的商標。因此,註冊商標能很好地制止競爭對手的惡意競爭,維護自己的利益。
增加企業的價值
註冊商標是一種可以留傳後世永續存在的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可以轉讓、繼承,作為財產投資、抵押等,並有助於你的公司在股票上巿時或被收購時的資產評估。
也許很多企業都認為還沒有申請註冊美國商標的必要,但問題是等到某一企業感到走向世界的必要和可能時, 自己的商標已被別人搶注了。這時不管是另換新的商標,還是奪回原來的商標,企業都要付出極大的代價, 聯想的教訓已眾人皆知, 希望國內其他企業不要步其後塵。即使暫時沒有在海外使用、申請商標的必要, 也要考慮將來這樣做的可能性。提前的戰略規劃往往比事後應訴要省錢省事得多,未雨綢繆、防患未然。

相關

在各州註冊的商標,則可保證註冊商標者在該州的商標權益, 若受到侵權可到州法庭起訴。
任何從事美國進口的商務人員都應考慮本身工業產權的利益, 通過美國律師申請註冊商標,以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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