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商標

外國商標是指商標所有人為外國國籍的商標。我國對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商標註冊申請規定與本國有所不同,所以按商標所有人的國籍把商標劃分為外國商標和本國商標。凡在一國設有住所、總部或真實、有效工商業場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向該國申請註冊的商標,應視同本國商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商標
  • 外文名:Foreign trademark
  • 規定:申請註冊原則
  • 出處:商標法》規定
外國商標中國註冊的規定,外國商標的管理,

外國商標中國註冊的規定

一、外國商標中國申請註冊原則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的原則。主要為:
(1)按照申請人所屬國和我國簽訂的商標互惠協定辦理。已與我國簽訂商標互惠協定的國家有瑞士、丹麥、義大利、加拿大、紐西蘭、法國、伊朗、奧地利、日本、西班牙、英國、阿根廷、波蘭、羅馬尼亞、巴基斯坦、列支敦斯登、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美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泰國、德國等。
(2)按照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我國已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此公約的成員國可依照該公約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
(3)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即雙方互相給予對方同等待遇,如若別國允許我國註冊,則我國也允許別國來我國註冊,若別國不要求我國提交本國註冊證件,我國也不要求別國提交註冊證件。我國按照這一原則先後同加拿大、瑞士、泰國、奧地利等國相互確認免交本國註冊證件,解決了同美國之間直接辦理商標註冊的問題。
二、外國商標中國申請註冊手續
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應遵循的程式。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時,外國人可以委託中國法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的商標代理處,具體辦理委託代理的有關事項。具體手續如下:
(1)送交代理人代理委託書正副本1份,委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代理,代理委託書應當填寫委託人姓名、地址、國籍以及申請註冊的商標名稱,還要填寫受託人姓名和代理許可權,代理委託書應在本國公證;
(2)送交商標註冊申請書正副本各1份,申請書由申請人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標代理處填寫,申請書應詳細填寫商品的名稱、用途、主要原料以及商品類別,商品類別既可按照中國商品分類表填寫,也可按照國際商品分類表填寫;
(3)交送商標圖樣15張,指定顏色的另交著色圖樣和黑白圖樣各1份;
(4)繳納有關費用,並附送有關證明材料,如國籍證明、本國註冊證明、互惠協定證明(都應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5)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檢查檔案並將外文證件譯成中文,送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辦理申請手續,商標局按審查程式核准後,刊登《商標公告》,如果沒有異議,則予以註冊。
三、外國商標中國申請代理機構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這一規定表明,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實行委託代理制度,委託我國指定的國內商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世界上許多國家對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商標其他事務,習慣上都由代理機構代辦。我國目前指定代辦外國商標申請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委託代理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國商標事務所,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香港)、上海專利代理事務所、廣東省、北京市、上海市商標事務所等等。
由我國指定代辦外國商標申請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組織是委託代理人,其許可權因被代理人的授權而成立。委託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的活動,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
商標代理制度是在商品經濟發展中人們創造的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更好地體現商標註冊申請人和商標權人的利益和意志,更有利於加強商標管理機關的執法活動,發展我國的商標事業。我國於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進行修訂時,對國核心轉制進行了修改,規定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指定國內商標代理。這標誌著以代理製取代核轉制,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發展完善的必然趨向。

外國商標的管理

對外國商標的管理同一般商品的商標管理相同。但是,我國目前已經加入WTO,應當加強並高度重視對外國商標的管理。目前我國加入WTO,應當受《TRIPS協定》的約束。商標的全球一體化的管理不斷加強,所以加強對外國商標的管理,尤其是加強對外國註冊商標、名牌商標的保護,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有關部門應該做好在接受外商定牌和來料、來件、來樣、補償貿易工作中的商標管理,嚴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我國《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凡在我國領土內生產、儲存、運輸中的商品商標,與在我國註冊的商標相同、近似的,都屬侵權行為。有關單位與外商簽訂這類契約使用外國商標時,首先要向商標局查詢,並及時備案。同時,在當前引進外國技術中,還要十分注意運用外國商標問題。如果我們使用引進技術、設備生產的商品需要出口,但是我國的商標在國際市場上一時很難打出知名品牌,則可以通過談判以使用許可的方式使用外國的商標,出口時,外國的商標和我國的商標並用,這時把外國的商標的使用作為我國闖出知名晶牌的一種過渡形式,應當說是一種很好的辦法。這主要是因為商標可以許可使用。使用許可又可分為獨占使用許可和一般使用許可。這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方式確定商標的許可使用方式。這種對外國商標的使用,給雙方國家都帶來很大的利益。由於我國剛剛加入WTO,隨著全球智慧財產權一體化保護的加強,對外國商標的管理必將越來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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