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非註冊商標”的對稱。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的註冊需具備法定條件和經法定程式。在商標註冊制度的國家內,商標一經註冊便獲得使用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禁止權。中國現行的商標制度為商標註冊使用制度,註冊商標的權利主體對其商標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並排除他人將相同或相似商品使用在與其註冊商標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商標
  • 外文名:Registered trademark
  • 類屬:法律名稱
  • 表示圖形:®
定義,由來,分類,商標標記,註冊好處,商標作用,所需資料,好處,處罰,相關問題,註冊流程,註冊步驟,主要特徵,相關法律,

定義

註冊商標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註冊商標享有使用某個品牌名稱和品牌標誌的專用權,這個品牌名稱和品牌標誌受到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企業都不得仿效使用。受法律保護,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

由來

商標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當時工匠將其簽字或“標記”印製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的商標註冊和保護制度。這一制度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產品或服務,因為商標所標示的該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符合他們的需求。

分類

第1類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膠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屬焊接用製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用粘合劑。
第2類顏料,清漆,漆,防鏽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第3類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製劑,肥皂,香料,精油,化妝品,發水,牙膏。
第4類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蠟燭,燈芯。
第5類醫用和獸醫用製劑,醫用衛生製劑,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藥,繃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劑,消滅有害動物製劑,殺真菌劑,除莠劑。
第6類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小五金具,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製品,礦砂。
第7類機器和工具機,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的除外),非手動農業工具,孵化器。
第8類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9類科學、航海、測地、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處理、開關、傳送、積累、調節或控制電的儀器和器具,錄製、通訊、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器械。
第10類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用材料。
第11類照明、加溫、蒸汽、烹調、冷藏、乾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12類車輛,陸、空、海用運載器。
第13類火器,軍火及子彈,爆炸物,焰火。
第14類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鐘錶和計時儀器。
第15類樂器。
第16類不屬別類的紙、紙板及其製品,印刷品,裝訂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和辦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用塑膠物品(不屬別類的),印刷鉛字,印版。
第17類不屬別類的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雲母以及這些原材料的製品,生產用半成品塑膠製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18類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及人造皮革製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傘、陽傘及手杖,鞭和馬具。
第19類非金屬的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剛性管,瀝清,柏油,可移動非金屬建築物,非金屬碑。
第20類家具,玻璃鏡子,鏡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製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膠製品。
第21類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非貴重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重金屬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掃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2的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22類纜,繩,網,帳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屬別類的),襯墊及填充料(橡膠或塑膠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23類紡織用紗、線。
第24類本類主要包括紡織品和罩布。
第25類服裝,鞋,帽。
第26類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編帶,鈕扣領鉤扣,飾針及縫針,假花。
第27類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牆帷。
第28類娛樂品,玩具,不屬別類的體育及運動用品,聖誕樹用裝飾品。
第29類肉,魚,家禽及野味,肉汁,醃漬、乾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及乳製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類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麵粉及穀類製品,麵包,糕點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調味用香料,飲用冰。
第31類農業,園藝,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的穀物,牲畜,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32類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供飲料用的製劑。
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
第34類菸草,菸具,火柴。
第35類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
第36類保險,金融,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
第37類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第38類電信。
第39類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第40類材料處理。
第41類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第42類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體與軟體的設計與開發;法律服務。
第43類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
第44類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衛生和美容服務;農業、園藝或林業服務。
第45類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為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服務。

商標標記

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使用註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註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使用註冊標記,應當標註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其中,R是REGISTER的縮寫)。
有的商標右上角加注TM,TM是TRADEMARK的縮寫,美國的商標通常加注TM,並不一定是指已註冊商標。

註冊好處

1、 便於消費者認牌購物。
2、 商標註冊人擁有商標專用權, 受法律保護。
3、 通過商標註冊,可以創立品牌,搶先占領市場。
4、 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可對其價值進行評估。
5、 商標可以通過轉讓,許可給他人使用,或質押來轉換實現其價值。
6、 商標還是辦理質檢、衛檢、條碼等的必備條件。
7、 地方各級工商局通過對商標的管理來監督商品和服務的質量

商標作用

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也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商標以獲取報酬。各國對商標權的保護期限長短不一,但期滿之後,只要另外繳付費用,即可對商標予以續展,次數不限。商標保護是由法院或行政機關來實施的,在大多數制度中,法院和管理商標的行政機關都有權制止商標侵權行為,一般而言,法院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從廣義上講,商標對商標註冊人是一種獎勵,使其商品或服務獲得承認和經濟效益,商標也鼓勵創作和積極的態度。商標保護還可阻止諸如假冒者之類的不正當競爭者用相同或相似的標記,來推銷低劣或不同的產品或服務。商標制度能使有技能、有進取心的人在儘可能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商標價值商標價值

所需資料

1、以企業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複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註冊的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九版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託書》,該委託書可從本網站上;尤其注意,《商標代理委託書》上的地址應與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地址完全一致。

好處

從國家法律上來說,註冊商標可以保護自己的商標不受侵犯,不被他人使用,可以維護商品的信譽和形象。另外,註冊了的商標不僅可以增強消費者的認同感,還可以增強企業自身維護品牌價值的信念,提升品牌形象,在國際市場上拓展市場。
正因為商標可以讓如此多的消費者信任和信賴,所以企業擁有一個專屬於自己的商標就顯得尤其重要。除此之外,註冊商標還有一系列的好處:
1.註冊商標,表明了商品的獨屬性,在全國乃至世界,只有擁有這一商標的企業才可以使用,任何其他的企業不能擅自使用。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企業商標不受侵犯,保護了品牌的價值不受盜取。
2.註冊商標,還可以形成一種獨特的品牌形象,在任何地方,只要看到這樣的商標。就能讓消費者聯想起這一產品,創造一定的市場認同感。
3.註冊商標,可以以此為契機,進行國際貿易,擁有一定的國際認同,進而形成一定的國際地位。
4.註冊商標之後,如果以後不再使用這一商標,可以轉讓,可以抵押。

處罰

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相同的商標是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使用是指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註冊服務商標也應納入刑法的保護範圍.
商標註冊證明是為了方便商標註冊人使用而出具的書面證明,與《商標註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申請人必須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本文介紹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辦理途徑、步驟、材料、規費以及商標註冊證明的領取方式。

相關問題

註冊商標前為什麼要進行查詢?
註冊商標前為什麼要進行查詢?如何查詢商標?
商標查詢,是指在商標註冊前,委託代理公司通過商標局的官方網站,或者向商標局下屬的通達服務中心提交查詢申請,查詢本次所申請的商標與在先已申請或已註冊的商標有無相同或近似的情況。如果有相同或者近似,應儘早更換商標名稱或者圖形,以避免盲目申請商標註冊,在實質審查階段因為自己申請的商標與他人已註冊或在自己之前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被駁回,給自己造成時間和金錢上的損失。商標註冊前的查詢,可以大大減少商標註冊的風險,提高商標註冊的成功率。當然,商標查詢程式不是法定程式,商標查詢是建立在自願原則基礎上的。同時,商標查詢所使用的商標資料庫存在空白期(空白期是指已經有申請註冊的商標還沒有錄入到資料庫中)。商標申請註冊前查詢所提供的在先權利信息,僅供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時參考,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的法律依據。
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的區別
註冊商標是指經使用商標人按照法定手續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經過審核後準予核准註冊的商標。而未註冊商標,是未經過商標註冊而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商標。
1、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2、《商標法》關於未註冊商標的保護而言,體現了兩個特點:
1)受商標法保護的未註冊商標有兩種,包括未註冊馳名商標和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兩種。
2)兩種未註冊商標的權利內容不同。予以未註冊馳名商標以專有使用權,而對有一定影響未註冊商標僅賦予其優先註冊權。《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就相同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模仿或者翻譯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得註冊並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消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者,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3、普通未註冊商標不受商標法的保護
《商標法》對普通未註冊商標的保護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其始終處於一種無權利保障狀態,隨時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核准註冊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標,最好將其註冊。
怎樣進行商標註冊
首先,必須向適當的國家或地區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該申請書中必須有一份申請註冊的標誌的清晰圖樣,包括任何顏色、形狀或立體特徵。該申請書中還必須列出使用該標誌的商品或服務的清單。該標誌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才能作為商標或其他類型的標記受到保護。該標誌須有顯著性特徵,使消費者能將其作為識別某具體產品的標誌加以區別,並與識別其他產品的其他商標區分開來。該標誌不得誤導或欺騙消費者,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最後,所申請的商標權不得與已經授予另一商標註冊人的商標權相同或相似。這一點可以通過國家局的檢索和審查,或通過提出相似或相同權利主張的第三方所提出的異議,予以確定。
一、註冊準備
1註冊方式的選擇:
一種是自己到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註冊事宜(中國商標法允許該國公民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申請)。另一種方式是委託一家經驗豐富的商標代理組織來向您提供商標代理服務。這樣,會節省您大量的時間與精力,當然,對方會收取相應的代理費。
2商標在先註冊權利的查詢工作(非必經程式)
商標查詢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註冊申請前,對其申請的商標是否與再先權利商標有無相同或近似的查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查詢雖然不是註冊商標的必經程式(遵循自願查詢原則),但此項工作可以大大減少商標註冊的風險,提高商標註冊的把握性。在查詢過程中,會受數據處理及商標申請審查期等等原因的影響,使得部分在先申請的商標無法進入資料庫,因此無法查詢檢索到該部分信息。另外商標查詢與審查工作由不同人員承擔,而查詢人員與不同審查人員的審查觀點上可能出現不同的意見,因此,商標查詢的結果不能當做法律依據,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註冊商標之前,找一家專業的商標查詢公司或一家具備完善的商標查詢條件的商標代理組織是十分重要的。
3申請商標資料的準備:
1.如果是以自然人名義提出申請,需出示身份證及遞交本人身份的複印件。如是以企業做為申請人來申請註冊,需出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提供經發證機關簽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蓋有單位公章及個人簽字的填寫完整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2.商標的同有關名稱及商標圖樣10張(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交著色圖樣10張,黑白墨稿1張)。提供的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於貼上,用光潔耐用紙張或用照片代替,長和寬不大於10厘米,不小於5厘米。商標圖樣方向不清的,套用箭頭標明上下方。申請捲菸、雪茄菸商標,圖樣可以與實際使用的同樣大。(ps:如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檔案。)
3.準備相應的註冊費用:註冊的商標規費:自2013年10月1日起受理商標註冊費,紙件商標註冊申請由現行每件1000元降為每件8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1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80元,如果不繳納費用,商標局將不受理其申請)。
二、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具體要求
1.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檔案,應當打字或印刷。對於手寫的商標申請書件,商標局不予受理;
2.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應按照《營業執照》填寫,如果《營業執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業所在地的省、市、縣名稱的,申請人必須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縣名稱。公章應與《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務項目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或《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一份申請書只能填寫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未列入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說明。
4.如申請人是自然人,申請人名稱除填寫姓名外,還須在姓名之後填寫身份證號碼;申請人地址可以填寫自然人的實際地址或通訊地址。
5.如申請註冊的商標不是立體商標和顏色組和商標,申請人應在商標種類一欄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
三、申請註冊
1、只有具有以下條件的個人或團體才可在中國提出商標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夥或者與中國簽訂協定或與中國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辦理的國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符合上述條件.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時,按照自願的原則,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2001年11月1日起,中國商標局開始受理自然人註冊商標申請)。
2、按商品與服務分類提出申請(我們的應該屬於第41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中國商標法執行的是商品國際分類,它把一萬餘種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分為45個類,其中,商品34個類,服務項目11個類。申請商標註冊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在不同類別提出註冊申請這樣可以避免商標權適用範圍的不正當擴大,也有利於審查人員的核准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3、商標申請日的確定:
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於中國商標註冊採用申請在先原則,一旦發生商標權的爭議,申請日的先後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日期的最小單位為'日')
4.商標的申請: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視窗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視窗繳納申請規費。
(Ps註冊大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八號。全國僅有一處商標註冊局。)
5.辦理途徑
申請註冊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
(Ps: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其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並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四、商標審查
商標審查是商標註冊主管機關對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並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 (約一個月內能發出通知。)
五、駁回和駁回複審
駁回即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是指未能初步審定的商標被商標局依法駁回。如果申請的商標經審查不符合商標註冊條件,如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混同或不具有顯著特徵等,商標局可以依法做出不產審定的駁回決定,這個程式稱為駁回申請。商標局對於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一般是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註明駁回理由,退還有關申請檔案。
駁回複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註冊申請人因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而提出的複審申請,進行複查審理並做出終局決定的法律程式。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我國商標法規定實行兩級終審制。申請人對於商標局的駁回決定沒有不同意見的,商標局的決定即為終結。如果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15天內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形式審查認為可以受理的,即依據
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根據半數以上委員的意見做出終局決定。複審理由成立應予審定的,撤銷商標局的核駁原議,移交商標局辦理初步審定並公告;複審理由不能成立,則做出維持商標局核駁原議的終局決定,再予駁回。終局決定一經做出就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六、初審公告
商標的審定是指商標註冊申請經審查後,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允許其註冊的決定。並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沒有人提出異議的,該商標予以註冊,同時刊登註冊公告。
七、註冊公告
商標註冊是一種商標法律程式。由商標註冊申請人提出申請,經商標局審查後予以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該商標即註冊生效,受法律保護,商標註冊人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一個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大約需一年至一年半時間。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註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商標續展註冊。
八、領取商標註冊證
通過代理的由代理人向商標註冊人傳送《商標註冊證》。
直接辦理商標註冊的,商標註冊人應在接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三個月 內到商標局領證,同時還應攜帶:
(一)領取商標註冊證的介紹信;
(二)領證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原件,複印件應加蓋當地工商部門的章戳;
(四)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
(五)商標註冊人名義變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
九、商標註冊申請補正程式(非必經程式)
(一)簡要說明
1.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申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後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該申請。
2.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書面通知該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補正。商標代理機構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後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該申請。
(二)注意事項
1.申請人按照要求對不規範或不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補正時,可以修正或刪除。修正時仍應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但不得擴大商品或服務範圍。
2.因商標圖樣不清或應填寫商標說明而發回的補正,申請人應按商標局的要求補正,不得對商標做任何實質性的更改,否則視為無效。
3.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修改後,應加蓋申請人公章。如申請人是自然人,應由本人簽名。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應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
十、商標註冊申請的部分駁回程式(非必經程式)
(一)簡要說明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申請放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的,商標局則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式,並重新公告。因此,該程式並不是商標實質審查的必經程式。
(二)辦理
《商標註冊部分駁回通知書》由商標局統一編號列印後,以掛號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給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則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自取的除外)。
《商標註冊部分駁回通知書》因故未能寄達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且被郵局退回的,商標局將在《商標公告》上刊登《商標註冊部分駁回通知書》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視為送達。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來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的,準予恢復法律程式,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十一、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在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時,應當按照營業執照填寫地址。提交申請後,如果發生補正、駁回或部分駁回、初步審定公告、領取《商標註冊證》等事項,商標局將依據該地址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如申請人實際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符,應當先行辦理營業執照的地址變更,再提交申請。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後發生地址變更的,可憑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相應手續辦理變更地址申請。申請人地址不通郵的,最好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及其他事宜。
2.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後,經形式審查後認為手續齊備、填寫規範的,一般在一個月後以掛號郵寄方式寄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受理通知書》僅表明商標註冊申請已被商標局受理,並不表明該申請已被核准。
3.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的,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4.申請註冊的商標被提出異議的,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5.在不發生申請補正、被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一件商標從申請到領取《商標註冊證》大約需要1年半時間。商標被核准註冊後,如果是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將按照商標註冊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稱和申請人地址寄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將《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如果申請人在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1年半內沒有收到任何信息,可以向商標局進行商標申請後免費查詢。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必須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進行商標申請後免費查詢。(詳見“如何辦理商標申請後的查詢”)
7.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後但尚未核准註冊前仍為未註冊商標,仍須按未註冊商標使用。如果使用該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行為的查處。
8.申請人如需進行商標查詢,可在申請前到商標註冊大廳的查詢視窗辦理。查詢所提供的在先權利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
9.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遲延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如果註冊人想繼續使用該註冊商標,則須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企業為什麼要註冊商標?
美國學者拉里·萊特認為,“擁有市場比擁有工廠更重要,而擁有市場的唯一途徑是擁有占統治地位的品牌”
首先,註冊商標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註冊商標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其次,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也是消費者選擇產品或者服務的依據。好的企業不僅需要好的產品和服務,更需要好的商標,不論是美國的可口可樂,還是中國的海爾都是因為註冊了商標,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可口可樂、海爾即使一夜之間失去所有財產,也可以迅速重建,靠的就是其商標形成的巨大的無形資產,商標的價值已遠遠超過其有形資產的價值。

註冊流程

商標註冊流程一、形式審查
經過形式審查,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商標局發給受理通知書。
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發不予受理通知書,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發商標註冊申請補正通知書。申請人在限期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商標局發不予受理通知書,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商標註冊流程二、實質審查
商標申請通過形式審查後進入實質審查。經過實質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申請,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
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申請人在限期內予以答覆的,商標局繼續審查。
對經審查後初步審定的商標,由中國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對中國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由中國商標局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註冊。
複審請求
商標註冊流程中若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做出準予註冊或不予註冊的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若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中國商標註冊流程圖:中國商標註冊流程圖

註冊步驟

1.註冊準備 選擇註冊方式:一種是自己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註冊;另一種是委託一家經驗豐富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服務。在註冊前,最好先找一家比較權威的查詢公司,進行註冊前的查詢,以減少商標註冊的風險,提高商標註冊的把握性。
2.準備資料,包括商標圖樣,申請人民身份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並遞交複印件;蓋有單位公章商標註冊申請書。
3.開始申請
4.按商品與服務分類提出申請。申請註冊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按不同類別提出註冊申請。
5.申請日的確定,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的日期為準。接下來就是商標審查、初審公告、註冊公告三個程式。
6、領取商標註冊證。

主要特徵

1.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標誌,既區別於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誌,又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
2.商標具有獨占性。使用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區別與他人的商品來源或服務項目,便於消費者識別。所以,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獨占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即構成侵犯註冊商稱所有人的商標權,違犯中國商標法律規定。
3.商標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4.商標具有競爭性,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名度的競爭,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理想的商標應具備五種特性:識別性、傳達性、審美性、適應性、時代性。
A識別性:是商標最基本的功能,商標的特殊性質和作用決定了商標必須具備獨特的個性,不允許雷同混淆。
B傳達性:個性特色越鮮明,視覺表現感染力就越強,刺激的程度就越深。現代商標不僅僅是起到了商品的區別標記作用,還要通過商標表達一定的含義,傳達明確的信息,包括企業的經營理念,產品性能用途等,從這個意義上講,商標應如同信號一樣確切,易於辨識了解。
C審美性:商標應該簡潔、易讀、易記,應具有簡練清晰的視覺效果和感染力。
D適應性:商標的表現形式還必須適應不同材質、不同技術、不同條件的挑戰,無論黑白彩色,放大縮小如何變化,都要尊崇系統化和標準化的規定。
E時代性:商標必須適應時代的發展,在適當的時候進行合理的調整以避免被時代所淘汰。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四章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二十條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一條註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檔案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檔案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檔案;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檔案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為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複審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註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複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檔案或者註冊檔案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檔案或者註冊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 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四十一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第四十二條 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四十六條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 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註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四十九條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牴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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