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刑論

目的刑論稱“目的主義”、“教育刑論”。西方刑法學者關於刑罰目的的一種學說。認為刑罰的目的並不在於對過去的犯罪行為的報應,而是為了未來社會的防衛。防衛社會的目的可以歸納為預防犯罪的再生。舊派刑法理論家有的就主張刑罪具有一般預防的目的。這屬於早期的目的刑主義。一般所說目的刑論,專指新派的以社會責任論為理論基礎,強調特別預防主義的學說。

這種理論認為,犯罪是基於人們個人素質和社會環境所決定的反社會性格的表現,刑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具有反社會性的人侵害社會,刑罰是達到保衛社會目的的手段。目的刑論強調特別預防,強調對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防止其將來再犯,以達到社會防衛的目的。目的刑論用實證的方法研究犯罪現象與刑罰適用,強調刑罰的特殊預防目的,主張刑罰的目的在於教育改造犯罪人,與報應刑論相比,這是一個歷史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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