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責刑關係

罪責刑關係

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是刑事否定評價的三重環節;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無犯罪即無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犯罪的必然後果,又是刑罰的必備前提,無刑事責任即無刑罰;刑罰是刑事責任最基本、最重要的實現方式,並通過刑事責任這一中介環節之調諧與犯罪相對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罪責刑關係
  • 定義:刑事否定評價的三重環節
  • 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 學說述評:主要存在六種學說
概述,學說述評,續說,犯罪原因,犯罪構成,本質,目的,

概述

犯罪是符合於構成要件的違法的、有責的行為,其是行為人在環境與人格制約下的自由意思的產物(此即犯罪原因的“理性非決定論”),與此相適應,刑事責任是基於犯罪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責任在基於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人責任調節下的產物(此即刑事責任本質的“理性責任論”),刑罰則是在刑事責任範圍內根據形勢、政策、犯罪人個人特徵等因素進行調節確定的報應與特別預防相統一的範疇(此即刑罰目的的“理性報應論”)。理性非決定論、理性責任論與理性報應論三位一體,前後貫通,共同構築起理性的罪責刑關係體系,從而為深入研究罪責刑關係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學說述評

關於罪責刑關係,學界主要存在六種學說,現簡要述評如下: 一、“罪(責)—刑關係論”。該論認為,犯罪與刑罰之間是直接對應的關係,刑事責任在刑法學體系中並不具有獨立於犯罪刑法的地位,而只是犯罪論的內容。
二、“罪-責—刑關係論”。該論認為,刑法學體系中存在犯罪、刑事責任和刑法三個各自獨立的範疇,其中,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無犯罪即無刑事責任,刑罰是刑事責任的後果,無刑事責任即無刑罰;刑事責任作為犯罪與刑罰之間的中介,起著調諧罪刑關係並使之合理化的重要作用。
三、“責-罪—刑關係論”。該論認為,從整個刑法特別是刑事立法角度看,總是刑事責任在前,犯罪在後;刑事責任既是犯罪成立的基礎,又是判處刑罰的前提;據此,應按責-罪-刑的邏輯結構構建刑法學體系,包括建立刑法典總則體系。
四、“罪—責(刑)關係論”。該論認為,刑事責任是直接與犯罪相對應的範疇;刑罰及其裁量等內容只是刑事責任論的有機組成部分,因而,刑罰只是刑事責任的下位概念;在罪責刑關係中,刑罰並不具有獨立的地位。
五、“責—罪刑關係論”。該論認為,刑事責任論在價值功能上具有作為刑法學基礎理論的意義;刑事責任是整個刑法學範疇體系的最上位概念,它與一系列下位範疇一道構成刑法學的科學之網;犯罪與刑罰均系刑事責任的具體化,二者之間相互對應。
六、“罪責—刑關係論”。該論認為,犯罪與刑事責任是並列關係(其實質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統一或者並列),二者同時與刑罰相適應;刑罰之輕重與犯罪相適應,是一種刑罰的按“勞”分配,體現報應主義觀念,刑罰與刑事責任相適應,是一種刑罰的按“需”分配,體現預防主義觀念;二者共同與刑罰相對應,體現了公正與功利的統一。筆者認為,“罪(責)—刑關係論”只在犯罪成立意義上理解刑事責任,否認刑事責任的獨立地位,導致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機械對應:“責—罪—刑關係論”與“責—罪刑關係論”將刑事責任理解為犯罪與刑罰的前提或者上位概念,從而使刑事責任超然於罪刑關係之外,只能為罪刑之存在提供基礎,而無法調節罪刑關係:“罪—責(刑)關係論”否認刑罰在罪責刑關係中的獨立地位,使刑罰在本以其為基礎而演繹的刑法學中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從而破壞了刑法學體系的科學性,並可能不當地轉移刑法學研究的重心,進而影響對刑罰理論等的深入研究:“罪責-刑關係論”將刑事責任完全界定在人身危險性的範疇,此與已經成為通說的以行為責任為基本內容的責任概念全然不符,其將刑事責任與犯罪相併列共同與刑罰相對應,但這兩個異質的標準並未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與刑罰相對應,而是各自分別與刑罰相對應,由此衝突在所難免,因此,以上諸論片面理解刑事責任的含義,均存在著根本性的不足。“罪-責-刑關係論”從罪刑中介的意義上理解刑事責任,可謂正確把握了刑事責任的實質,並由此奠定了罪責刑關係科學化的基礎;惟論者對該關係框架下的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未作深入、系統的研究,從而使該論缺乏足夠的論服力。
《刑法學》《刑法學》

續說

為構築科學的罪責刑關係理論,應首先明確以下兩個基本問題: 其一、刑事責任的獨立性,也即,在刑法學中,刑事責任是一個具有獨立實體意義的範疇。一方面,刑事責任與犯罪、刑罰之間均存在質的區別,其與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評價內容不同,犯罪評價是要認定行為能否構成犯罪及犯罪之輕重程度,而刑事責任評價則是要明確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之輕重;(2)評價根據不同,犯罪評價的根據是客觀的犯罪事實,而刑事責任評價的根據則是犯罪構成事實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因素(包括行為人人格及罪後表現);其與刑罰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評價內容不同,刑事責任評價只界定刑罰的可能性及範圍,刑罰評價則具體落實刑事責任否定評價,具體確定處罰與否、刑罰種類及輕重等;(2)評價根據不同,刑事責任評價之根據已如前述,刑罰評價之根據則是刑事責任與政策性因素等。另一方面,刑事責任又與犯罪、刑罰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繫,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必要前提,刑事責任則是犯罪的必然後果;刑事責任既是科處刑罰的前提,又為刑罰裁量確定了範圍,而刑罰則是實現刑事責任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法。刑事責任與二者的區別決定了其作為獨立實體範疇的必要性,而其與二者的密切聯繫則為其與犯罪、刑罰一起共同構築科學的刑法學理論提供了可能。
其二、正確解析責任主義。責任主義,又稱責任原則,是大陸法系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它包括兩種含義:(1)“無責任即無刑罰”,其內容是把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的行為與行為聯繫起來考察,明確歸責的可能性並由此決定犯罪是否成立;其強調主觀責任和個人責任,目的是為了限制刑罰的不當擴張,此即歸責意義上的責任,或稱刑罰成立責任;(2)刑罰的輕重程度決定於責任的輕重程度,其內容是刑罰的輕重必須以責任的輕重來決定,不能超出責任的範圍,即量刑意義上的責任,或稱刑罰裁量責任。筆者認為,此兩種意義上的責任在刑法學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大陸法系學者往往在不同的場合運用責任一詞,從而給理解帶來混亂,也在客觀上阻礙了對責任理論的深入研究。

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與犯罪構成是犯罪論中的兩個基本問題。前一問題,不特是犯罪論的基礎性問題,而且對刑事責任論和刑罰論都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後一問題則是傳統犯罪論的核心內容。 犯罪原因論是刑法各學派展開其理論的出發點。關於犯罪原因,歷來存在古典學派(又稱舊派)的“非決定論”與近代學派(又稱新派)的“決定論”之對峙,其爭論核心在於人的意思是否自由。古典學派於十八世紀針對封建的罪刑擅斷、宗教神權,為了將人從封建權的枷鎖中解脫出來,高舉理性的旗幟,張揚個性,崇尚個人尊嚴,認為人的行為系處於自由意思,犯罪行為亦是犯罪人自由意思的產物;並由此演繹出道義責任論、報應性論、一般預防論等。十九世紀末,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貧富嚴重分化,社會矛盾激增,累犯、少年犯罪等與日俱增,一部分刑法學者認為舊有的刑法理論破綻頻生,漸呈無力狀態,已不能適應與犯罪作鬥爭的要求,需要以新的理論代替舊有的理論體系,從而逐漸形成了近代學派。近代學派以實證主義為理論基礎提出“決定論”,認為意思自由是虛幻的假設,事實上,人的意思並不自由,而是受制於客觀的條件;人的行為,包括犯罪行為,是客觀條件的產物,與意思無關;並由此提出社會責任論、教育刑論、特別預防論等。但是這種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學說由於有貶低人性、侵犯人權之虞並在二戰中被惡意利用而受到眾多學者的批評。二戰以後,折衷二者而主張人的相對自由意思論逐漸成為通說。
社會責任社會責任
事實上,人的意思並不是絕對自由的,但也不是絕對不自由的,同時也不是不可琢磨,只能假定的。生活經驗和科學實踐均已證明,人作為實踐活動的主體,雖然受客觀條件的制約,但仍具有意思決定的自由。“人是被決定向著非決定論的。”隨著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人的主體性還會進一步加強,人的意思自由程度還將進一步提高。“非決定論”與“決定論”的折衷,體現了人們對意思自由的認識從“片面”走向“全面”的科學化過程。但是,傳統的相對自由意思論也存在許多明顯的不足。

犯罪構成

關於犯罪構成,主要存在以為代表的“遞進式犯罪構成模式”、以英美為代表的“雙層次犯罪構成體系”和以前蘇聯中國為代表的“耦合式犯罪構成體系”。前二者均為立體化模式,後者則為平面化模式;在保護社會與保障人權這兩種刑法的基本機能之間,立體化模式更側重於保障人權,而平面化模式更側重於保護社會。 犯罪是該當於構成要件的違法的、有責的行為,犯罪的成立(也即犯罪構成)要件包括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要素。這是由M.E.麥耶首倡,並由小野清一郎團藤重光大冢仁等刑法學家不斷完善而逐漸成為德日刑法界通說的一種理論。用這一歷經百年發展而形成的理論作為犯罪構成的標準,應當說是較為適當的。
《德國刑法典》《德國刑法典》
構成要件是犯罪定型的觀點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這主要包含兩層含義:其一、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原則上也就是違法的行為,同時也是可歸責的行為;而犯罪構成理論出研究構成要件外,尚需研究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其二、構成要件在將行為類型化的同時,亦將違法性和有責性均予類型化,為此,構成要件中既包括能從客觀方面對行為類型化的要件,如行為、結果、因果關係等,也要包括能從主觀方面對行為進行類型化的要件,如故意和過失。

本質

刑事責任的本質與根據是刑事責任論中兩個最基本的問題。所謂刑事責任的本質,是要回答“為什麼要使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而刑事責任的根據,則是要回答“根據什麼確定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的問題。這兩個問題密切相關,前者是後者的基礎,並決定著後者的基本內容和結構,後者則是前者的具體化,是從技術的角度對前者進行落實。二者一起構成刑事責任論的基礎。
關於刑事責任之本質,歷來存在道義責任論與社會責任論之對峙。古典學派以“非決定論”為出發點,認為人具有意思自由,在面對實施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之選擇時,其本應根據道義原則選擇實施合法行為,但其卻竟違背道義選擇實施非法行為,因而對其非法行為負有道義上的責任,也即具有道義非難性,此即“道義責任論”。與此相對,近代學派從“決定論”出發,認為意思自由是不存在的,人的行為是客觀條件的產物,對犯罪人從道義上是無可非難的,對於已經實施了犯罪的行為人,基於維護社會利益的立場,為使社會避免再受侵害,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危險性對其採取防衛措施,因而,使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只是出於社會的需要,刑事責任具有社會非難性,此即“社會責任論”。在兩派的持續論爭中,逐漸又產生了“行為責任論”、“意思責任論”、“性格責任論”、“心理責任論”、“規範責任論”、“基於目的行為論的規範責任論”、“行狀責任論”、“生活決定責任論”、“新社會防衛論”及“人格責任論”等諸多學說。但“行為責任論”、“意思責任論”系對“道義責任論”,“性格責任論”系對“社會責任論”從判斷根據角度之描述,其實質內容仍分別同一。“心理責任論”、“規範責任論”、“基於目的行為論的規範責任論”已如前文所述,系從有責性的成立要素的角度對責任進行分析,其重心並非責任之本質。

目的

刑罰的目的與根據是刑罰論中的兩個基本問題。刑罰的目的解決“為何而罰”的問題,而刑罰的根據則解決“據何而罰”的問題。二者密切相關,共同構成刑罰論的基礎。 關於刑罰目的,“報應刑論”與“預防刑論”世代對壘,“一體論”試圖實現超越,但學者間見解亦多有不同。報應刑論,又稱絕對主義,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報應,是對犯罪的回溯性的懲罰,其中又有神意報應主義、道義報應主義和法律報應主義之分。預防刑論,又稱相對主義目的刑論、教育刑論,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刑罰是為預防犯罪而不得已採取的一種懲罰,其中又有一般預防主義、特別預防主義與雙面預防主義之別。一體論,又稱折衷主義、綜合主義,則認為刑罰的目的既在於報應,也在於預防,惟因一體化的具體內容與方式不同,又有若干不同的學說,如費爾巴哈模式、麥耶模式、奎頓模式、哈特模式、哈格模式、曼可拉模式、赫希模式、帕多瓦尼模式等。在中國刑法學界,學者多主張雙面預防主義,但亦有學者在將刑罰目的分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間接目的或者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的框架下在直接目的中同時主張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部分學者則倡導一體論,但具體內容又各有不同,如在主張刑罰目的既在於報應,又在於包括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的一體論中,有的學者主張預防為主、報應輔之的“二元論”,有的學者則主張以報應限制功利(預防)的絕對性為基本特徵的“理性統一論”,而有的學者則主倡在偏重特別預防的基礎上,兼顧報應的一體論,等等
刑罰通論刑罰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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