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預防主義

一般預防主義,是指將一般預防視為刑罰的唯一目的的刑罰理論。目的刑主義中的一派學說。亦稱一般預防。是繼貝卡利亞、邊沁的雙面預防主義而興起的刑罰學說,產生並流行於18、19世紀的德國,奠基者為費爾巴哈、菲蘭吉利與巴也爾。該學說力主國家應採用嚴刑峻罰,其目的在於對潛在犯罪人、意欲犯罪者甚至公眾予以強制或威懾,以預防並制止他們實施犯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般預防主義
  • 類別:刑罰學說
  • 產生時間:18、19世紀
  • 起源國家:德國
  • 開創者:費爾巴哈、菲蘭吉利與巴也爾
主要內容
在此共同基礎上,一般預防主義又分為三種不同的理論主張:(1)費爾巴哈的立法威懾論或心理強制說,此學說主張,犯罪人之所以犯罪,乃是受潛在違法行為中的快樂的誘惑與不能獲得快樂時所潛在的痛苦的壓迫;國家以法律形式確立犯罪與刑罰之間必然的困果關係,便使犯罪中蘊含一定的痛苦;基於確立刑罰制度的刑事立法的威懾作用,意欲犯罪者不得不在心理上對犯罪的利弊得失根據趨利避害的功利原則進行權衡,並因恐懼受刑之苦而捨棄犯罪之樂,從而自覺地抑制違法的精神動向,使之不發展成或外化為犯罪行為;刑罰只能以懲罰為目的,剝奪犯罪能力、矯正犯罪人都不能作為刑罰的目的,故刑罰不具有個別預防之目的。(2)菲蘭吉利的行刑威懾論,該學說主張,刑罰的目的不在於刑事立法所確定的刑罰可能產生的威懾作用,而在於執行刑罰的結果給公眾以恐怖並使其產生戒心,進而防止一般人犯罪。(3)巴也爾的威懾—教育論,這一學說認為,刑罰不可能對所有人產生威懾作用,以威懾作為一般預防的唯一目的是不科學的;刑罰的威懾作用只限於為滿足欲望而試圖犯罪者,此為刑罰的目的之一;對於不知行為的應罰性與缺乏道德而可能犯罪者,刑罰的目的是教育而非威懾,即教育此類人不犯罪也應成為一般預防的內容。自兩面預防主義中分離出的一般預防主義,實質為報應刑主義與目的刑主義相結合的產物。因其兼收報應刑主義和目的刑主義的某些合理因素,故對18世紀末、19世紀初西方國家的刑事立法產生過巨大影響,成為該時期刑事活動的指導性思想。但這一刑罰學說卻未能避免報應刑主義和目的刑主義的某些缺陷,甚至使之更加極端化,如將一般預防奉為刑罰的唯一目的,全盤否定個別預防作為刑罰的目的正當性。一般預防主義與雙面預防主義和報應刑主義同屬古典學派的刑罰理論,且研究方法均帶有濃厚的經院主義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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