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

廢棄物

化學術語中的廢棄物是指在化學實驗中產生的,在一定時間空間範圍內基本或者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無法回收和利用的排放物。化學廢棄物按物理形態可分為廢氣、廢液和廢渣三種,簡稱“三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廢棄物
  • 外文名:waste
  • 形態:廢氣、廢液和廢渣三種
  • 所屬:化學術語
化學廢棄物的分類,化學廢棄物的危險性,化學廢棄物的一般處理方法,

化學廢棄物的分類

化學廢棄物按物理形態可分為廢氣、廢液和廢渣三種,簡稱“三廢”。
1、廢氣又稱氣態廢棄物,主要指試劑和樣品的揮發物、使用儀器分析樣品時產生的廢氣、實驗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和排空的標準氣和載氣等。例如:酸霧、甲醛、苯系物、各種有機溶劑、汞蒸氣、光氣等。
2、廢液又稱液態廢棄物,主要指多餘的樣品、實驗後的余液、標準曲線及樣品分析殘液、失效的貯存液和洗液、實驗容器洗滌液等。分為無機廢液和有機廢液,無機廢液含重金屬(如鐵、鈷、銅、錳、鎘、鉛、鎵、鉻、鈦、鍺、錫、鋁、鎂、鎳、鋅、銀、氰(游離氰、氰化物或絡合氰化物)、汞(Hg+或Hg2+)、氟(氟酸或氟化物)、酸或鹼、六價鉻等;有機廢液包括油脂類(如燈油、輕油、松節油、油漆、雜酚油、錠子油、絕緣油脂、潤滑油、重油、切削油、冷卻油、動植物油脂等)、含鹵素的有機溶劑(如三氯甲烷、氯甲烷、二氯甲烷、四氯碳、甲基碘等脂肪族鹵素化合物,或氯苯、苯甲氯、多氯聯苯等芳香族鹵素化合物)、不含鹵素的有機溶劑(如酚類、醚類、硝基苯類、苯胺類、有機磷化合物、石油類等)。
3、廢渣又稱固態廢棄物,主要指多餘樣品、合成與分析產物、過期或失效的化學試劑、消耗或破損的實驗用品(如玻璃器皿、紗布)等。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2008]第1號),化學廢棄物按危害性可分為危險性廢棄物和非危險性廢棄物。危險性廢棄物是指具有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反應性等一種或幾種危險特性的化學廢棄物,也包括排除具有危險特性,但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化學廢棄物。
①易燃性廢棄物:包括燃點低於60℃,靠摩擦或吸濕和自發的變化而具有著火傾向的固體廢棄物;著火時燃燒劇烈而持續,以及在管理期間會引起燃燒危險的廢棄物。
②腐蝕性廢棄物:包括對生物接觸部位的細胞組織產生損害,或對裝載容器產生明顯腐蝕作用的廢棄物;含水廢物,或本身不含水但加入定量水後其浸出液的pH≥12.5或≤2的廢棄物;最低溫度為55℃以下時,對鋼製品每年的腐蝕深度大於0.64cm的廢棄物。
③毒性廢棄物:包括含汞、鉛、鎘、鉻、銅、鋅、砷、氰的化合物,石棉,有機氯溶劑等。
④反應性廢棄物:包括強酸、強鹼、強氧化劑、強還原劑等。

化學廢棄物的危險性

1、對人體的危害主要有過敏、引起刺激、缺氧、昏迷和麻醉、中毒、致癌、致畸、致突變、塵肺等。某些化學廢棄物與皮膚直接接觸可導致皮膚保護層脫落,引起皮膚乾燥、粗糙、疼痛,甚至引起皮炎;與眼部接觸可導致輕微傷害、暫時性的不適,甚至永久性的傷殘等。例如:人體慢性吸入苯,可引起頭痛、頭昏、乏力、蒼白、視力減退和平衡失調;液體苯與皮膚接觸,可溶解皮膚的皮脂,使皮膚乾燥;高濃度苯蒸氣對眼睛具有輕度刺激,並產生水皰。有些化學廢棄物,如重金屬元素,進入人體後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可能不表現出受害症狀,但潛在的危害性極大。例如:20世紀50年代,日本某化工廠將含有甲基汞的廢水排人海中,使海中生物受到污染,當地居民長期食用含高濃度有機汞的魚類,造成汞中毒,出現運動失調、四肢麻木、疼痛、畸胎等症狀,約1246人死亡。
2、對環境的危害不僅直接污染環境,而且有些化學廢棄物在環境中經化學或生物轉化形成二次污染,危害更大。若廢棄物被排放進入大氣,可造成空氣污染,影響人類健康、工農業、天氣和氣候等,例如:大量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被排放進入大氣,會形成酸雨,直接影響動植物的正常生長,嚴重時甚至使森林衰亡、魚類絕跡;若廢棄物被排放進入水體,可造成水質污染,水中生物生存受到威脅,例如:當水中氰化物濃度達到0.5mg/L時,魚類2h內死亡20%,一天內全部死亡;若廢棄物被排放進入土壤,可造成土壤成分和結構改變,土中微生物活動受到影響,土中生長的植物受到污染,甚至無法耕種,例如:德國曾發生某冶金廠附近的土壤被有色冶煉渣污染,土中生長的植物體內含鋅量為一般植物的20~80倍,含鉛量為80~260倍,含銅量為30~50倍。

化學廢棄物的一般處理方法

(1)焚燒法。對可燃性廢液,可置於燃燒爐中燃燒,若量少可選擇室外安全的地方燃燒;對難燃燒的廢液,可與可燃性物質混合燃燒,或噴入配有助燃器的焚燒爐中燃燒;對燃燒後可產生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氯化氫等有害氣體的廢液,可用配有洗滌器的焚燒爐燃燒,或用鹼液洗滌燃燒廢氣以除去有害氣體;對廢渣,可溶於可燃性溶劑中燃燒。
(2)吸附法。用活性炭、硅藻土、礬土、層片狀織物、聚丙烯、聚酯片、氨基甲酸乙酯泡麵塑膠、稻草屑、鋸末等吸附劑充分吸附有害成分後,與吸附劑一起焚燒。
(3)溶劑萃取法。對含水的低濃度廢液,可用與水不相混溶的正己烷等揮發性溶劑萃取,分離出溶劑後焚燒。
(4)蒸餾法。利用廢液中各組分的沸點不同,採用蒸餾或分餾的方法除去有害成分。
(5)中和法。通過酸鹼中和反應,調pH值至中性。
(6)沉澱法。加入合適的沉澱劑,並控制溫度、pH值等條件,使有害成分生成溶解度很小的沉澱物或聚合物除去。
(7)水解法。對有機酸或無機酸的酯、某些有機磷化合物等易水解的物質,可加入氫氧化鈉或氫氧化鈣,在室溫或加熱下水解。若水解產物無害,可中和、稀釋後排放;若水解產物有害,可用吸附等適當的方法處理後再排放。
(8)氧化法。加入合適的氧化劑,如臭氧、含氯化合物等,使有害成分轉化成無害或危害較小的物質。
(9)還原法。對重金屬,可加入合適的還原劑,如鐵屑、銅屑、硫酸亞鐵、亞硫酸氫鈉和硼氫化鈉等,使之轉化成易分離除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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