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刑主義

目的刑主義是資產階級犯罪學界主張的一種刑罰理論。最早由義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提出,後由李斯特加以系統化。認為在對罪犯科以刑罰時,應當反對“報應刑論”,提倡“社會防衛論”、“目的刑論”,主張刑罰的個別化原則,強調以預防再犯罪和防衛社會為目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目的刑主義
  • 代表人物哈默爾
  • 主要觀點:行為人反社會性格的一種表現
  • 評價:否定了行為人的自由意志
代表人物,主要觀點,

代表人物

以荷蘭的哈默爾、比利時的普蘭和德國李斯特等人為代表人物提出這一主張。

主要觀點

認為犯罪是行為人反社會性格的一種表現,而刑罰剛是防衛犯罪的一種手段,是對具有反社會危險性格的人採取的法律措施,刑罰的任務就是保護法益。據此提出, 對具反社會的人除予以刑罰處罰外,還應輔之以保全處分,他們認為刑罰不是對已經犯了罪的人的善後處理,而是面向未來,防患於未然。
這種刑法理論又被稱之為主觀主義的刑法理論。它否定了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認為受懲罰的是由於其行為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危險性的犯人本身,而不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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