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保險

疾病保險

(Health Insurance)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損失、費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殘廢,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規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疾病保險的責任範圍可包括:(1)工資收入損失;(2)業務利益損失;(3)醫療費用;(4)殘廢補貼;(5)喪葬費及遺屬生活補貼等。疾病保險一般不包括因意外傷害所致的各項損失。

更短一點的定義:疾病保險,是指以保險契約約定的疾病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基本介紹

區別醫保,保險國情,保險價格,

區別醫保

疾病保險和醫療保險都屬於健康保險,都是以被保險人的健康為保險標的的。但他們也有很大的區別:
第一:保障範圍不一樣,醫療保險保障範圍更廣。
疾病保險,也就是重大疾病保險,主要針對那些會威脅到生命或者花費比較大的重大疾病。而醫療保險保障範圍就寬了很多,從一般的闌尾炎到癌症都在醫療保險保障範圍之內。
第二:賠償標準不同。
疾病保險是定額賠付。也就是只要患契約規定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立即按照保險金額賠付。比如保額20萬,那保險公司就賠償20萬。
醫療保險是按實際所用醫療費來賠付。比如保額1萬,住院花費了5000元,那保險公司可能會賠償4000元(實際費用的80%)。
第三:保險期間不同。
醫療保險的保險期間只有一年。投保,如果一年內沒有住院,那保險契約就終止了,要想繼續得到保障,就得再交錢續保。
疾病保險的保險期間一般都在二十年以上,甚至是終身型的。

保險國情

對因病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而中斷就業的受保人支付的現金補助,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方式。其作用是對勞動者因生理功能被破壞而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損失,通過社會承擔責任來給予彌補,使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疾病保險1883年起源於德國,現已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
疾病保險有法定的資格條件,需要合格的醫生出具關於患者病情的證明以及必須停止工作的建議。疾病補助金的標準,按國際勞工組織1952年制定的 102號公約,即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疾病補助金加上家計調查津貼,應達到一個標準勞動者(勞動者本人及其供養的妻子和子女2人)收入的45%,後來改為60%。
疾病補助金的發放期限,國際勞工組織102號公約規定最低為26周;1969年的130號公約即醫療照顧與疾病補助公約規定延長到一年。世界上許多已開發國家已把疾病補助金的發放期限放寬到2~3年,並在發放期滿後,立即轉為支付殘疾補助金,標準與疾病補助金的標準相同。
國的疾病保險待遇包括疾病補助金和疾病救濟金兩項。其中,企業職工因病停止工作,連續病休在6個月以內,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的60~100%的疾病補助金;連續病休在6個月以上,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的40~60%的疾病救濟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病休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休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齡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滿10年的,發給原工資;連續病休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齡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滿10年的,發給80%。

保險價格

一般是醫療保險要比健康保險要貴。比如對於一個30歲的人來說,保額一萬的醫療保險,每年交費也就四五百左右吧。但如果買消費型的疾病保險的話,保額可以到二十萬。但市場上占主流的疾病保險,比如民生的如意三寶,一般都是帶返還的,所以每年交費都是好幾千。其實這好幾千裡面大部分是存起來了,以後還是返還給你的,並沒有消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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