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疾病醫療保險

大額疾病醫療保險是指職工生病住院而提供種一種醫療保險。該保險最初是地方性險種,目前各地各公司的條款基本上以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人保北京市分公司)的條款(1993年12月)為藍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額疾病醫療保險
  • 保險對象:城鄉居民、職工及個體商戶
  • 藥費:公費醫療部門規定的報銷藥品
  • 治療費:輸血費、輸氧費、處置費、手術費
  • 床位費:每天最高給付10元
  • 檢查費:每次門診以300元為限 
基本內容,保險條款,保險責任,重慶規定,

基本內容

以下是大額疾病醫療保險條款內容:
(l)保險對象:
凡本市城鄉居民、三資企業、民辦高科技企業的職工及個體商戶,年齡至16至60周歲,經指定醫院體檢,證明其身體健康並詳實填寫《健康告知書》後,均可投保。
大額疾病醫療保險大額疾病醫療保險
投保方式可以分為個人投保和集體投保。若集體投保人數在10人以上,投保年齡可放寬至65周歲。
(2)保險責任:
①該保險屬於高額保障保險,保險人只對免賠額以上部分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個人投保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集體投保絕對免賠額為500元。
②該保險對初次投保的被保險人,實行90天健康觀察期限制。保險人自承保後第91天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期滿前續保者,不再實行健康觀察期。
③保險責任具體範圍包括:
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因疾病在指定醫院就醫時,其所支付的超過絕對免賠額的下列費用,保險人按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
A、藥費:公費醫療部門規定的報銷藥品;
B、治療費:
輸血費、輸氧費、處置費、手術費;
C、床位費:每天最高給付10元,每次住
院最多給付天數40天;
D、檢查費:每次門診以300元為限,超過500元的單項檢查,須事先告知保險人,否則不予承擔。
(3)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支付的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①健康觀察期內被保險人患病;
②健康體檢、療養、康復治療及分娩;
③購置移植器官、安置人工器官、購買輪椅、心臟起搏器、助聽器及配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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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美容、矯形術及角膜屈光成形術;
⑤非指定醫院就醫(包括康復醫院、聯合診所、民辦醫院、家庭病床、臨床治療、本市地區以外的醫院);
⑥戰爭或軍事行動、意外事故或第三者責任事故;
⑦投保前已患的各種疾病,先天性、遺傳性疾病;
⑧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
⑨使用各種蛋白製劑、含a一2b成分藥品、轉移因子。
(4)保險期限:
該保險期限為1年,從投保日的次日零時起至保險期滿日24小時止。
(5)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①每人保險金額最低20,000元,最高100,000元。集體投保必須統一選擇一個保險金額。
②保險費根據被保險人年齡分別計算,投保時一次交清。16—40歲(含)每萬元保額年交保費為200元;41—65歲(含)每萬元保額年交保費為250元。
(6)給付比例和給付手續:
①該保險責任內的醫療、藥品支出費用在保險金額內分檔累進計算給付。具體如下:費用在500元(集體投保免賠額),1,000元(個人投保免賠額)—5,000元,給付比例與自負比例為60%與40%;5,O00元—2O,000元,為75%與25%;20,000元—100,000元,為85%與15%。
②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給付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
A、保險單、身份證。
B、醫療費、住院費原始單據。藥費須附處方、疾病診斷證明。
③保險人認為必要的檔案。
④索賠期限:被保險人因疾病治療所支付的醫療、醫藥費用應在保險期滿後30天內提出給付申請,並將保險人要求的必備證明送交保險公司,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益。
(7)其他規定:
①該保險中途不予退保;
②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因疾病累計支出醫療費超過5,000元以上者,在15日內應告知保險人;
③投保人投保時,應向保險人約定中央、市屬區(縣)級就醫醫院各一所。凡需轉院,需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
④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患重症疾病,保險期滿時未痊癒,次年可續保1年,最高保險金額為40,000元。逾期續保者,按新保處理。
⑤凡隱瞞病情、採用欺詐手段騙取醫療保險金者;一經發現,除返還已給付的保險金外,還須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大額疾病醫療保險常見問題
1、為什麼要建立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助保險?
答:為了保持職工現有的醫療水平,解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
2、大額醫療補助保險形式與繳費額是多少?
答:大額醫療補助保險標準為8元/人.月。
3、大額醫療補助保險賠付額是多少?
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至大額醫療補助保險最高支付限額(2004年為2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賠付90%,個人自付10%。

保險條款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國壽大額疾病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投保範圍
第二條投保範圍
凡本地城鄉居民,三資企業、民辦高科技企業的職工或者個體工商戶,年齡在16至60周歲,經本公司指定醫院體檢,證明其身體健康並詳實填寫《健康告知書》後,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醫療保險金:
1、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90日後,在保險單簽發地因疾病到本公司指定醫院診療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藥品費、輸血費、輸氧費、處置費、手術費,本公司扣除人民幣l,000元免賠額(5人以上集體投保,扣除人民幣500元免賠額)後,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按附表l或者附表2的規定分級累進、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住院床位費每日給付人民幣lO元,最多給付以40日為限;檢查費以人民幣300元為限,超過人民幣500元的單項檢查費,必須事先徵得本公司同意。及時續保者不受本款90日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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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每一被保險人,每一保險年度僅扣除一次免賠額。
3、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1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個負給付醫療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者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2、被保險人末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3、被保險人首次參加本保險或者非及時續保,白本契約生效之日起90日內患疾病;
4、被保險人健康體檢、療養、康復治療、流產分娩
5、美容、矯形術及角膜屈光成型術;
6、投保前己患的各種疾病,先天性、遺傳性疾病;
7、使用各種蛋白製劑、含。a-2b成分藥品、轉移因子、升白能;
8、被保險人在非本公司指定醫院診療;
9、保險單簽發地以外醫院診療;
10、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者武裝叛亂;
11、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
12、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不可報銷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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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
第五條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1年,自本公司向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口零時起至期滿口的24時止。中途不辦理退保,期滿續保須另辦手續。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1、保險金額由本合司雙方約定,最低為人民幣20,000);,最高為人民幣100,000元。 保險費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一次交清。
2、續保時,本公司有權調整保險費率。
如實告知
第七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末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並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末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保險事故的通知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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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的申請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大額疾病醫療保險
1、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醫療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
申請給付醫療保險金: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3、保險費繳費憑證;
4、由衛生部門所屬區縣級以上(含區縣級)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病歷及原始單據;
5、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中請人達成有關給付醫療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醫療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居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醫療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醫療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四、被保險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醫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口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爭議處理
第十一條爭議處理
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向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十二條釋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續 保:是指在保險期間屆滿後30口內,經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就本契約的條款達成協定,續簽本契約的行為。
及時續保:是指保險期間屆滿日前,經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就本契約的條款達成協定,續簽本契約的行為。
未滿期保險費(1年期):是指保險費×(1一經過月數十12),不足月的日數按經過1個月計算。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診斷必須且已住院治療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貼給付日數乘以日生活津貼標準計算給付生活津貼。
二、被保險人自本附加契約生效之日起90日後因患疾病(續保不受90日疾病觀察期的限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診斷必須且已住院治療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貼給付日數乘以日生活津貼標準計算給付生活津貼。
三、在每一保險年度內本公司累計給付的生活津貼以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為限。當被保險人住院治療跨二個保險年度時,本公司給付的生活津貼以被保險人開始住院日當年度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為限。

重慶規定

參加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並按規定繳納了重慶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互助保險(以下簡稱“大額醫保”)費用的,便可享受大額醫保待遇。參保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因病住院或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發生屬於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經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報銷後,再由大額醫保基金報銷。報銷的最高額度是50萬元/人。
單位繳費方面,用人單位增加大額醫保單位繳費費率0.5個百分點,從1%調整至1.5%;降低失業保險繳費費率0.5個百分點,從2%調整至1.5%。市人社局解釋,此舉調整了社會保險險種之間的繳費費率,目的是為了不增加單位的負擔。
個人繳費標準從2014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元調整至3元,2015年調整至4元,2016年調整至5元。以後根據重慶市物價情況和醫保基金承受能力適時調整。
“單位和個人應繳大額醫保費,從2014年10月起實行按月徵收。”重慶市人社局表示,10月時參保人員會發現工資被多扣了9元,這是對今年1至9月個人繳費部分的補收。
重慶市人社局還表示,大額醫保的報銷起付線在2017年前會逐年上調,2015年由3.2萬元上調至3.7萬元。2016年由3.7萬元調整至4.2萬元,2017年由4.2萬元調整至4.7萬元。以後會根據重慶市職工社平工資增長、大額醫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況適時調整。
2015年1月1日起,重慶市將採取用大額醫保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方式,由醫保經辦機構直接經辦改為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實行風險共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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