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

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

國壽康寧重大疾病保險金,如患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將獲得重疾保險金以支付高額醫療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
  • 屬性:如患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
  • 性質:重大疾病保險金
  • 特徵:高於10萬元
產品特色,保險責任,投保範圍,保險期間,保險費,責任免除,重大疾病,優勢,

產品特色

1、投保即可獲得重大疾病保險金、特定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以及身故保險金多重保障;
2、重疾範圍行業領先全面承保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25種重大疾病、其他15種重大疾病以及10種特定疾病;
3、特定疾病 提前給付,針對10種特定疾病,提前給付基本保險金額20%的特定疾病保障;
4、未成年人身故保障可以高於10萬元,不受保監會相關法規限制;
5、高殘意外 盡顯關愛,在給付特定重疾保險金的情況下同時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時,盡顯人性關愛。

保險責任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契約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天內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初次確診患本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初次確診患本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所承擔的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終止。若於交費期內初次確診患本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從確診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
二、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天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於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沒有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如果本公司已經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三、高度殘疾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天內因疾病身體高度殘疾或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於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體高度殘疾,如果本公司沒有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契約終止;如果本公司已經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期間;
被保險人的先天性疾病;
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等其他保險法規定的其他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終止;導致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契約。保險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保險契約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契約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投保範圍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和半年交三種。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患契約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契約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九、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患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的,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患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
投保示例
3歲男孩作為被保險人投保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
每年交費:2300元
交費期:20年
保險期:契約生效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止
保險責任:
保險生效起(或最後復效)180天(免責期)後 被保險人 若初患重大疾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150000元(終身);
高度殘疾或身故,給付身故或高度殘疾保險金150000元;
免責期內退回所交保費

重大疾病

獲保障的二十種重大疾病 一、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三、腦中風后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五、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六、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七、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八、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九、雙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癱瘓——永久完全
十一、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十二、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十三、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十四、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十五、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十六、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十七、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十八、嚴重多發性硬化症
十九、嚴重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病
二十、嚴重重症肌無力

優勢

一、承保80%的重大疾病
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承保20種重大疾病,其中6種是保監會規定的必保疾病。從範圍上來講其所承保的疾病涵蓋了大部分發病率極高的重大疾病,對疾病的定義與使用都符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
康寧終身所承保二十種疾病包含了重疾發生率中的80%。有人也許會問市場上很多重疾保險所承保的疾病不止二十種,有點甚至三到四十種,而康寧保險會不會承保的太少。在選擇重疾保險時,並不是所承保的疾病越多越好,當然其所產生的費用也會越高。例如,在一些重疾保險產品中承保克羅恩病。
二、300%的賠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會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身故保險金。
此外,國壽康寧終身作為中國人壽旗下的一款產品,銷售十餘年而經久不衰,成為一個經典。國壽康寧隨著時間的累積已成為人們心中的一個重要品牌,品牌效應仍會影響人們的消費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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