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疾病定義規範

重疾險疾病定義規範

由於各家保險公司對重大疾病保險定義存在差別,造成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理解上的差異,也讓一些行銷誤導行為有機可乘,導致大量保險理賠糾紛的發生。故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組成“重疾險專家委員會”研究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疾險疾病定義規範
  • 適用範圍:疾病定義
  • 使用原則:三種
  • 提出機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
基本簡介,適用範圍,使用原則,

基本簡介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4日宣布,即日起保險業開始使用統一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並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這個規範是我國首個重疾險規範,今後隨著醫學的進步重大疾病的定義也將及時調整。
規範統一了最常見的25種重大疾病的定義,並規定今後保險公司銷售所謂重大疾病險必須包含其中六種發生率最高的疾病,即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冠狀動脈搭橋術(須開胸手術);終末期腎病(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保險行業協會重疾定義制定辦公室董向兵博士表示,各保險公司可以在25種疾病之外增加其他疾病種類,並自行制定相關定義。
按照規範,從8月1日起,各保險公司要使用行業統一定義,而且重疾險的保險期間將主要為十八周歲以上成年人階段。保險行業協會表示,在重疾險中,保險期間包含成年人階段的重疾險業務量最大,因此使用規範根據成年人重疾險的特點,對25種疾病的表述進行了統一。 此外,規範對重疾險產品涉及到的保險術語也制定了行業標準,對重疾險的相關除外責任、重疾險條款和配套宣傳材料中所列疾病的排列順序,也提出了規範性要求。比如,宣傳材料中,若沒有疾病定義,則必須包含副標題明確保障範圍。六種疾病之外的重大疾病必須按照拼音順序排列,以便於消費者比對選購。 記者還了解到,規範與目前各公司的重疾險產品的保障範圍會有些微擴大和縮小,價格因此也必然會有所影響,各公司都在作相應新產品準備。對老產品如何處理,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契約規定,應該雙方協商處理。

適用範圍

本規範中的疾病定義在參考國內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狀況並結合現代醫學進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因此,本規範適用於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

使用原則

1、保險公司將產品定名為重大疾病保險,且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該產品保障的疾病範圍應當包括本規範內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種疾病外,對於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內的其它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同時,上述疾病應當使用本規範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2、根據市場需求和經驗數據,各保險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增加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外的其它疾病種類,並自行制定相關定義。 3、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和配套宣傳材料中,本規範規定的疾病種類應當按照本規範3.1所列順序排列,並置於各保險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種類之前;同時,應當對二者予以區別說明。 保險公司設定重大疾病保險除外責任時,對於被保險人發生的疾病、達到的疾病狀態或進行的手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規範規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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