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

殘疾

殘疾是中國古代法律中指人肢體或五官傷殘,較篤疾為輕。《唐律疏議·斗訟》:“假有舊瞎一目為殘疾,更瞎一目成篤疾”。《宋刑統·戶婚律》曰:"一目盲,兩耳聾,手無二指,足無三指,手足無大拇指,禿瘡無發,久漏下重大癭癌如此之類,皆為殘疾。”明清律將唐宋的殘疾與廢疾合稱殘廢。殘疾在確定傷害的後果以定罪量刑時為一重要標準,同時又是減免刑罰、賦稅、徭役的依據之一。《唐律疏議·斗訟》:"諸鬥毆折跌人支體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殘障
  • 外文名: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 類別:心身狀態
  • 病因:軀體功能或精神心理的障礙
  • 結果: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
  • 分類:肢體、精神、智力、感官長期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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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詞目

殘疾
【濟南話】例:材壞,指人是有殘疾,一般有用在罵人“你是個材壞嗎”

英文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詳細釋義

構成殘疾的要素主要有3個:①有由於疾病或外傷所導致的一種現代醫學條件下尚無法使之完全“復原”的器官或組織的“終局狀態”。這種終局狀態的存在,是殘疾的病理要素,又稱病理損害。這是殘疾的必備要素。②有病理損害導致的軀體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喪失。這是殘疾的生理功能障礙要素。③有由於生理功能障礙或病理損害造成的在完成與其年齡、性別、文化相適應的社會角色方面的困難,這是殘疾的社會角色障礙。又稱社會功能障礙、社會環境障礙。狹義的殘疾人主要指同時具備三要素的或以社會角色障礙為主的殘疾者,他們是政府和社會關注的殘疾對象。廣義的殘疾人實際上指生理功能殘疾人。廣義的殘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殘疾。殘疾人應當得到社會的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在家庭生活、教育、就業、住房、參加政治社團、利用公共設施、謀求經濟自主等方面,有權充分參與社會並獲得和健全人同等的機會。”這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宣言》(1978.12.9)規定的基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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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預防

採取各種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或使之在早期消除是《聯合國殘疾人世界行動綱領(1983~1992)》中規定的首要任務和目標。首先要建立地方的致殘原因流行學的動態分析和研究系統。對致殘的9大原因(疾病、遺傳變異先天畸形、藥物毒物傷害、社會和家庭變革中的心理衝擊、交通事故、職業病和職業勞動事故、環境污染、自然災害、戰爭)進行有地區針對性的逐年的統計分析,為地區具體的預防決策提供依據。另外,從醫療衛生、行政管理兩個方面,推行綜合性的兩級預防方案,並使之逐步落實。兒童殘疾預防的關鍵是控制先天性及遺傳性疾病。嚴格控制近親結婚,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妊娠遺傳學檢查,是預防工作的中心。

辨析

殘疾是人的身體一級的失調。反映損傷給器官功能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後果。中國台灣稱“傷殘”,香港稱“弱能”。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按殘疾的不同程度和影響,提出以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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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

(有譯為缺損、能力障礙與形態異常):是指心理、生理及解剖或功能上的缺陷和異常。例如腦血管意外的偏癱,或由於疾病或外傷的大腿截肢。可以說是從生物學觀點所領會的殘疾。

殘疾

(也有譯為“能力低下”):是指正常人當然可以完成的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以及其他能力受到削弱的狀態。

殘障

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明確指出
重申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的,必須保障殘疾人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
確認殘疾是一個演變中的概念,殘疾是傷殘者和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的各種態度和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結果。
確認因殘疾而歧視任何人是對人的固有尊嚴和價值的侵犯。
確定殘疾人的多樣性。
確認必須促進和保護所有殘疾人的人權,包括需要加強支助的殘疾人的人權。
確認殘疾人對其社區的全面福祉和多樣性作出的和可能作出的寶貴貢獻,並確認促進殘疾人充分享有其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促進殘疾人充分參與,將增強其歸屬感,大大推進整個社會的人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發展以及除貧工作。
確認個人的自主和自立,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對殘疾人至關重要。
確認殘疾婦女和殘疾女孩在家庭內外往往面臨更大的風險,更易遭受暴力、傷害或凌虐、忽視或疏忽、虐待或剝削。
確認無障礙的物質、社會、經濟和文化環境、醫療衛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對殘疾人能夠充分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至關重要。
深信一項促進和保護殘疾人權利和尊嚴的全面綜合國際公約將大有助於在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改變殘疾人在社會上的嚴重不利處境,促使殘疾人有平等機會參與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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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分類

一 視力殘疾: 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視野縮小,而難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視力殘疾的分級 見表1-1。 ⒈盲 一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二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 0.02,而低 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⒉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二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表1-1視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 級別 好眼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 <0.05--0.02,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 <0.1--0.05 二級低視力 <0.3~0.1
註: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聽力語言殘疾: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聽力喪失或聽覺障礙,而聽不到或聽不真周圍環境的聲音;語言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不能說話或語言障礙,從而都難能同一般人進行正常的語言交往活動。聽力語言殘疾包括:a.聽力和語言功能完全喪失(即聾又啞);b.聽力喪失而能說話或構音不清(聾而不啞);c.單純語言障礙,包括失語、尖音、構音不清或嚴重口吃。聽力殘疾分為聾和重聽兩類(表1-2)。 ⒈聾 一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或等於91分貝(dB,聽力級,下同) 二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71分貝,等於或小於90分貝。 ⒉重聽 一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56分貝,等於或小平70分貝。 二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41分貝,等於或小於55分貝。 ⒊單純的語言殘疾。 不分級表1-2聽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 級別 聽力損失程度 聾 一級聾 ≥91dB 二級聾 90-71dB 重聽 一級重聽 70-56dB 二級重聽 55-41dB 註:1.上述"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是指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HZ)的平均數。2.聾和重聽均指雙耳,若雙耳聽力損失程度不同,則以聽力均失輕的一耳為準。3.若一耳系聾或重聽,而另一耳的聽力損失等於或小於40分貝的,不屬於聽力殘疾範圍。
三 智力殘疾 :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動能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行為的障礙。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緩;智力發育成熟之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老年期的明顯衰退。 為了便於與國際資料相比較,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美國精神發育遲滯協會的智力殘疾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一級智力殘疾(極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適應行為極差,面容明顯呆滯,終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動感覺功能極差,如通過訓練,僅在下肢、手及頜的運動方面有所反應 二級智力殘疾(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間,適應行為差,即使經過訓練,生活能力也很難達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運動、語言發育差,與人交往能力差。 三級智力殘疾(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間,適應行為與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達到部分自理,能作簡單的家務勞動,具有初步的衛生和安全知識,但是閱讀和計算能力差,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只能以簡單方式與人交往。 四級智力殘疾(輕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間,適應行為低於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當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創造性,一般在指導下能適應社會,經過特殊教育可以獲得一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地與人交往。 註:智力商數(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所測量得到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即:IQ-智齡/實際年齡×100,不同的智力測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肢體殘疾: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損和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痹、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肢體殘疾包括:①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而截除或先天性殘缺;②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③脊椎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④中樞、周圍神經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幹或四肢的功能障礙。從人體運動系統有幾處殘疾,致殘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綜合考慮,並以功能障礙為主來劃分肢體殘疾的等級。 一級 a. 四肢癱瘓、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 (或全腿)和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或雙全腿)截肢或缺肢。c.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二級 a. 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b. 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單全腿(或全臂)和單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c.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級 a.雙小腿截肢或缺肢,單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b. 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中度障礙。c. 雙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四級 a.單小腿截肢或缺肢。b.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c.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椎側凸大於45度。d.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5厘米。e.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以下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範圍: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3) 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小於5厘米者。4) 小於70度的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椎側凸。
精神殘疾 : 精神殘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續一年以上未愈,從而影響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會應盡職能上出現不同程度的紊亂和障礙。精神殘疾包括:①腦器質性、軀體疾病伴發精神障礙;②中毒性精神障礙,包括藥物、酒精依賴;③精神分裂症;④情感性、偏執性、反應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殘疾。按照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所列10個問題的評分來劃分精神殘疾的登記: 一級(極重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3個或3個以上問題被評為"2分"的。 二級(重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2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三級(中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只有1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四級(輕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2個或2個以上問題被評為"1分"的。 以下情況不屬於精神殘疾範圍:1) 精神病人持續患病時間不滿一年的。2) 在《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只有1個問題被評為"1分"或個提均被評為"0分"的。註:由於對《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的使用,需要專業的精神病醫生來操作,為避免不必要的錯誤或誤會,這裡不公布《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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