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天使少兒重大疾病保險

守護天使少兒重大疾病保險是保險的一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守護天使少兒重大疾病保險
  • 被保險人範圍:出生滿28天至15周歲
  • 保險期間:20年
  • 性質:疾病保險
詳細條款:
守護天使少兒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2009年8月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1 被保險人範圍
1.1 被保險人範圍 凡投保時出生滿28天至15周歲,身體健康的個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2 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2.1 保險金額 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共同約定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2.2 保險責任 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少兒重大疾病保險金
自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因意外傷害原因,或自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意外傷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險人初次發生本契約約定的少兒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給付少兒重大疾病保險金,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自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意外傷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險人初次發生本契約約定的少兒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納的保險費金額(不包含利息)給付少兒重大疾病保險金,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身故保險金 自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納的保險費金額(不包含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2.3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成立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 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5)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險人患有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3) 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因上述情況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本契約約定少兒重大疾病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本契約約定少兒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3 契約效力
3.1 契約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契約成立日期於保險單上載明。
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契約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契約生效,本公司自載明於保險單上的生效日開始承擔本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
3.2 猶豫期
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間內向本公司書面申請撤銷契約,本契約不產生效力,本公司將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
投保人猶豫期內撤銷契約,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險費。
3.3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20年。
3.4 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如投保人在猶豫期後申請解除本契約,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1) 保險契約;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4 保險費
4.1 保險費 保險費將根據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的保障內容和被保險人的年齡進行確定,投保人應一次性向本公司繳清保險費。
5 保險金的申請及給付
5.1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同一受益順序如果沒有確定受益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沒有確定受益順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順序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少兒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5.3 保險金申請資料 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本公司有權保留申請資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少兒重大疾病保險金
1) 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 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記錄和確診疾病必需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查、影像學檢查及其他科學檢驗報告;
3) 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身故保險金
1) 申請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 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3) 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 被保險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還應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原件;
5) 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5.4 宣告死亡的處理
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將根據法院判決所確定的被保險人死亡日期,按本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確定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天內將已領取的保險金退還給本公司。
5.5 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5.6 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6 其他事項
6.1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契約的內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6.2 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6.3 契約內容變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協商變更契約內容。變更本契約的,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6.4 地址變更
本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訊地址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住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6.5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按周歲計算,其中投保年齡以本契約生效日時的周歲為準。在投保本保險時,投保人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將按照下列規則處理:
1)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契約,並對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解除本契約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本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本條款第6.2條“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會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給投保人。
6.6 爭議處理
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 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 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名詞釋義
1 周歲 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
2 意外傷害 因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而使身體受到傷害。
3 遺傳性疾病 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4 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5 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6 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7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況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
2) 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
3) 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4) 持未經審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駕駛證駕駛;
5) 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8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 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9 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
10 現金價值 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11 醫院 指依法設立的國家衛生部醫院等級分類中的二級甲等或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但不包括療養院、護理院、康復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療中心以及無相應醫護人員或設備的二級或三級醫院的聯合醫院或聯合病房。
12 少兒重大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各種少兒重大疾病必須由專科醫生確診。
以下定義中所指的惡性腫瘤、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嚴重Ⅲ度燒傷、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自確診之日起必須生存28日以上才可申請理賠。
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 原位癌;
2) 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 相當於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 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 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腦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 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 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 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年齡必須在三周歲以上,並且提供理賠當時的聽力喪失診斷及檢查證據。
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 視野半徑小於5度。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年齡必須在三周歲以上,並且提供理賠當時的視力喪失診斷及檢查證據。
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年齡必須在三周歲以上,並且提供理賠當時的語言能力喪失診斷及檢查證據。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 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 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
② 網織紅細胞<1%;
③ 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嚴重幼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一種幼年發病的慢性關節炎,特點為關節炎發生數月前出現高熱和系統性疾病體徵。主要臨床表現包括:每日高熱、迅速消散的皮疹、關節炎、脾腫大、淋巴結病、漿膜炎、體重減輕、嗜中性粒細胞增多、急性時蛋白升高和血清抗核抗體(ANA)及類風濕因子(RF)陰性。
本契約僅對實際接受了膝關節或髖關節置換手術治療的嚴重的幼年型類風濕關節炎予以理賠。
13 專科醫生
上述少兒重大疾病定義中所指的“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1) 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 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3) 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4) 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14 永久不可逆性 少兒重大疾病定義中的“永久不可逆性”,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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