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司法理念

現代司法理念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的政治報告中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這一精闢論述簡明扼要地為司法改革這一全社會關注的焦點指明了方向。現代司法理念作為指導現代化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動作的理論基礎及主導的價值觀,作為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科學思考,必須具備以下內容:司法權中的中立性、被動性、終局性和司法制度中的程式公正優先、法律真實優先、服從法律優先;而司法人員的自律則應當是建立在現代司法理念基礎上的自覺活動和追求方向,而非以道德規範、規章制度形成的以約束機制為基礎的狹義自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現代司法理念
  • 外文名:The modern judicial idea
  • 拼音:xiandaisifalinian
  • 類型:司法
基本概念,基本內涵,基本功能,影響因素,發展方向,培養措施,重要性,

基本概念

司法理念是人們對司法的本質及其規律的理性認識與整體把握,是司法實踐中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對法的價值的解讀而形成的一種觀念模式。司法理念即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也是基於不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或文化傳統)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它是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程式、司法人員、司法實踐、司法理念和司法環境,它以司法立場上的司法中立 理念、司法過程上的法律真理理念、司法目的上的司法公正理念為內涵,在不同的法律傳統中存在著秩序和自由兩種價值本位。後三個因素是把法從“書本上的法”轉化為“行動中的法”。
現代司法理念是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立、民主、公開,它的靈魂是司法公正。司法理念有個體性、獨立性、穩定性以及職業性等基本特點。現代司法理念形成於改革,適用於審判,又作用於改革。具體說,現代司法理包括了以下三層意思:現代司法理念是人類在現代社會對司法客觀規律的認識與高度概括。與他國家職能活動相比,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可以分為兩部份。一部份是與國家權利相同或相似的規律,如公權的強制性、確定性;另一部份是司法自身所特有的規律性、中立性、專業性。人類在研究、認識、運動、遵循這些客觀規律的過程,逐步形成了系統的司法理論。而將司法理論中的精髓與司法實踐結合起來,形成了一些概括、簡練、根本、基礎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觀念,這就是司法界乃至全社會應當樹立的“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活動以及與司法相關的所有活動的意識形態。而司法理念可以說就是司法思想,而且是高度練凝的司法思想。

基本內涵

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平等、司法廉潔。公正、平等是司法永恆追求,廉潔是對司法者的一貫要求。所以,司法公正、司法平等、司法廉潔屬於司法理念的核心內容,也是司法理念的精華,現代司法理念當然應當包含這些內容。
二是司法獨立和法官獨立。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審判獨立原則,審判獨立便意味著司法獨立和法官獨立。司法獨立和法官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證,只有實現了司法獨立,審判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種權力的干預,才能從根本上消除“權大於法”的現象。同樣地,只有實現了法官獨立,法官的身份才有保障,法官才能敢於並真正對審判負責,才能真正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職業法官隊伍。在中國,由於多種因素的制約,司法獨立和法官獨立還未完全實現,司法獨立和法官獨立的司法理念也未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
三是司法程式公正。程式公正是相對於實體公正而言的。程式公正本身具有獨立的價值,失去了程式公正,實體公正便無從談起。因此,判斷法官的決定是否正確,首先要看作出這種決定的程式是否正確。司法程式公正還意味著作出司法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只能是通過證據規則推定的事實,而非客觀事實。
四是司法消極。司法本身是一種爭端解決機制,司法消極意味著要防止司法權的過分擴張,重視訴訟外糾紛的解決機制,不能企求將糾紛集中到法院進行解決,法律不是萬能的,法院也決非無所不能。司法消極還要求法官要摒棄強職權主義的做法,將應當由其他訴訟參與者所做的工作交還出去,回到“坐堂問案”上來,避免對訴訟事務大包大攬。
五是司法效率。司法拖延也是一種不公正。司法活動應當提高工作效率,充分體現訴訟經濟的原則,讓一個向法院尋求援助的人早日得到援助。最高人民法院已將“公正與效率”作為21世紀的工作主題,司法效率作為一種現代司法理念,正逐漸為廣大法官所理解和接受。值得注意是,“與低效率代價慘重的教訓相比,這另一個教訓就不甚為人熟悉、不甚明顯了,它就是:高效率的代價亦是慘重的。”“蘿蔔快了不洗泥”,片面追求高效率便難以保證司法的質量。所以,對司法效率的正確觀念應當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理案件就是有效率的。

基本功能

(一)現代司法理念的程式正義價值判斷標準功能
程式正義的觀念源於英國,那裡的人們稱程式正義為“自然正義”(naturaljustice)。“自然正義”原則的具體內容是:任何人不得自己審理自己或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人的案件;任何一方的訴詞都要被聽取。自然正義原則是司法審判活動中的最低條件,任何人如果違反了這一原則,則該司法審判活動無效。受英國程式正義觀念的影響,美國也接受了程式正義的觀點,並使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美國學者戈爾丁在其《法律哲學》一書中論述了程式正義論的觀點。他認為,程式正義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關於程式正義我將試圖表明……堅持公正標準能促進糾紛的解決,而不僅僅是把他們了結。”程式可以使爭端無需使用任何實體法,而用既非違反某一法律的也非符合某一法律的方式得到解決。他說程式公正尤其對糾紛的審理和解決的實現方式有決定性影響,也對第三者接受和使用勸導性糾紛有決定性影響。並反覆強調“對程式公正的需要來自類法律式解決糾紛的本質本身。”並對程式正義與“類法律式解決糾紛”的各種解決辦法(仲裁、調解、治療性整合)的聯繫進行了論述。同時戈爾丁還分三個方面提出了程式正義的要求和標準。中立性:“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結果中不應該含糾紛解決者個人的利益;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勸導性爭端:對各方當事人的訴訟都應給予公平的注意;糾紛解決者應聽取雙方的論據和證據;糾紛解決者應只在另一方在場的情況下聽取一方的意見;各方當事人都應得到公平機會來對另一方提出的結論和證據提出反響;解決:解決的諸項條件應以理性推演 為依據;推理應論及所提出的證據和論據。陳光中教授曾將其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式的對等性、合理性、自治性、及時終結性、終結性、人道性。
(二)現代司法理念的程式正義的制度保障功能
為什麼程式正義源於英國,並且在普通法國家受到如此的重視,而在大陸法國家中則並非如此?日本學者谷口安平在其《程式的正義與訴訟》一書中對這個問題作了簡要的回答,他認為,英美法之所以強調程式勝於實體緣於英美法的法律機制,即陪審裁判以及作為其前提的當事者主義訴訟結構;先例拘束原則;衡平法的發展。首先,陪審裁判由多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員不諳法律,只具備初級文化水平即可,因此他們的裁判“結果是否真正合乎客觀真實無從檢驗,只能由程式的正確來間接地支持結果的妥當性”。其次,法律適用上,遵循先例拘束原則,其前提“在於當事者(主要是其律師)儘量找出有利於己方的先例,並通過辯論說明法院予以適用。因為事實上並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所以辯論的技術和程式就具有了重要的意義。”最後,“衡平法發展的背景在於當事者無法掌握能夠適用於自己案件的法原理,所以只能提出救濟,法官能夠考慮一切事實情節,作出任何可能認為是合適的決定。但是在這裡保證結果‘正確’的仍然是程式。”美國羅爾斯認為程式正義可分為純粹的、完全的和不完全的程式正義三種。第一種稱為純粹的程式正義,指的是關於什麼才是合乎正義的結果並不存在任何標準,存在的只是一定程度規則的情況,只要那裡的規則並不有利於某個特定的參加者,是否合乎正義就只取決於程式(如是否遵守規則)而不取決於結果。第二種稱為完全的程式正義,指的是在程式之外存在著決定結果是否合乎正義的某種標準,且同時也存在著使滿足這個標準的結果得以實現的程式這樣的情況。例如把蛋糕完全均等地分給數人的場合,達到均分的結果才合乎正義,且存在實現均分的程式。這就是動手切蛋糕的人最後領取自己的一份,其結果則是均分結果的實現,所以這樣的程式合乎於正義。第三種是不完全的程式正義,指的是雖然在程式之外存在著衡量什麼是正義的客觀標準,但是百分之百地使滿足這個標準的結果得以實現的程式卻不存在。而“英美法系的上述特徵表明,審判結果是否正確並不以某種外在的客觀標準來加以衡量,而充實和重視程式本身以保證結果能夠得到接受則是其共同的精神實質。按照羅爾斯的分類來說,這裡的傾向就是純粹的程式正義。

影響因素

經濟發展因素。物質決定意識。司法理念的現代化過程就是司法運作的理念和價值觀趨向現代化的過程,同時又是司法制度趨向理念化、現代化的過程。司法制度的現代化,實際上亦即司法制度的內涵中現代化因素不斷生成和增長的過程。而司法制度是一個國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理念則是一個國家法律思想、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的內容和範圍必然受制於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即生產力發展水平。生產力發展水平是衡量一個社會進步與落後、文明與愚昧的根本標誌。生產力的發展必然外顯為相應的物質財富,這就是經濟發展的結果。這一發展成果對特定的上層建築包括人們的思想觀念都將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司法理念自然涵蓋其中。中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傳統性和落後性的因素還占相當大的比重,國家的司法制度建設仍處於起步及初步發展的階段,這就決定了司法體制和司法制度離系統化、科學化和完善化仍有相當大的距離,由此而產生的法律意識、法律思想、司法理念的現代化因素還比較少,還有一個相當長的發展過程。
政治和制度因素。一個國家和社會在受到專制統治之下,思想束縛於傳統的觀念之中,則國家和社會的許多活動受到禁錮,人們的思想尤其不自由,行動上不能自主選擇,思想和行動不能得到充分的發展,國家也就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法制化,現代司法理念更是無從談起。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全是現代司法理念生成的前提。“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文明”的提出印證了民主政治的建設和健全是社會發展的必由之路。西方的歷史經驗證明,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現代化都是民主政治背景下的產物,中國司法制度近代化遭遇挫折的歷史教訓證明,高度集權的專制政治只能孕育人治式的理念,而不可能生成現代意義的司法理念。要實現“法制國家”的目標,實現由傳統司法觀念向現代司法理念的轉變,必須要由民主政治制度作為基礎。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傳統對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政治制度影響頗深,雖然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迫使政治制度趨向民主化,但由於傳統的影響,民主政治制度更多地體理論或制度的構思上,在司法活動中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如現行司法制度存在的司法權力地方化、審判活動行政化、法官職業大眾化問題,已是多年來司法改革中常常涉及到的問題,但它們要得到解決卻是困難重重,面對這些實際問題的無奈已成為眾多理論界和司法界人士的共同感受。
文化因素。司法理念作為一種司法制度本身及司法活動中所蘊含的觀念和主導價值觀,是法律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法律文化又必然地受到整個民族和國家的整體文化的影響。馬克思曾經說過:“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並不是隨心所欲的創造,而是在他們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中國傳統法律在觀念上強調禮主刑輔,強調個人對家庭、社會和國家的義務,公權異常發達,且強調權力的暴力成份,無視私權的存在,這一傳統延綿幾千年而生生不息文化大革命期間,又出現了法律虛無主義和極左思潮,“徹底砸爛公檢法”使建國初期的法制建設付之東流。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建立了較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無法可依已成為歷史,但禮治文化並沒有退出歷史舞台,法律還沒有必然地成為調節社會生活和社會關係的調節器,法律的還沒有真正地樹立起來,政策、道德風俗、習慣時常代替和行使著司法的功能,現代意義上的司法體制和司 法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傳統的觀念在司法中大行其道。如審判活動行政化問題,法院不僅在外部即機構設定和人員構成上依附於行政機關,法院的人、財、物供應也仰賴於行政,而且在內部管理體制方面也仿行行政建立起了一套上、下級關係的權力架構。
西方現代司法理念的影響。不可否認,當考察西方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對中國社會的衝擊和影響時,就會發現,這一衝擊無疑是引起中國司法制度變革和司法理念更新的重要動因之一。對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關係、司法獨立、訴訟證據制度等等方面的司法理念,許多都是從西方國家移植來的,有的甚至是全盤照抄、照搬,並通過司法改革轉變而成為中國司法制度、訴訟程式和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所占比例相當大,可以肯定的是,這種移植對於中國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現代化進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是西方現代司法理念衝擊的積極方面。另一方面,司法理念現代化是一個複雜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識及司法活動變革的過程,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司法體制和司法制度的國度內,這一進程的動因和後果都是各不相同的。如同在歐洲大陸的英國和法國,同屬發達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兩國僅相隔一條英吉利海峽,但兩國的司法制度卻是不同的,一個屬英美法系,一個屬大陸法系,其原因就在於兩國歷史發展的軌跡不同、社會的民風習俗的不同而導致的。由此類推,中國司法理念現代化的進程,並不是由西方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衝擊就可以自然形成的,民族的傳統、國家的制度必然會影響司法理念的建立和發展

發展方向

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一種符合司法本質和司法內在要求的體制調整就是一種進步,也必然有助於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但單純的制度建設和調整並不能消除制度運作中的所有問題。因為法律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包羅萬象的,法律制度也不是僵死和教條的,這就要求制度運用者必須要有相應的觀念意識。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法制化的進程,需要建立相應的司法制度來作保障,同時還要求司法人員必須具備現代司法理念,在實際審判程中以先進的司法理念來指導自己的行為。
信仰法律。正如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指出的,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實的遵守。在現代社會里,法官不僅實際操作著法律機器,保障社會機制的有效運作,而且被當作法律秩序和社會正義的守護者,整個社會的法治狀態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於他們的工作。法官能否擔當起這個重擔,首要的問題是法官的職業道德、法律素養是否
過關,其次才是法律學問和技術的掌握程度。信仰法律是一名法官公正司法的基礎,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質要求。如果作為執法者的法官都不信仰法律,那么司法理念現代化就是一句空話,更無法促使社會大眾也對法律有所信仰,法制現代化豈不成為一種天方夜譚式的神話。
崇尚公正的理念。公正在現代法治國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動中均是的目的和最高價值。只有牢固地樹立類似的信條,司法才能體現出它的價值意義。司法公正雖然需要直接通過公正的司法審判程式來實現,但司法人員特別是法官的司法理念又嚴重製約著司法程式應有功能的發揮。在眾多的現代司法理念中,公正應當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內容,因為公正的理念是司法尊嚴、司法民主、司法正義、司法效率等理念的基礎和條件。尤其在當前司法制度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法官的公正理念能夠保證其所行使的自由裁量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應當成為每一位法官進行司法活動的精神和靈魂
推行民主司法。民主司法就是強調司法活動的透明度,讓人民更多地參與到司法之中去。首先,讓公民成為司法權的行使主體,如完善、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讓他們對司法活動有一個親身的感受。其次,讓公民參與到司法改革之中來。司法制度和司法體制的改革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具有較強的生命力,是否可以引起社會大眾的共鳴,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公民直接參與度的大小。因此,國家應創造條件讓公民積極參與司法改革,通過有普通公民參加的司法改革聽證會、研討會,主動聽取公民的要求和呼聲,在司法改革的理念、方向、進程和實施等方面,都要將公民的意志貫穿其中,以維護公民的利益。第三,主動接受公民的監督,聽取他們對司法改革的評價和要求,司法機關也可藉機宣傳和推廣現代司法理念,使之為社會大眾法律意識的提高作出貢獻,也為司法改革向廣度、深度進軍打下堅實的社會和輿論基礎。

培養措施

法諺云:法律不被信仰,就是一紙空文。問題在於,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如何才能成為人們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成為一種社會和個人都予以信奉的法律文化。許多研究表明,要把紙面的法律變為生活中的法律,把毫無生氣的規範變為人們認同的理念,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在司法職業人員中培養並樹立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同樣需要甚至需要一個更加長期的時間過程。這恐怕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司法發展規律
培養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前提條件是要提出並形成明確穩定科學而又能夠為司法職業人員所接受的“社會主義司法理念”。人們所需要的司法理念,除了前面提到的一些特點和內容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第一,社會主義司法理念應當具有明確性。這種司法理念倡導什麼反對什麼、要求什麼禁止什麼、獎勵什麼懲罰什麼、鼓勵什麼限制什麼……都必須涇渭分明、一清二楚,否則就會讓司法職業人員無所適從。第二,社會主義司法理念應當具有穩定性。這就要求,一是不要輕易決定、尤其是不能輕易根據領導人的講話指示就判定什麼是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內涵和要求,而要在科學研究的基礎上審慎篩選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內容;二是一旦認定屬於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內容,就應當賦予它儘可能長久的生命力,使之保持穩定性,防止朝令夕改;即使要修改完善社會主義司法理念,使之與時俱進,也要非常慎重地按照司法規律行事。第三,社會主義司法理念應當具有科學性。
培養社會主義司法理念,應當有具體明確的規範內容和實在要求。社會主義司法理念不僅是抽象的價值、原則、精神、理念和概念等,也是溶於司法規範、司法制度、司法程式、司法活動等當中的具體要求、具體標準。司法職業人員在接受抽象的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效率等觀念的同時,也要落實於具體的司法行動過程中。連線 抽象理念與具體行動這兩者的主要橋樑,就是把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要求具體化、規範化和程式化,通過各種制度和規範來保證司法理念的落實。
培養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司法機關的領導幹部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是關鍵。長期的實踐證明,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符合國情且符合穩定發展的改革方式。
培養社會主義司法理念,要高度重視對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研究和宣傳。如果不能結合國情對什麼是“社會主義”,什麼是“司法”、“司法理念”,什麼是“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等等,做出令人信服解釋

重要性

第一,有現代司法理念者,奉法治原則為基本的行為準則,將法律置於崇高的地位;而無現代司法理念者,在遇到法治與個人意志不一致時,多會放棄法治、破壞法治或者曲解法治,而無法將法律作為始終如一的行為指導者。
第二,有現代司法理念者,屬於有信仰的人,而人因為有信仰而堅強,因為有追求而充實,因為有理念而永遠有動力和方向感;而無現代司法理念者,猶如無舵之船,即使辛勤勞作也可能無所收穫,因為他們並不明確哪裡是航行的方向。
第三,有現代司法理念者,更能自覺遵循事物存在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尊重科學,對問題的態度也因此而變得更客觀,事業更能取得成功;而無現代司法理念者,容易導致違反規律、違反科學、盲目行事,最終難以成功,還會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
第四,有現代司法理念者,了解並接受司法活動最基本的規律和最本質的特性,從而表現出更有思想深度,而且對所從事的法律活動、司法活動以其任何與司法有關的活動有“一通百通”的感覺;而無現代司法理念者,更可能拘泥於細枝末節,缺乏巨觀考量,層次終難提高。
第五,有現代司法理念者,其法律感覺和人生品味便發生根本變化,生命質量也會因此而變化;而無現代司法理念者,則可能因此而造成不辨是非、缺乏長遠眼光,思考問題還有明顯的局限性。
第六,有現代司法理念者,從事司法工作最終更能贏得社會尊重,從而增強司法之公信;而無現代司法理念者,則會因其種種不合司法規律要求的表現而失去信任,最終影響法治。
[2]論文天下
[3]法律教育網
[4]山西法制辦
[5]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6]論文資料庫;pa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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