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暫行辦法

《瀋陽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暫行辦法》在2001.04.16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4.16
  • 實施時間:2001.04.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規範瀋陽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地產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的規定,由投標人競投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是指拍賣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的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或競買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但招標、拍賣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對投標人、競買人的範圍有限制條件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本辦法所稱買受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式和條件,最高應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五條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國有土地的招標、拍賣工作。
市三環路以內的國有土地招標、拍賣工作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環路以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但重點地段或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招標、拍賣的地段除外。
第六條 招標人、拍賣人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市場需求情況,實施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第七條 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商業、旅遊、娛樂設施和商品住宅、寫字樓、賓館等經營性用地,以及招標人、拍賣人認為適宜採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其他項目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經人民法院判決和仲裁機關裁決的國有土地出讓,應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並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第八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土地,應由招標人、拍賣人統一收購,進入土地儲備庫後按本辦法的規定出讓。
第九條 招標、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公平、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並接受社會和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招標人、拍賣人的主要責任:
(一)組織編制招標、拍賣檔案。
(二)確定招標底價或拍賣的保留價。
(三)確定招標、拍賣規則和方式。
(四)審查競投(買)人資格。
(五)確定評標成員或指定拍賣主持人。
(六)監督招標或拍賣活動。
第十一條 土地的價格須經有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按照規定程式評估。招標人、拍賣人以評估的結果為基礎確定招標底價或拍賣保留價。招標底價或拍賣保留價應當保密。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買受人憑《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到市計畫部門辦理年度建設計畫,同時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約定支付地價款後,招標人、拍賣人應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時間和有關約定,及時向中標人或買受人交付土地。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人的標書或競買人的申請無效:
(一)在截止時間後收到標書或競買申請書的。
(二)未按規定交納履約保證金的。
(三)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及附屬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四)標書或競買申請及附屬檔案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五)投標人或競買人不具備資格的。
(六)委託代理的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七)重複投標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履約保證金,是指依照招標、拍賣公告的規定,能在招標人、拍賣人指定的銀行帳戶即時兌現的有效的銀行票據。
中標人、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抵作地價款。沒有中標或未競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履約保證金於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後五日內不計利息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 地價款的支付可採取以下兩種辦法:
(一)中標人、買受人應在簽訂《土地拍賣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支付地價成交額的20%定金,其餘地價款在60日內付清。
(二)對地價成交數額較大的,中標人、買受人應在簽訂《土地拍賣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支付約定的分期付款的第一期地價款,其餘地價款按約定的時間付清。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七條 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符合招標條件的投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標書投入標箱,由招標人進行評審,符合招標條件的標價最高者為中標的招標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特定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並對被邀請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審,綜合評分最高者為中標的招標方式。
第十八條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被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於三人,並應根據城市規劃情況、開發強度、資金、資信等綜合狀況進行選擇。
第十九條 招標檔案包括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和標書。其招標公告和邀請書的主要內容有: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期限、用途及有關規劃設計要求。
(二)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三)投標人索取標書的時間、地點。
(四)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
(五)給付中標價的方式和保證金數額。
(六)計標方法。
(七)開標時間和地點。
(八)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投標申請書應當包括本條前款(一)(二)(五)(八)項內容。
第二十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在填寫的標書上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後密封。個人投標的由投標當事人簽名。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投標人的標書內容應包括: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代表的身份證等影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影印件)。
(二)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三)銀行的資信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招標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招標人於截標之日前應至少提前30日在《瀋陽日報》等新聞媒體發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
(二)招標人報名並索取有關招標檔案。
(三)投標人提交標書。
(四)確定中標人。
(五)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六)中標人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日內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在付清地價款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二條 土地招標應當成立五人以上單數的評標小組,人員由招標人邀請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小組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按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決標時,應有評標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通過。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標人:
(一)公開招標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要求,在競投期內出價最高者。
(二)邀請招標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第二十五條 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應終止招標,並予以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六條 投標價均低於底價時,招標人將宣布投標無效,但採用綜合評標條件優秀的,經出席開標的評標小組成員全體同意,可以確定中標價。
宣布投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當確定再次招標的日期與時間。
第四章 拍賣
第二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採取拍賣方式出讓土地: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讓價最高為條件確定買受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別限制,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有受讓意向的。
第二十八條 拍賣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拍賣人在公開拍賣前應至少提前30日在《瀋陽日報》等新聞媒體發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參加競買並索取有關檔案。
(三)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編號的競買標誌牌。競買標誌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
(四)拍賣人在提供競買申請書時,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文本的式樣。
(五)在約定的時間、地點並按下列程式進行公開拍賣:
1、競買人顯示標誌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2、主持人簡介拍賣地塊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3、主持人宣布起價後,競買人按規定的方式競相應價或加價,當出現最後應價(或加價)者,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後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確定買受人。
4、拍賣人與買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六)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3日內與拍賣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七)買受人付清地價款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加價未達到拍賣人設定的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主持人應終止拍賣。
第三十條 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拍賣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期限,用途及有關規劃設計要求。
(二)競買人的範圍及資格。
(三)拍賣時間和地點。
(四)給付成交價款(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的方式。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時間。
(七)查詢競買資格的時間和地點。
(八)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競買申請。並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保證金: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等影印件,個人競買的身份證影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三)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買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和拍賣成交時間、地點。
(三)買受人對銀行票據即時支付的承諾。
(四)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方式。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招標、拍賣成交後,中標人或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約,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中標人或買受人反悔,不按規定時間與招標人、拍賣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
(二)中標人或買受人開出的銀行票據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三)在簽訂契約前,未經招標人、拍賣人同意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買受人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期限付清地價款,從期滿次日起每日按欠款額的1%加收滯納金。滯納金60日內仍未付清的,招標人、拍賣人有權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該中標人、買受人承擔地價款總額10%的違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競投(買)人提供虛偽檔案隱瞞事實或相互惡意串通的,招標人、拍賣人有權取消其競投(買)資格;中標、買受的,取消其中標、買受資格,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造成損失的,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或買受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造成土地閒置的,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或買受人按規定付清地價款後,招標人或拍賣人未按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的,中標人或買受人除有權要求解除契約、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或定金外,並可請求相當於成交地價款10%的違約賠償。
第三十八條 對接受賄賂,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招標、拍賣人員,由行政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於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之規定,現將本規章予以刊登。
瀋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