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

《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在2001.05.14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5.14
  • 實施時間:2001.05.1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三章 招標、投標、拍賣,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地產市場秩序,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採取招標拍賣方式供應土地的行為。
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適用本辦法。
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經濟適用住房用地除外。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招標人、拍賣人)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規劃、房產、計畫、財政、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並接受社會和上級人民政府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監察部門的依法監督。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通過投標、競買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競買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檔案、拍賣檔案對投標人、競買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市場需求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制定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供應年度計畫。
第七條 招標人、拍賣人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招標、拍賣土地供應年度計畫,對計畫招標、拍賣的每幅地塊,在招標、拍賣前會同規劃、建設、房產、財政、計畫、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招標、拍賣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同級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備案後,方可具體組織實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
第八條 招標、拍賣方案必須包括該幅地塊的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設計條件、拆遷安置、場地平整,出讓招標底價或拍賣保留價,以及其他條件等內容。其中,規劃設計條件按照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出讓招標底價或拍賣保留價應按不低於已公布的基準地價的原則確定。
招標底價或者拍賣保留價應當保密。參加招標、拍賣方案制定和招標、拍賣工作的有關人員對招標底價或拍賣保留價負有保密責任。
第九條 提供招標、拍賣的國有土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法定程式和許可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三)土地使用權屬明晰;
(四)已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
(五)土地用途、規劃設計條件已明確。
第十條 招標人、拍賣人根據招標、拍賣方案制定招標檔案或者拍賣檔案。
招標、拍賣檔案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或拍賣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條件(包括容積率、綠地率和建築密度等);
(二)投標人或競買人的範圍及資格;
(三)支付履約保證金、出讓金的方式、數額和期限;
(四)投標地點、截止日期或者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申請的截止日期;
(五)評標標準、方法或者拍賣規則;
(六)開標地點、時間或者拍賣地點、時間;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充分了解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遵守規則,依法參與投標或競買,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二條 投標人、競買人對招標、拍賣的地塊應當實地勘察。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或申請競買前提出。標書一經投入標箱或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或競買人的申請無效:
(一)在招標檔案或拍賣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或者競買申請書截止時間後收到投標檔案或競買申請書的;
(二)未在招標檔案或拍賣檔案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的;
(三)投標檔案或競買申請書及附屬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四)投標檔案或競買申請書及附屬檔案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五)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重複投標的。
第十四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有中標或競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交納的履約保證金由招標人、拍賣人於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後10日內予以退還。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式和條件以最高應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十六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與招標人、拍賣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並在支付全部出讓金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中標人或競得人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進行的基建立項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等項目申請,應當依法予以及時辦理。
第十七條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招標人、拍賣人可以委託具備應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拍賣企業實施招標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並依法予以監督。
招標代理機構、拍賣企業應當在招標人、拍賣人委託的範圍內依法辦理招標、拍賣事宜,並遵守本辦法關於招標人、拍賣人的規定。

第三章 招標、投標、拍賣

第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採用公開招標。確需採用邀請招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採用邀請招標的,由招標人向3個以上具備規定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程式:
(一)招標人應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日30日前,在規定的新聞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或向特定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報名並索取有關招標檔案;
(三)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
(四)招標人主持開標;
(五)評標委員會評標,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六)招標人根據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七)中標人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二十條 招標人發布的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包括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並載明投標人索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當填寫投標檔案,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後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投標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檔案)等附屬檔案。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檔案投入標箱。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前終止招標:
(一)標底泄露的;
(二)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人的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的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足以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終止招標應當公告並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 全部投標報價均低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底價的,招標人應當否決所有招標,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在競投期內出價最高。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建,由土地、規劃、建設、房產、計畫、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專家或人員組成。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條件、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工作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必須採取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式:
(一)拍賣人應於公開拍賣日30日前在規定的新聞媒介發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和拍賣檔案;
(三)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並按規定的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並按下列程式公開拍賣:
1.主持人簡介拍賣地塊位置、面積、用途、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2.宣布拍賣規則;
3.公布拍賣起叫價;
4.競買人按規定的方式競相應價或加價至最後應出最高價(或加價)止;
5.拍賣人或其委託的拍賣機構與競得人當限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五)競得人應在取得《拍賣成交確認書》後,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拍賣主持人由拍賣人確定。
第二十八條 拍賣公告應包括拍賣檔案的主要內容,並載明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和拍賣檔案的時間、地點,以及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檔案)。
第三十條 所有競買人報出的最高地價均低於拍賣保留價的,拍賣主持人應當宣布停止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應當招標、拍賣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非法批准使用土地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在投標、拍賣活動中,與招標、拍賣人串通以弄虛作假等非法手段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宣布招標、拍賣結果無效,並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中標人、競得人所交的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十三條 投標、競買人串通投標、競買,壓低標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反悔,不按規定與招標、拍賣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的,必須賠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所支出的全部費用,並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
第三十五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約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讓金的,從期滿次日起每日按欠繳款額的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滯納超過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招標、拍賣人有權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全部支付出讓金的,招標、拍賣人未按約定的期限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所得的出讓金應全部繳存財政專戶,並使用福建省財政廳監製的統一專用票據,經財政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清算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款專用。
第三十八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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